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贴出几年前张卫星起诉国务院国资委诉状全文
目的:
1,学习行政诉讼的格式
2,了解张卫星撰写诉讼请求与基本事实的思路
原文出处:
http://wenshu.lawtime.cn/qsxingzheng/2007022545244.html张卫星起诉国资委的全文:
起诉状
原告:张卫星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广传媒”)流通股股东
委托代理人:何浦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法定代表人李荣融主任。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国资委批准同意电广传媒控股股东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以下简称“产业中心”)“以股抵债”方案的具体行政行为(国资产权[2004]748号文)。
基本事实:
原告张卫星持有电广传媒(股票代码000917)流通股股票100股,系该公司流通股股东(见证据1)。
2004年4月12日,电广传媒以产业中心为被告,以“以股抵债为”诉讼请求,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保全股份。2004年4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上述股份。(见证据2)截止本诉状作成之日,该案并未结案(包括撤诉)。
2004年7月27日被告会同中国证监会以答新华社记者问的形式发布了“以股抵债”的具体操作规则。(见证据3)
同日,电广传媒公布《关于实施控股股东“以股抵债”报告书》(见证据4),宣布控股的国有法人股股东产业中心以其所持有的电广传媒股份抵偿其所欠电广传媒的债务,电广传媒相应减少注册资本。本次“以股抵债”确定的每股单价为7.15元。抵消债务总额为539,260,310.8元,抵消股份数量为75,421,022股。同时,产业中心和电广传媒将该报告书报送被告,请求予以批准。
经原告会同有关专业人士按股权分置的方法测算并合理考虑溢价因素,电广传媒的国有法人股每股市场价值不超过2.5元(即场外市场交易价格)。
2004年8月10日,被告以“国资产权〔2004〕748号文”批准同意电广传媒及其控股股东产业中心实施上述“以股抵债”方案。(见证据5)
2004年8月27日,电广传媒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实施控股股东“以股抵债”报告书》。(见证据6)
从2004年7月27日以来,社会各界人士、著名的社会经济学者等已纷纷对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提出了种种质疑和谴责,认为严重侵害流通股股东利益。
电广传媒的股票价格也从8月9日的收盘价10.29元跌至9月10日的收盘价8.03元(见证据7),跌幅达22%,给原告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主要理由:
(一)首先,在行政实体上,被告滥用了自由裁量权,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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