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主题 : 转华山文章-------用太平洋证券模式解决三板历史遗留问题
尘世庸人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5893
精华: 3
发帖: 1155
在线时间: 1113(时)
注册时间: 2007-06-14
最后登录: 2018-09-28
30楼  发表于: 2009-06-18   
向华老致敬!
清空我的评分动态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共金钱条评分记录
隐藏评分记录
不管何因何事何策,必须紧握手中冥股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16068
精华: 16
发帖: 1024
在线时间: 3010(时)
注册时间: 2009-03-03
最后登录: 2010-04-29
31楼  发表于: 2009-06-18   
引用
引用第30楼华山于2009-06-18 18:11发表的  :
重组的办法很多,目前无须讨论微规做法。

写这篇部分三板公司调研的汇报,1、首先仅仅代表个人,仅为一个人的观点,2、因为太平洋的事儿耳熟能详,代表当年资本市场突出的创新,是成功的。如果过程中有些腐败也不能否定创新的模式。3、提出用太平洋模式来解决三板历史遗留问题,只是向管理层提供一个比较能引起重视的思路。其他思路在今年512座谈和去年双十座谈谈得很多,也递交过许多书面的多种解决建议。

老马哥对偶意图比较理解。


在太平洋模式之前还有先例,就是中关村琼民源模式(琼民源其实92年在staq上市还是两网股元老^_^)、海航模式、蜀都模式等等。但问题的关键是相关政策对重组方的诱惑力够不够大。三板前景如何?目前不明朗。如果不能转板融资,谁愿意来重组它们?当然如果明朗了怎么都好办,投行会给出各种购并重组方案。

现在的几家两网公司的大股东正是类似这种模式下的产物,但没想到01年政策突变,它们离成功只差一步╮(╯▽╰)╭
不妄求,则心安。不妄做,则身安。
xczfy 离线
级别: 银牌会员
UID: 262
精华: 64
发帖: 1575
在线时间: 3177(时)
注册时间: 2007-01-11
最后登录: 2016-10-29
32楼  发表于: 2009-06-18   
与华老先生商讨:解决三板退市股问题千万不能借鉴太平洋模式啊!

太平洋上市绝对是非法的,至少是违规的,谈不上“不规范”。

这是一起太平洋证券大股东严重损害和侵蚀退市股(云大科技)流通股利益的强盗案例!

资产并不高、甚至有些烂的太平洋证券凭什么要8:1(云大非流通股与太平洋流通股)和4:1(云大流通股与太平洋流通股)换股?(把证券公司资产评估的倚高、把云大贬得分文不值,证券公司大股东利用云大股东恢复上市求胜心急的心态,恣意强取豪夺,这不是强盗逻辑又是什么?)根本谈不上股权分置改革。
该案若不是个别人的能量,非得翻案不可。根本不可、万万不可照搬。
如在三板推行这个方案,我是坚决不会答应的。

可资借鉴的是,目前主板ST股普遍采用的股权对价+定向增发+置入优质资产,我们需要的是公平公正的股改方案,需要的是流通股获得对价(增加原有股数)而不是什么“4:1”(大量缩水原有股数)之类的强盗方案。最近恢复上市的ST黑龙、ST中辽等都较好地保护了流通股的权益,因为得到了广大中小股民的欢迎。相反,前几年已来三板的银化3的借壳者不是也通过不平等换股使“流通股大比例缩股”的流产方案吗?遭到了中小股民的一致唾骂!

正确的做法,用我们中小股民的话语权,去大声疾呼和坚决防止这种强盗方案的出现,傲了十年、八年的,我们100股变成了20股、甚至10股,你会答应吗?

请华老及全体同仁们三思啊,主贴可千万不能再发了。最好尽快删去。


不好意思了,得罪华老先生了。

                   -----XCZFY



附一篇相关文章:要擦亮眼睛啊!


