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主题 : 无耻!创业板的退市制度
自然规律 离线
级别: 钻石会员

UID: 20356
精华: 48
发帖: 3705
在线时间: 7411(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25-05-06
30楼  发表于: 2009-05-09   
我们总不能跟吃了三鹿奶粉而得了结石的婴儿说,这种后果买者自负吧
正常经营的公司退市,应该投资者自己承担,但非正常经营也是投资者自己承担,那就是鼓励掏空,鼓励犯罪了
创业板退市政策就显的太可笑了,我认为可能成为动摇社会稳定的利器。
33214q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4448
精华: 0
发帖: 132
在线时间: 2154(时)
注册时间: 2008-06-21
最后登录: 2013-01-02
31楼  发表于: 2009-05-10   
楼主是有才华的人!!!
坏蛋搞垮企业要股民在三板坐监,天理何在?包青天您在哪?
40000918 离线
级别: 金牌会员
UID: 16514
精华: 7
发帖: 1742
在线时间: 1454(时)
注册时间: 2009-04-25
最后登录: 2016-12-25
32楼  发表于: 2009-05-10   
回 29楼(9+碎刀) 的帖子
您的比喻是极不恰当的,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

在商场里购物的那叫消费者!在股市里投资的叫投资者!
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力和义务是不同的!

投资者是具有赢利的机会,当然也具有承担风险的义务!
消费者不具有赢利的机会,当然也没有承担风险的义务!
自然规律 离线
级别: 钻石会员

UID: 20356
精华: 48
发帖: 3705
在线时间: 7411(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25-05-06
33楼  发表于: 2009-05-10   
回 32楼(40000918) 的帖子
买黄金白银也是一种投资吧
交易所就是交易证券的市场,商场黄金白银专柜也是买卖黄金白银的市场。
假如商场黄金白银专柜里卖标着有着国家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的,却把白银当成白金卖,把玻璃当成钻石卖,卖黄铜当成黄金卖,试问,这样的买卖商场要不要赔偿?
自然规律 离线
级别: 钻石会员

UID: 20356
精华: 48
发帖: 3705
在线时间: 7411(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25-05-06
34楼  发表于: 2009-05-10   
创业板肩负着国家经济转型的重任,却点燃了.......的狼烟。
历史上每次政权更替,受苦的都是老百姓。
历史上混乱时期,善良的百姓只能祈祷:佛祖保佑十三亿华夏子民,新的统治者能够善待百姓。
40000918 离线
级别: 金牌会员
UID: 16514
精华: 7
发帖: 1742
在线时间: 1454(时)
注册时间: 2009-04-25
最后登录: 2016-12-25
35楼  发表于: 2009-05-10   
回 33楼(9+碎刀) 的帖子
黄金同时具备投资和商品两种属性!

对投资者来说,商场黄金白银专柜是买黄金白银的市场,不是卖黄金白银的市场,所以在商场黄金白银专柜买黄金白银的人是消费者,如有假货必须赔偿!
而买到真货的人,持有黄金白银的同时也是黄金白银的投资者,这时就有承担黄金白银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义务,也有权力享受黄金白银市场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利润!
自然规律 离线
级别: 钻石会员

UID: 20356
精华: 48
发帖: 3705
在线时间: 7411(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25-05-06
36楼  发表于: 2009-05-10   
Re:回 33楼(9+碎刀)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35楼40000918于2009-05-10 07:24发表的 回 33楼(9+碎刀) 的帖子 :

而买到真货的人,持有黄金白银的同时也是黄金白银的投资者,这时就有承担黄金白银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义务,也有权力享受黄金白银市场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利润!

买到真货(正常经营公司的的股票),持有者(投资人)自己承担收益和风险。
买到假货(虚假上市、非正常经营、掏空公司的股票),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马克思的解释.商品的定义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按照这个.股票应该也是一种商品.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商品.
自然规律 离线
级别: 钻石会员

UID: 20356
精华: 48
发帖: 3705
在线时间: 7411(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25-05-06
37楼  发表于: 2009-05-10   
虚假上市、虚假陈述、掏空公司应该获得赔偿,在政府开办的交易所里,政府有义务让这些赔偿落到实处,而不是挂在中小投资者的嘴上。甚至利用利用种种手段,阻止中小投资者得到赔偿。
其中最有效的办法,应该就是先进行国家赔偿,然后由政府出面去追究责任。
[ 此帖被9+碎刀在2009-05-10 07:53重新编辑 ]
自然规律 离线
级别: 钻石会员

