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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是退市股民的唯一出路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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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04-25   

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是退市股民的唯一出路

管理提醒: 本帖被 集中营报导 执行加亮操作(2008-04-25)
现行的退市法规是一条*****不吐骨的食物链。最终上市资格由证监会审批、上市后由中国证监会监管的上市公司,由于包装上市、大股东疯狂掏空、造假等严重的监管决失造成的连续三年亏损导致退市、却按交易所规定执行,证监会根本不用负一丝责任,按法理这是怎么也讲不过去的,因此,本人在此呼吁广大退市股民拿起法律武器,向证监会讨回公道,虽然证监会换了几届领导,只要共*产*党不倒台,证监会作为上市公司的最高监管部门,它的责任是始终存在的,我们广大退市股民有权利要求证监会由于监管缺失对退市股民造成的损失负责!!现在看来,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是退市股民的唯一出路。
[ 此贴被三水股民在2008-04-25 07:18重新编辑 ]
sb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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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楼  发表于: 2010-12-01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qwe987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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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楼  发表于: 2010-12-01   
大小退市股东应该联合起来去证监会讨说法
chinasz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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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楼  发表于: 2010-11-20   
坚决支持!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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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楼  发表于: 2010-11-20   
引用
引用第193楼太白山于2010-11-19 23:05发表的  :
万事开头难

从西安的未立案,到山东的立案。

小草在成长
.......


西安事虽没立案,但也没结束,继续状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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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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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楼  发表于: 2010-11-20   
回191楼山水:
第一部证券法也没有规定允许证监会可以将法定职责授权委托(指定)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
证监会擅自将三板监管责任推卸给证券业协会已经违法和蓄意知法犯法;证券业协会将错就错接受(两会都有大批律师)。他们串通一气蒙法混法互相推逶扯皮,已经构成事实违法!
[ 此帖被0909在2010-11-20 00:39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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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楼  发表于: 2010-11-20   
回 191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第一部证券法也没有规定允许证监会可以授权委托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
证监会擅自将三板监管责任推卸给证券业协会已经违法和蓄意知法犯法;证券业协会将错就错接受(两会都有大批律师)。他们串通一气蒙法混法互相推逶扯皮,已经构成事实违法!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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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楼  发表于: 2010-11-20   
回 191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222222
xiaocaobeihei
太白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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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楼  发表于: 2010-11-19   
万事开头难

从西安的未立案,到山东的立案。

小草在成长

希望坛子里的藏龙卧虎

懂法律的专业人士,伸出援手,多提意见和建议

支持三水
[ 此帖被太白山在2010-11-20 07:52重新编辑 ]
兰花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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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楼  发表于: 2010-11-19   
支持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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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楼  发表于: 2010-11-19   
引用
引用第190楼张工于2010-11-19 21:10发表的  :
你再仔细斟酎下,我与律师探讨是这么结果。我只建议你刪去一段文字,你认为当初授权是正确的,有法可依,有了新证券法后才需要纠正;而我认为当初授权就违法,应予纠正。



证监会没有授权的资格,但人家也没讲是授权,他们有这么多大律师,对文字的解读能力是超强的,这么低级的错误是不会犯的,当初就违法是不可能的事。这一段其实是为证券法修改后,协会再没有监管三板权利埋下伏笔,更加易向法院讲明事实。诉状开头的公司退市原因也是一个伏笔。这个官司其实打的只是法律修改后证监会没有履行职责,只有这样才易获胜。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1-19 22:13重新编辑 ]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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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楼  发表于: 2010-11-19   
你再仔细斟酎下,我与律师探讨是这么结果。我只建议你刪去一段文字,你认为当初授权是正确的,有法可依,有了2005年未修改2006年元月实施的新证券法后才需要纠正;而我认为当初授权一开始就违法。