太平洋证券上市的“非合法性”
付明德   2008-09-04


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在有些文件中被概括为“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根据公开披露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和《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所披露的信息,不妨把这种组合操作如下分解:

(一)云大科技股改

云大科技2003、2004、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2006年5月18日被实施暂停上市。若2006年继续亏损,则会被终止上市。2005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大学、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三家单位共同组成云大科技重组工作小组。按照《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说法,“截止2006年11月底重组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剩余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内,通过资产重组方式维持云大科技的上市资格已不可能”。 “在无法通过资产重组避免公司终止上市并给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造成损失的现实情况下,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了通过差别派送太平洋证券股份换股权和现金安排的方式完成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

(二)太平洋证券定向增资

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介绍,2007年4月10日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太平洋证券对北京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湛江涌银置业有限公司等四家新股东定向增资1.02亿元,定向增资的股东所增股份将部分用于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新增加的四家股东被称之为换股股东(下文简称为“四股东”)。

(三)换股

所谓换股,就是太平洋证券通过定向增发“四股东”与云大科技的股东进行股份交换。每8股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份换1股太平洋证券股份,每4股云大科技的流通股股份换1股太平洋证券股份。换股完成后,云大科技的股东变为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太平洋证券的股东总数由换股前的20人增至换股后的28995人,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成为云大科技的股东,云大科技的股东由原来的两万多名变成四名。

(四)太平洋证券上市

太平洋证券利用其“四股东”在完成了与云大科技的股东换股后,认为自己已经是“公众公司”了,于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了上市申请,上交所向证监会报送了《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上交所[2007]168号《请示》),证监会针对上交所的请示,做出了《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证监办函[2007]275号),2007年12月28日,太平洋证券成功登陆上交所。

通过对太平洋上市这一组合操作所作的上述分解,可以看出太平洋上市的路径是以参与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名义,利用其“四股东”与云大科技的股东进行换股,以使其变为“公众公司”,最后完成上市。要回答太平洋上市究竟是创新还是违法,就必须对上述组合操作进行分析。


太平洋证券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的换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股份转让行为,不属于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相应的,股权分置改革就是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因此,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上市公司所发行股份的股权分置状态,也就是使其非流通股成为流通股。这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内容,离开了这一核心内容,就不属于股权分置改革。

既然被称作是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那么这种改革自然应当是解决云大科技所发行股份的股权分置问题,使其非流通股得以流通,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就不能称为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

如果认真分析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就可以发现这个被称作“是通过向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差别派送换股权的方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改革方案,实际上并不是股权分置改革。

● 第一,所谓差别派送换股权,实际上就是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以不同的比例与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互换股份,这种互换的结果只是使云大科技的股东成为了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成了变成了云大科技的股东,并没有解决云大科技所发行股份的股权分置状态,显然这不属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容。

● 第二,股权分置改革是为了“使上市公司发行的非流通股份变成流通的股份”,但不能把这一改革内容等同于“使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成为流通股东”。即使云大科技原来的非流通股东变成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后都成为流通股东,但这并不能使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变成流通股,因为云大科技发行的股份与太平洋证券发行的股份没有任何关系。

● 第三,云大科技的股东与太平洋证券的股东的换股行为本质上是股份转让行为。股票换股票,是以物易物的一种交易形式,不能因双方没有支付货币而改变其交易行为的性质。云大科技的股东用其持有云大科技的股份换取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所持有的太平洋证券的股份,是以云大科技的股份为对价购买太平洋证券的股份,同样,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也是用其持有的太平洋证券的股份为对价购买云大科技的股份。