UID: 20356
精华: 48
发帖: 3705
在线时间: 7411(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25-05-06
38楼  发表于: 2009-05-10   
解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与上市公司规避手段
 解读一: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存在可以规避的地方,可能会使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不用赔偿股民一分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出现的最重要的可以被上市公司利用进行规避的条款是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第十九条中有这样的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但是,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在这一条款中,指明是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刊上的首次被公开揭露日,而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利用这一点,上市公司可以在一家全国发行的小报(甚至可以是刊发文学内容为主,新闻内容为辅的小报)上以最快速度自行派枪手揭露其作假行为,并且不附有“未待证实”的字样。
  
  经过这样的操作,只要上市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作出虚假的当日或者次日,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的小报(不管其发行量有多么的小)上不显眼的位置上进行揭露报道,即可以此为证据,将可以进行索赔的股民和股票定格在极小极小的数量上,从而极大地减少其赔偿数额,甚至可以对提起诉讼的股民完全不给矛赔偿。
  上市公司可以说:我们的虚假陈述行为很早就已经在“全国范围”被“公开揭露”过了,你们说你们不知道,不是我们的错,也不关我们的事。
  
  因此,上市公司甚至可以自己办一家全国范围内发行的小报,发行量越小越好,专门用来以最快速度自己揭露自己的虚假陈述行为,从而将“首次揭露日”尽可能地提前。其他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当然也可以用这样的办法来规避。
  
  所以,我认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最可以加以规避的地方,由于这一条款的存在,使得上市公司几乎可以不用赔偿提起诉讼的(原告)证券投资人一分钱!!
  
33214q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4448
精华: 0
发帖: 132
在线时间: 2154(时)
注册时间: 2008-06-21
最后登录: 2013-01-02
39楼  发表于: 2009-05-10   
现在就是有一些人把骗老百姓的钱作为职业,诸多骗术和借口。

不管怎样包装产品、包装公司骗老百姓的钱都是错误的,怎能骗了老百姓的钱还诸多道理?
坏蛋搞垮企业要股民在三板坐监,天理何在?包青天您在哪?
40000918 离线
级别: 金牌会员
UID: 16514
精华: 7
发帖: 1742
在线时间: 1454(时)
注册时间: 2009-04-25
最后登录: 2016-12-25
40楼  发表于: 2009-05-10   
回 36楼(9+碎刀) 的帖子
股市是虚拟的资本市场,流通股票不是商品,流通股票本身是虚拟的没有价值不存在真假。所以说股市是高风险的场所。
自然规律 离线
级别: 钻石会员

UID: 20356
精华: 48
发帖: 3705
在线时间: 7411(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25-05-06
41楼  发表于: 2009-05-10   
回 40楼(40000918) 的帖子
也许正是这种想法,所以股市才成了赌场,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投资者一买入股票,真金实银马上虚化了。
自然规律 离线
级别: 钻石会员

UID: 20356
精华: 48
发帖: 3705
在线时间: 7411(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25-05-06
42楼  发表于: 2009-05-10   
Re:回 36楼(9+碎刀)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40楼40000918于2009-05-10 07:52发表的 回 36楼(9+碎刀) 的帖子 :
股市是虚拟的资本市场,流通股票不是商品,流通股票本身是虚拟的没有价值不存在真假。所以说股市是高风险的场所。

彻底无语,远离毒品,远离股市。
如果下面还要加一句,那就是:打\倒.....!!!
我不敢写出来
[ 此帖被9+碎刀在2009-05-10 08:12重新编辑 ]
三水股民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9872
精华: 48
发帖: 4242
在线时间: 12799(时)
注册时间: 2007-10-05
最后登录: 2020-10-15
43楼  发表于: 2009-05-10   
Re:回 36楼(9+碎刀)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40楼40000918于2009-05-10 07:52发表的 回 36楼(9+碎刀) 的帖子 :
股市是虚拟的资本市场,流通股票不是商品,流通股票本身是虚拟的没有价值不存在真假。所以说股市是高风险的场所。