授权的行政行为与业务的民事行为是两种不同法律行为。

我支持你提起诉讼

[ 此帖被张工在2010-11-20 08:3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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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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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楼  发表于: 2010-11-19   
回 188楼(0909) 的帖子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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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楼  发表于: 2010-11-19   
所以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可以同时并列为被告。
xiaocaobeihei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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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楼  发表于: 2010-11-19   
行政法http://wenku.baidu.com/view/d1d95a0e7cd184254b3535cb.html
第二十五条: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识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证监会赋予证券业协会是行政行为,与民事无关。把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混为一谈也有“大事化小之嫌”。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1-19 20:26重新编辑 ]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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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楼  发表于: 2010-11-19   
证券法规定协会不具有监管市场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自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立法以来,证券法修正修订二次,但对“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能没有作过任何变动。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规定协会有八项职责,仅有第一百七十六条(七)款中出现“监督”两字:“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可见协会只是行业社团法人。由于协会成员是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故法律的公平原则是不允许协会同时成为市场裁判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八条指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据此规定即便证监会授权协会监管三板市场,协会受权也是无效的。何况,证券法没有规定中国证监会将监管证券市场职责可以授权与他人,更不用说授权给无民事法律行为的协会。

三板市场监管制度属于金融范畴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证券法不允许中国证监会转授其法定责权,所以,中国证监会无权把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转授予它人,其已授权行为不折不扣违反了多项法律规定。
[ 此帖被张工在2010-11-20 08:2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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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楼  发表于: 2010-11-19   
Re:回 182楼(张工)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183楼三水股民于2010-11-19 11:26发表的 回 182楼(张工) 的帖子 :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其他职责很多,但受资质约束,你对这条规定的理解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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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到老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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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楼  发表于: 2010-11-19   
谢谢。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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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楼  发表于: 2010-11-19   
回 182楼(张工) 的帖子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款的权利是双向的:即证监会有赋予证券业协会部份职责的权利,协会也有权利接受。《证券法》也是法律,这就是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不一定都是长编大论,这一点要认真理解。协会管三板到底是证监会授权还是赋予权利已是过去的事,就随他们怎么说吧,讨论这个问题是一笔算不清的“流水帐”,只会搞死自己。反正不管他们怎么说,现在双方都没有这个权利了。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1-19 12:46重新编辑 ]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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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楼  发表于: 2010-11-19   
三水:关于“2002年10月31日,证监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公告了《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正式交由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监督和管理”。

建议作修改,建议改为“2002年10月31日,证监会出文《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授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由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监督和管理”。

理由是授权於法无据:
1,证券业协会是行业协会,非政府专业机构,无市场监管资质
2,法律没有授予证监会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承担必须由证监会履行职责的条文


[ 此帖被张工在2010-11-19 12: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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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98712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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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楼  发表于: 2010-11-19   
我们不能再这样消磨时间,
一定要好好筹计了,,,,,
人生能有几个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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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楼  发表于: 2010-11-19   
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是退市股民的唯一出路...说的好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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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楼  发表于: 2010-11-19   
忽悠十多年了,它们到底为三板做了什么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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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楼  发表于: 2010-11-19   
 