● 第四,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换股比例的不同,是他们购买太平洋证券公司股份所支付的价款不同,而不属于“派送”。在股改时,“派送”特指非流通股东为了获得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向流通股东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股份或现金,是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的对价,以平衡相互间的利益。表面看来,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东以8股云大科技的股份换1股太平洋股份,云大科技的流通股东以4股云大科技的股份换1股太平洋股份,似乎是非流通股东付出了代价,流通股东获得了利益。但由于非流通股东是将这种“对价”支付给了太平洋证券的股东,而不是云大科技的流通股东,因此这与股权分置改革所说的“派送”绝对不是一回事。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所谓“通过向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差别派送换股权的方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股改方案,本质上是股份转让、受让方案,而不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太平洋证券没有对云大科技实施重组,不属于借壳上市

在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组合操作中,其中有一项内容被称作“重组”。无论是太平洋证券重组云大科技还是云大科技重组太平洋证券,都要有资产交易行为。如果太平洋证券想借云大科技的壳上市,就必须对云大科技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处理,再通过吸收合并、转让等方式将其资产注入到云大科技之中。

但是从目前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没有看到任何资产交易的痕迹。在《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也明确指出“本方案不涉及云大科技资产、债务、业务和人员的重组”。太平洋证券用其股东与云大科技的股东互换股份,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对云大科技重组,也不是借壳上市中的“换股”。既然太平洋证券没有利用云大科技的壳,自然不属于借壳上市了。


太平洋证券利用其“四股东”向云大科技的股东转让股份,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只要是向不特定对象或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就构成公开发行。而要公开发行股票,除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还要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核准。

表面上看,太平洋证券既没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也没有向超过二百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似乎并没有公开发行股票。但是如果认真分析云大科技近三万名股东持股太平洋证券的过程,就不难看出太平洋证券采取了一系列看似巧妙的方法,达到了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

首先,太平洋证券通过定向增资增加了四位新股东,将他们作为换股股东。然后利用该“四股东”持有的太平洋证券的股份,以换股的名义向云大科技的股东转让太平洋证券的股份,使云大科技近三万名股东持有太平洋证券的股份。

有观点认为,“换股是一个交易行为而不是发行行为,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分析,换股仅涉及公司的股东”,如果孤立的看,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公司和股东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把股东的行为当成公司的行为。但如果全面的分析太平洋证券的上市过程,就不难发现,增设四个换股股东,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强制性规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明确承认“定向增资的股东所增股份将部分用于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这也就是说“四股东”与云大科技的股东换股,并不是股东个人行为,而是体现太平洋证券的意志,是按照太平洋证券的意志实施的行为。因此,该“四股东”换股是代表公司实施的行为,其行为无疑属于公司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新增的“四股东”无非是太平洋证券设定的媒介,有了这一媒介,太平洋证券经过这两步操作,就通过“四股东”的手,最终完成了向云大科技原股东的股票发行工作。

云大科技的股东有近三万之多,他们不论是特定对象还是非特定对象,太平洋证券采取这样的手段使其持有太平洋的股份,就构成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发行。

因此,太平洋证券以“四股东”为媒介采用这种“变通”手段使云大科技的近三万名股东持有其股份,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退一步来分析,即使这是股东个体行为,但由于涉及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也不是股东可以随意自由处分的,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是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做出的规定,云大科技和太平洋证券均是股份公司,其股东转让股份理应遵守上述规定。


太平洋证券公开发行股票不符合发行条件,未履行核准程序

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从民事法律角度来讲,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从行政法律角度来讲,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因此这一法律行为不是当事人所能够自由决定的,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该行为才合法有效。

太平洋证券不属于借壳上市,这是毫无疑问的。也无需讨论。纵观其上市全部过程,其基本的逻辑思路是:既然云大科技的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已经变成太平洋证券的股东,那么太平洋证券就是公众公司,既然是公众公司,就可以申请上市。

但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太平洋证券将自己变成“公众公司”这一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合不合法?

这里所谓的“公众公司”,就是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通过换股的方式使云大科技的近两万多名股东变成它的股东。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一个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使自己成为“公众公司”,是不是就不受《证券法》的规范?是不是就无须遵守股票发行的规定?

