各位领导你们好!
我认为上市规则中重新上市财务标准应该维持原有3年5000万的标准,不宜提高到新规则中第三章第一节3.1.2的3年1.5亿。
退市政策实施20年,退市100多家公司,重新上市仅有3例,分别是上海市场招商南油,国机重装和深圳市场汇绿生态。其中招商南油和国机重装是央企不计成本挽回声誉,民企汇绿生态重新上市百转千回,历尽艰辛,比首发上市艰难许多,试想一下,没有优惠政策,谁来重组这些退市公司呢?针对上市公司虚假信息侵犯小股东利益,导致投资者买到虚假标识假货股票退市利益受损等问题,2012年在郭树清主席主持下,证监会曾经签发《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987号建议的答复》,该答复做出了可以债务重组,破产重整,股权置换,支持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决定,该文件分别上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成为国策的一部分,证监会随后出台重新上市政策,但就是在3年5000万的财务指标下,重新上市政策实施10年多,也只有3家重新上市,海润光伏和st新亿(600145)在上市无望情况下,已经被法院宣布破产。这不利于投资者保护和社会稳定,投资者买到虚假信息标识的假货股票,却受到退市惩罚,并在破产后血本无归,这也不符合证监会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因此,重新上市利润指标比首发上市低是合理的,如果指标和首发上市相同,谁花精力和资金来重组退市公司呢?前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曾经说过,要用市场资源解决市场问题,是非常有道理的,在重新上市制度几乎无人问津的情况下,再大幅度提高重新上市财务标准不合理,维持或降低重新上市需要的标准才是合理的,这样才能使重新上市规则有可执行性。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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