这是严重的误导,哪么为何有*价值投资*之说?虑假信息的就是假股票!否则我们就不需要维/权了!但对于每只股票的价值观可以各人不同。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09-05-10 08:23重新编辑 ]
40000918 离线
级别: 金牌会员
UID: 16514
精华: 7
发帖: 1742
在线时间: 1454(时)
注册时间: 2009-04-25
最后登录: 2016-12-25
44楼  发表于: 2009-05-10   
回 42楼(9+碎刀) 的帖子
当然中国股市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管力度不到位,加大了股市的风险!
这是另一话题!
40000918 离线
级别: 金牌会员
UID: 16514
精华: 7
发帖: 1742
在线时间: 1454(时)
注册时间: 2009-04-25
最后登录: 2016-12-25
45楼  发表于: 2009-05-10   
回 43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我说的都是客观的理性的事实,怎么能叫误导?
正因为股市是高风险的场所,所以才提倡价值投资,来降低股市上的风险!
40000918 离线
级别: 金牌会员
UID: 16514
精华: 7
发帖: 1742
在线时间: 1454(时)
注册时间: 2009-04-25
最后登录: 2016-12-25
46楼  发表于: 2009-05-10   
回 43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呵呵~虑假信息不能叫假股票!

虑假信息是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
33214q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4448
精华: 0
发帖: 132
在线时间: 2154(时)
注册时间: 2008-06-21
最后登录: 2013-01-02
47楼  发表于: 2009-05-10   
公司虚报利润、信息,挪用资金是正苦监督不到位,老百姓买的股票是经正苦监督后的股票,要说错

就错在公司或正苦,不应叫股民长期在三板坐监呀!
坏蛋搞垮企业要股民在三板坐监,天理何在?包青天您在哪?
三水股民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9872
精华: 48
发帖: 4242
在线时间: 12799(时)
注册时间: 2007-10-05
最后登录: 2020-10-15
48楼  发表于: 2009-05-10   
Re:回 43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46楼40000918于2009-05-10 08:22发表的 回 43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
呵呵~虑假信息不能叫假股票!

虑假信息是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

知道什么叫因果关系吗?某人拿刀杀/人,致人死亡的是刀,我们判*刀*服刑就得了。
三水股民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9872
精华: 48
发帖: 4242
在线时间: 12799(时)
注册时间: 2007-10-05
最后登录: 2020-10-15
49楼  发表于: 2009-05-10   
Re:回 43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45楼40000918于2009-05-10 08:15发表的 回 43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
我说的都是客观的理性的事实,怎么能叫误导?
正因为股市是高风险的场所,所以才提倡价值投资,来降低股市上的风险!

先生说,股票*不存在真假*,哪我们凭什么去分析*价值*?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09-05-10 08:45重新编辑 ]
40000918 离线
级别: 金牌会员
UID: 16514
精华: 7
发帖: 1742
在线时间: 1454(时)
注册时间: 2009-04-25
最后登录: 2016-12-25
50楼  发表于: 2009-05-10   
回 47楼(33214q) 的帖子
从感情上讲我很赞同您的观点!但要从理性上讲,人家有言在先啊,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而且对投资者应承担的风险说的很清楚!
所有股市上的投资者(不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要承担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两种风险!
系统性风险,又叫不可分散风险,包括1) 政策风险2) 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3) 利率风险4) 购买力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又称可分散风险或可回避风险,
包括1) 信用风险2) 经营风险3) 财务风险4) 道德风险
虚假信息就属于 信用风险 道德风险。
40000918 离线
级别: 金牌会员
UID: 16514
精华: 7
发帖: 1742
在线时间: 1454(时)
注册时间: 2009-04-25
最后登录: 2016-12-25
51楼  发表于: 2009-05-10   
Re:Re:回 43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49楼三水股民于2009-05-10 08:35发表的 Re:回 43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

但先生说,股票*不存在真假*,哪我们凭什么去分析*价值*?

我说的是流通股票本身不存在真假。

没说上市公司没有价值。
概念不能混浊。
自然规律 离线
级别: 钻石会员

UID: 20356
精华: 48
发帖: 3705
在线时间: 7411(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25-05-06
52楼  发表于: 2009-05-10   
回 50楼(40000918) 的帖子
所有股市上的投资者(不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要承担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两种风险
虚假信息就属于 信用风险 道德风险。
请问:虚假陈述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水股民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9872
精华: 48
发帖: 4242
在线时间: 12799(时)
注册时间: 2007-10-05
最后登录: 2020-10-15
53楼  发表于: 2009-05-10   
Re:Re:Re:回 43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51楼40000918于2009-05-10 08:46发表的 Re:Re:回 43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