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所有的股份公司都采用这种方法使自己变成“公众公司”而无须履行发行核准程序,那《证券法》有关股票发行的规定岂不就是一纸空文了吗?

另外,采用这种方式使自己变成“公众公司”的性质是什么?前面已经谈到了,这种换股的性质,实际上就是以“四股东”为媒介,向云大科技的两万多名的股东发行股票。由于发行的对象达到两万之众,因此属于公开发行股票。那种认为“太平洋证券的公众化过程不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实现的”,不属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既然是公开发行股票而且又是首次发行,就必须遵守证券法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因此,就发行条件而言,就必须满足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各项条件。那种认为太平洋证券不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由于目前公开披露的资料不完整,对于太平洋证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不便评论,但至少“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这一条件就不满足,因为太平洋证券2004、2005这两个年度均亏损,即最近3个会计年度有两个年度净利润不是正数,仅从这一点而言,太平洋证券就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既然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也必须履行申请、预披露、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告等程序,从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目前找不到任何有关其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的情况.至少可以认定其信息的披露不符合规定。事实上,既然太平洋证券认为自己的上市是“创新”.不属于IPO.当然也就没有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履行申请、披露、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等程序了。

太平洋证券的股票发行行为既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也没有履行发行核准程序,因此是不合法的。


太平证券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股票的公开发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太平洋证券的股票公开发行没有履行发行核准程序,因此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清空我的评分动态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共贡献值条评分记录
隐藏评分记录
zhang-qiming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9974
精华: 7
发帖: 1568
在线时间: 3847(时)
注册时间: 2007-10-06
最后登录: 2015-03-26
33楼  发表于: 2009-06-18   
我觉得“太平洋模式”的称呼虽然比较形象,容易理解,但与“大比例缩股”的意思也紧密相连!

为了不引起广大三板股民的误解,能否改为“股权差别合并+吸收”模式。

“股权差别合并”就是“非流通股*缩股比例+流通股=合并股份。

“吸收”=新公司总股份=旧公司合并股份+新公司注资股份

新公司注资股份每股净资产等于三板股流通股东表决价格。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34楼  发表于: 2009-06-18   
大家切不要钻在股改的具体方案上,还没有到这时候,早着呢!我是写维/权汇报书。

大家仔细看看汇报的核心思想,我写汇报材料与协会出台新三板帐户调正文件没有关系,我想在前,它出在后。解决三板问题的万里长征还没到股改清欠什么具体方案时候啦,千万不要误解啦。

我的“太平洋模式”核心原则,仔细推敲文字的意思吧:


2、用太平洋证券置换云大科技上市模式迅速解决三板市场历史遗留问题。

三板多数公司目前己无经营活动、无经济收益、无变革动力,而176万无辜的投资者合法利益却屡遭打击和损害,他们的利益理应得到制度性补偿,太平洋证券上市模式不设为一好办法。

云大科技曾是一家明星企业,1998年9月28日在上交所上市。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经营难以维系,银行债务无法偿还,企业面临退市。为了化解近3万名股东,因投资损失可能引起的社会不稳定风险。按照股权分置改革精神,在坚持股权分置改革与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下,经过与太平洋证券股东和云大科技非流通股股东的协商,通过差别派送太平洋证券换股权及现金安排的方式,完成了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从此,中国资本市场彻底退出一家“拉圾”公司,迎来一家优秀公司,3万名投资者的正当利益得到实实在在保护

太平洋证券上市,证明中国证监会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注重标本兼治,着力解决影响市场形象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深得三板中小投资者的赞誉

家一致认为管理层能用正确的创新,主动卸下市场的历史包袱,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内上市公司的质量,完善资源配置功能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三板投资者普遍认为,太平洋证券上市模式是解决三板问题的行之有效的好办法。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35楼  发表于: 2009-06-18   
通过解决三板历史遗留问题,俺要为证监会在“太平洋”上遭受的误解平反。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小舟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11349
精华: 6
发帖: 61
在线时间: 120(时)
注册时间: 2007-10-28
最后登录: 2010-06-20
36楼  发表于: 2009-06-18   
给证监会带高帽,不失为推进问题解决的一个良策。
自然规律 离线
级别: 钻石会员