                                                                                             起诉状
    
原告: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电话:88061000
请求事项:
       判令证监会依法行政,直接履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
事实和理由: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俗称三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市场的一部份,是我国的合法证券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前身是经证监批准、由证券业协会开设并实行自律性管理、于2001年6月29日启动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因为需要适应发展过程中不同的业务需要,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分别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代办股份转让报价系统”两套不同的服务系统进行,一直以来,证券业协会都以该业务的服务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代办股份转让报价系统”为名称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进行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初期只为原两网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随着我国主板市场退市制度的落实,一批条件不再符合在主板市场继续上市的公司(以下称“退市公司”)退出主板市场后,也相继加入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至于这些公司的退市原因,2006年11月七日,国务院八部委在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明确指出:“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002年10月31日,证监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并在此决定里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正式赋予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监督和管理。
      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该规定在第2条中作出了以下认定:“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明确认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性质是合法证券市场,该规定里认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在同一年,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溪晓明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二条作出了如下解释:“《规定》调整的是在证券市场上发生的法律关系。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指有价证券发行与流通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组织与管理方式的总称,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两大部分。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指证券发行人将其发行的证券出售给投资人的组织系统或场所。交易市场也称二级市场,是指证券发行成功,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挂牌供投资人交易的组织系统或场所。除上述狭义的证券市场以外,广义上的证券市场还包括:目前存在的由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类似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柜台交易中心,它的存在一是为不具备主板上市条件的公司提供融资和为投资人提供投资机会;二是根据交易规则,为从主板市场退市的上市公司给投资人提供股份转让场所”。
        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第四条作出了:“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体现了国务院对把股份转让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关心。
         2004年2月5日,证监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处理好其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再次上市等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详见付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第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应该从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被认定为合法证券市场以后,证监会应立即依法直接履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督和管理职责。但当时根据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证监会继续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赋予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的监督和管理是合法有效的。
         2006年1月1日,新的《证券法》施行,对证监会在证券市场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第一百七十六条对证券业协会的权利也作出了修改,只是社会团体的证券业协会从此再也没有了接受证监会赋予部分职责的权利、再也没有了监管证券市场的法律依据。因此,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权利也随着法律的修改而消失。但是,新的《证券法》施行以来,证监会并没有尊重法律已经作出了修改的事实,及时依法收回已赋予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权。
       由于新的《证券法》施行后,证券业协会继续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进行监管已无法可依,证监会又没有及时依法收回已赋予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权,致使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挂牌转让的原两网公司和主板退市公司在新的《证券法》施行后,一直处于没有明确法定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状态。然而,公司质量的提升是离不开有效的监管的,退市公司因长期缺少有效的监管,大部分公司的基本面退市以后没有得到改善,投资者利益所受到的损害进一步加深。
      在《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中可以看出,从主板退市的40多家公司本来就是中国证券市场缺少监管的重灾区,需要申明的是:这些公司的所谓退市,只是不符合继续在主板上市的条件而退出主板市场,但并没有退出中国的合法证券市场,因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对退市公司的监管职责是始终存在的,并不因为这些公司退出主板市场而改变。按照《证券法》第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对退市公司负有的法定监管职责是不容推辞的。《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有效展开,是切实保护退市公司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措施,但由于证监会在新的《证券法》施行后,长期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没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由于缺少证监会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工作至今仍然不能展开。
       退市公司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质,是中国证券市场在初级建设阶段法治不完善的产物,涉及一百七十多万投资者利益。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是建设诚信、三公中国资本市场的艰巨工作,这些公司的基本面改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都离不开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既需要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关心和监督,更加离不开对证券市场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证监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由于退市公司事实上存在的问题较为复杂,要推动这些公司重新上市的工作顺利展开,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已出台的一些规则的基础上,更多可操作性强的规章、规则需要根据新的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及时依法制定和施行,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些规章、规则只能由证监会依法制定。由此不难看出:长期以来,证监会对退市公司缺少监管,是导至有效保护退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不能展开的主要原因。
        由于上述严重问题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长期存在,证监会一直以来还没有依法解决,为此,投资者不下十次以书信、群访等形式,请求证监会依法直接履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为讨回公平,在群访人群之中,不乏70岁至80岁高龄长者的参与。但是,证监会虽经投资者反复请求,至今仍然未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直接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权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证监会依法行政,直接履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
       本次诉讼对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胜诉方属于包括证券市场管理层在内的中国证券市场全体参与者,恳请法院对请求事项依法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付其他材料 共7份
1 本人发往、并确认证监会已收到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请求书 》原文内容。
2本人发往、并确认证监会已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 》 原文内容。    
3证监会的*****答复函件一份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答复函  
5 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  
6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7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1-30 15:3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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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楼  发表于: 2010-08-26   
看了半天还是过去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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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楼  发表于: 2010-08-26   
哎,法律始终不是什么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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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楼  发表于: 2010-01-13   
引用
引用第175楼555于2010-01-13 09:47发表的  :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
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完善的体系,因此,法律之间的互补性很强,要了解清楚证监会的职权和责任就要多了解法规,不同的法规对证监会的职权和责任就会有不同的认定,就如同不同的法规对每一个公民都会有不同的权责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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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楼  发表于: 2010-01-13   
 第九十四条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
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证监会全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刑法九十四条规定,他们负有司法工作职能,对证券市场的一切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和监管是证监会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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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楼  发表于: 2010-01-13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
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
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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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楼  发表于: 2010-01-13   
///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
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
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

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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