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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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电话:88061000
请求事项:
判令证监会依法行政,直接履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
事实和理由: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俗称三板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市场的一部份,是我国的合法证券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前身是经证监批准、由证券业协会开设并实行自律性管理、于2001年6月29日启动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因为需要适应发展过程中不同的业务需要,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分别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代办股份转让报价系统”两套不同的服务系统进行,一直以来,证券业协会都以该业务的服务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或“代办股份转让报价系统”为名称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进行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初期只为原两网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业务,随着我国主板市场退市制度的落实,一批条件不再符合在主板市场继续上市的公司(以下称“退市公司”)退出主板市场后,也相继加入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至于这些公司的退市原因,2006年11月七日,国务院八部委在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明确指出:“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2002年10月31日,证监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并在此决定里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正式赋予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监督和管理。
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该规定在第2条中作出了以下认定:“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明确认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性质是合法证券市场,该规定里认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在同一年,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溪晓明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二条作出了如下解释:“《规定》调整的是在证券市场上发生的法律关系。 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基础,指有价证券发行与流通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组织与管理方式的总称,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两大部分。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指证券发行人将其发行的证券出售给投资人的组织系统或场所。交易市场也称二级市场,是指证券发行成功,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挂牌供投资人交易的组织系统或场所。除上述狭义的证券市场以外,广义上的证券市场还包括:目前存在的由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类似于我国台湾地区的柜台交易中心,它的存在一是为不具备主板上市条件的公司提供融资和为投资人提供投资机会;二是根据交易规则,为从主板市场退市的上市公司给投资人提供股份转让场所”。
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第四条作出了:“积极探索和完善统一监管下的股份转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体现了国务院对把股份转让纳入规范化管理的关心。
2004年2月5日,证监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处理好其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再次上市等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详见付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第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应该从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被认定为合法证券市场以后,证监会应立即依法直接履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督和管理职责。但当时根据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证监会继续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赋予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的监督和管理是合法有效的。
2006年1月1日,新的《证券法》施行,对证监会在证券市场的权利和责任更加明确,第一百七十六条对证券业协会的权利也作出了修改,只是社会团体的证券业协会从此再也没有了接受证监会赋予部分职责的权利、再也没有了监管证券市场的法律依据。因此,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权利也随着法律的修改而消失。但是,新的《证券法》施行以来,证监会并没有尊重法律已经作出了修改的事实,及时依法收回已赋予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权。
由于新的《证券法》施行后,证券业协会继续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进行监管已无法可依,证监会又没有及时依法收回已赋予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权,致使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挂牌转让的原两网公司和主板退市公司在新的《证券法》施行后,一直处于没有明确法定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状态。然而,公司质量的提升是离不开有效的监管的,退市公司因长期缺少有效的监管,大部分公司的基本面退市以后没有得到改善,投资者利益所受到的损害进一步加深。
在《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中可以看出,从主板退市的40多家公司本来就是中国证券市场缺少监管的重灾区,需要申明的是:这些公司的所谓退市,只是不符合继续在主板上市的条件而退出主板市场,但并没有退出中国的合法证券市场,因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对退市公司的监管职责是始终存在的,并不因为这些公司退出主板市场而改变。按照《证券法》第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对退市公司负有的法定监管职责是不容推辞的。《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有效展开,是切实保护退市公司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措施,但由于证监会在新的《证券法》施行后,长期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没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由于缺少证监会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工作至今仍然不能展开。
退市公司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质,是中国证券市场在初级建设阶段法治不完善的产物,涉及一百七十多万投资者利益。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是建设诚信、三公中国资本市场的艰巨工作,这些公司的基本面改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都离不开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既需要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关心和监督,更加离不开对证券市场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证监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由于退市公司事实上存在的问题较为复杂,要推动这些公司重新上市的工作顺利展开,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已出台的一些规则的基础上,更多可操作性强的规章、规则需要根据新的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及时依法制定和施行,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些规章、规则只能由证监会依法制定。由此不难看出:长期以来,证监会对退市公司缺少监管,是导至有效保护退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不能展开的主要原因。
由于上述严重问题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长期存在,证监会一直以来还没有依法解决,为此,投资者不下十次以书信、群访等形式,请求证监会依法直接履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为讨回公平,在群访人群之中,不乏70岁至80岁高龄长者的参与。但是,证监会虽经投资者反复请求,至今仍然未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直接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的权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证监会依法行政,直接履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法定监管职责。
本次诉讼对于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胜诉方属于包括证券市场管理层在内的中国证券市场全体参与者,恳请法院对请求事项依法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付其他材料 共7份
1 本人发往、并确认证监会已收到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请求书 》原文内容。
2本人发往、并确认证监会已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 》 原文内容。
3证监会的*****答复函件一份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答复函
5 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
6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
7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1-30 15:39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