我说的是流通股票本身不存在真假。

没说上市公司没有价值。
概念不能混浊。

流通股票本身不存在真假?哪么说维/权都是傻子了!证监会多说几遍*股市有风险*就得了,以后无需花那么多钱搞什么*证监局*了。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09-05-10 09:04重新编辑 ]
清空我的评分动态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共好评度条评分记录
隐藏评分记录
33214q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4448
精华: 0
发帖: 132
在线时间: 2154(时)
注册时间: 2008-06-21
最后登录: 2013-01-02
54楼  发表于: 2009-05-10   
回 50楼(40000918) 的帖子
正苦经常说:市民要做好防寒、防风、防火、防盗,现在灾难把老百

姓的财产抢走了,正苦能不负责任地说我们已告诉你做好防寒、防风、防

火、防盗?如果可以这样说,那可能天快崩下来了不长久了,大家都无希望

了。

唉......
[ 此帖被33214q在2009-05-10 09:27重新编辑 ]
坏蛋搞垮企业要股民在三板坐监,天理何在?包青天您在哪?
三水股民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9872
精华: 48
发帖: 4242
在线时间: 12799(时)
注册时间: 2007-10-05
最后登录: 2020-10-15
55楼  发表于: 2009-05-10   
Re:回 47楼(33214q)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50楼40000918于2009-05-10 08:40发表的 回 47楼(33214q) 的帖子 :
从感情上讲我很赞同您的观点!但要从理性上讲,人家有言在先啊,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而且对投资者应承担的风险说的很清楚!
所有股市上的投资者(不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要承担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两种风险!
系统性风险,又叫不可分散风险,包括1) 政策风险2) 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3) 利率风险4) 购买力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又称可分散风险或可回避风险,
.......
现行的退市政策与*政府发牌开骗局*没有根本上的分别!
40000918 离线
级别: 金牌会员
UID: 16514
精华: 7
发帖: 1742
在线时间: 1454(时)
注册时间: 2009-04-25
最后登录: 2016-12-25
56楼  发表于: 2009-05-10   
回 52楼(9+碎刀) 的帖子
虚假陈述当然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这就是我赞同被侵权者大胆维 权的原因。
自然规律 离线
级别: 钻石会员

UID: 20356
精华: 48
发帖: 3705
在线时间: 7411(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25-05-06
57楼  发表于: 2009-05-10   
回 56楼(40000918) 的帖子
从理性上讲,人家有言在先啊,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而且对投资者应承担的风险说的很清楚!
所有股市上的投资者(不论是机构还是个人)都要承担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两种风险!
系统性风险,又叫不可分散风险,包括1) 政策风险2) 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3) 利率风险4) 购买力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又称可分散风险或可回避风险,
包括1) 信用风险2) 经营风险3) 财务风险4) 道德风险
虚假信息就属于 信用风险 道德风险。
有言在先了,投资者要自己承担风险,虚假陈述为何还要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能否解释一下?
40000918 离线
级别: 金牌会员
UID: 16514
精华: 7
发帖: 1742
在线时间: 1454(时)
注册时间: 2009-04-25
最后登录: 2016-12-25
58楼  发表于: 2009-05-10   
Re:Re:Re:Re:回 43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53楼三水股民于2009-05-10 08:57发表的 Re:Re:Re:回 43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

流通股票本身不存在真假?哪么说维/权都是傻子了!证监会多说几遍*股市有风险*就得了,以后无需花那么多钱搞什么*证监局*了。


您的推理是错误的!

流通股票本身不存在真假?只能说明股票不是商品,股民不是消费者而是投资者!



投资者要承担自己的投资风险,也不能说明股票市场制度完善,监管到位!更不能说明维/权都是傻子!

正如有位版主所说的“我们*****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政府的信誉!”

*****是多么高尚的行为啊!你怎么能说都是傻子啊?
应该叫大智若愚!
40000918 离线
级别: 金牌会员
UID: 16514
精华: 7
发帖: 1742
在线时间: 1454(时)
注册时间: 2009-04-25
最后登录: 2016-12-25
59楼  发表于: 2009-05-10   
回 53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呵呵~
您的推理是错误的!

流通股票本身不存在真假?只能说明股票不是商品,股民不是消费者而是投资者!



投资者要承担自己的投资风险,也不能说明股票市场制度完善,监管到位!更不能说明维/权都是傻子!

正如有位版主所说的“我们*****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政府的信誉!”

*****是多么高尚的行为啊!你怎么能说都是傻子啊?
应该叫大智若愚!
描述
快速回复

如果您在写长篇帖子又不马上发表,建议存为草稿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