UID: 20356
精华: 48
发帖: 3705
在线时间: 7411(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25-05-06
37楼  发表于: 2009-06-18   
回 36楼(华山) 的帖子
高,赞一个
xczfy 离线
级别: 银牌会员
UID: 262
精华: 64
发帖: 1575
在线时间: 3177(时)
注册时间: 2007-01-11
最后登录: 2016-10-29
38楼  发表于: 2009-06-18   
引用
引用第22楼yifan于2009-06-18 17:22发表的  :


太平洋借壳云大,全过程都是违法的.
但中辽的再上市手续合法,思路流畅,值得在三板推广.


支持。
xczfy 离线
级别: 银牌会员
UID: 262
精华: 64
发帖: 1575
在线时间: 3177(时)
注册时间: 2007-01-11
最后登录: 2016-10-29
39楼  发表于: 2009-06-18   
华老的文章,总体上是对头的,相信上书后会起到较大作用。就是举例上不宜举太平洋,主板暂停多年却又复牌的ST股都可举。因为三板退市股与暂停股是最有可比性的,暂停股在借壳重组前都经历了股改对价(有多有少,即便不对价只要保证优质资产进来也行),而太平洋模式根本没有考虑股改对价,是典型的弱肉强食。这是本质性的,对流通股民是巨大的悲剧。我们要坚决防止将来在退市股上重演。

建议举例上稍作修改后,可作为重磅檄文!
xczfy 离线
级别: 银牌会员
UID: 262
精华: 64
发帖: 1575
在线时间: 3177(时)
注册时间: 2007-01-11
最后登录: 2016-10-29
40楼  发表于: 2009-06-18   
华老的文章,总体上是对头的,相信上*书*后会起到较大的推进作用。就是举例上不宜举太平洋,主板暂停多年却又复牌的ST股都可举,但最好不要举个案,可泛指长期停而不退的ST等类案。因为三板退市股与暂停股是最有可比性的,暂停股在借壳重组前都经历了股改对价(有多有少,即便不对价只要保证优质资产进来也行),而太平洋模式根本没有考虑股改对价,是典型的弱肉强食、是典型的乘人之危,没有可比性。这是本质性的,对流通股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我们要坚决防止将来在退市股上重演。

近期披露的一系列停而不退、楞是起死回生的类案很有说服力,对已经退市的三板股显失公正。Z*J*H很难自圆其说,为什么在五年时间里双重标准?

建议举例上稍作更改后,可作为重磅檄文!
清空我的评分动态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共贡献值条评分记录
隐藏评分记录
大浪淘沙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5085
精华: 3
发帖: 819
在线时间: 2719(时)
注册时间: 2008-11-02
最后登录: 2010-01-12
41楼  发表于: 2009-06-19   
紧急呼吁:三板退市股千万不能借鉴太平洋模式!


与华老先生商讨:解决三板退市股问题千万不能借鉴太平洋模式啊!

太平洋上市绝对是非法的,至少是违规的,谈不上“不规范”。

这是一起太平洋证券大股东严重损害和侵蚀退市股(云大科技)流通股利益的强盗案例!

资产并不高、甚至有些烂的太平洋证券凭什么要8:1(云大非流通股与太平洋流通股)和4:1(云大流通股与太平洋流通股)换股?(把证券公司资产评估的倚高、把云大贬得分文不值,证券公司大股东利用云大股东恢复上市求胜心急的心态,恣意强取豪夺,这不是强盗逻辑又是什么?)根本谈不上股权分置改革。
该案若不是个别人的能量,非得翻案不可。根本不可、万万不可照搬。
如在三板推行这个方案,我是坚决不会答应的。

可资借鉴的是,目前主板ST股普遍采用的股权对价+定向增发+置入优质资产,我们需要的是公平公正的股改方案,需要的是流通股获得对价(增加原有股数)而不是什么“4:1”(大量缩水原有股数)之类的强盗方案。最近恢复上市的ST黑龙、ST中辽等都较好地保护了流通股的权益,因为得到了广大中小股民的欢迎。相反,前几年已来三板的银化3的借壳者不是也通过不平等换股使“流通股大比例缩股”的流产方案吗?遭到了中小股民的一致唾骂!

正确的做法,用我们中小股民的话语权,去大声疾呼和坚决防止这种强盗方案的出现,傲了十年、八年的,我们100股变成了20股、甚至10股,你会答应吗?严重警示:如借鉴太平洋模式,我们将永无翻身之日!请华老及全体同仁们三思啊,主贴可千万不能再发了。最好尽快删去。


不好意思了,得罪华老先生了。

                   -----XCZFY



附一篇相关文章:要擦亮眼睛啊!


太平洋证券上市的“非合法性”
付明德   2008-09-04


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在有些文件中被概括为“云大科技股改与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组合操作”。根据公开披露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和《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所披露的信息,不妨把这种组合操作如下分解:

(一)云大科技股改

云大科技2003、2004、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2006年5月18日被实施暂停上市。若2006年继续亏损,则会被终止上市。2005年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云南大学、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三家单位共同组成云大科技重组工作小组。按照《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说法,“截止2006年11月底重组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在剩余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内,通过资产重组方式维持云大科技的上市资格已不可能”。 “在无法通过资产重组避免公司终止上市并给股东特别是流通股股东造成损失的现实情况下,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了通过差别派送太平洋证券股份换股权和现金安排的方式完成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

(二)太平洋证券定向增资

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介绍,2007年4月10日太平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太平洋证券对北京冠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联太阳百货有限公司、湛江涌银置业有限公司等四家新股东定向增资1.02亿元,定向增资的股东所增股份将部分用于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新增加的四家股东被称之为换股股东(下文简称为“四股东”)。

(三)换股

所谓换股,就是太平洋证券通过定向增发“四股东”与云大科技的股东进行股份交换。每8股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份换1股太平洋证券股份,每4股云大科技的流通股股份换1股太平洋证券股份。换股完成后,云大科技的股东变为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太平洋证券的股东总数由换股前的20人增至换股后的28995人,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成为云大科技的股东,云大科技的股东由原来的两万多名变成四名。

(四)太平洋证券上市

太平洋证券利用其“四股东”在完成了与云大科技的股东换股后,认为自己已经是“公众公司”了,于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了上市申请,上交所向证监会报送了《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换股并重组上市有关问题的请示》(上交所[2007]168号《请示》),证监会针对上交所的请示,做出了《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有关问题的批复》(证监办函[2007]275号),2007年12月28日,太平洋证券成功登陆上交所。

通过对太平洋上市这一组合操作所作的上述分解,可以看出太平洋上市的路径是以参与云大科技股权分置改革的名义,利用其“四股东”与云大科技的股东进行换股,以使其变为“公众公司”,最后完成上市。要回答太平洋上市究竟是创新还是违法,就必须对上述组合操作进行分析。


太平洋证券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的换股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股份转让行为,不属于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按照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相应的,股权分置改革就是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是为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作出的制度安排。因此,股权分置改革是解决上市公司所发行股份的股权分置状态,也就是使其非流通股成为流通股。这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内容,离开了这一核心内容,就不属于股权分置改革。

既然被称作是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那么这种改革自然应当是解决云大科技所发行股份的股权分置问题,使其非流通股得以流通,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就不能称为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

如果认真分析云大科技的股权分置改革,就可以发现这个被称作“是通过向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差别派送换股权的方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改革方案,实际上并不是股权分置改革。

● 第一,所谓差别派送换股权,实际上就是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以不同的比例与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互换股份,这种互换的结果只是使云大科技的股东成为了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成了变成了云大科技的股东,并没有解决云大科技所发行股份的股权分置状态,显然这不属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内容。

● 第二,股权分置改革是为了“使上市公司发行的非流通股份变成流通的股份”,但不能把这一改革内容等同于“使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成为流通股东”。即使云大科技原来的非流通股东变成太平洋证券的股东后都成为流通股东,但这并不能使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变成流通股,因为云大科技发行的股份与太平洋证券发行的股份没有任何关系。

● 第三,云大科技的股东与太平洋证券的股东的换股行为本质上是股份转让行为。股票换股票,是以物易物的一种交易形式,不能因双方没有支付货币而改变其交易行为的性质。云大科技的股东用其持有云大科技的股份换取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所持有的太平洋证券的股份,是以云大科技的股份为对价购买太平洋证券的股份,同样,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也是用其持有的太平洋证券的股份为对价购买云大科技的股份。

● 第四,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换股比例的不同,是他们购买太平洋证券公司股份所支付的价款不同,而不属于“派送”。在股改时,“派送”特指非流通股东为了获得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向流通股东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股份或现金,是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的对价,以平衡相互间的利益。表面看来,云大科技的非流通股东以8股云大科技的股份换1股太平洋股份,云大科技的流通股东以4股云大科技的股份换1股太平洋股份,似乎是非流通股东付出了代价,流通股东获得了利益。但由于非流通股东是将这种“对价”支付给了太平洋证券的股东,而不是云大科技的流通股东,因此这与股权分置改革所说的“派送”绝对不是一回事。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所谓“通过向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差别派送换股权的方式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股改方案,本质上是股份转让、受让方案,而不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太平洋证券没有对云大科技实施重组,不属于借壳上市

在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组合操作中,其中有一项内容被称作“重组”。无论是太平洋证券重组云大科技还是云大科技重组太平洋证券,都要有资产交易行为。如果太平洋证券想借云大科技的壳上市,就必须对云大科技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处理,再通过吸收合并、转让等方式将其资产注入到云大科技之中。

但是从目前公开披露的文件中没有看到任何资产交易的痕迹。在《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也明确指出“本方案不涉及云大科技资产、债务、业务和人员的重组”。太平洋证券用其股东与云大科技的股东互换股份,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对云大科技重组,也不是借壳上市中的“换股”。既然太平洋证券没有利用云大科技的壳,自然不属于借壳上市了。


太平洋证券利用其“四股东”向云大科技的股东转让股份,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只要是向不特定对象或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就构成公开发行。而要公开发行股票,除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还要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核准。

表面上看,太平洋证券既没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也没有向超过二百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似乎并没有公开发行股票。但是如果认真分析云大科技近三万名股东持股太平洋证券的过程,就不难看出太平洋证券采取了一系列看似巧妙的方法,达到了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

首先,太平洋证券通过定向增资增加了四位新股东,将他们作为换股股东。然后利用该“四股东”持有的太平洋证券的股份,以换股的名义向云大科技的股东转让太平洋证券的股份,使云大科技近三万名股东持有太平洋证券的股份。

有观点认为,“换股是一个交易行为而不是发行行为,从法律主体的角度分析,换股仅涉及公司的股东”,如果孤立的看,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因为公司和股东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把股东的行为当成公司的行为。但如果全面的分析太平洋证券的上市过程,就不难发现,增设四个换股股东,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证券法》第十条的强制性规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明确承认“定向增资的股东所增股份将部分用于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这也就是说“四股东”与云大科技的股东换股,并不是股东个人行为,而是体现太平洋证券的意志,是按照太平洋证券的意志实施的行为。因此,该“四股东”换股是代表公司实施的行为,其行为无疑属于公司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新增的“四股东”无非是太平洋证券设定的媒介,有了这一媒介,太平洋证券经过这两步操作,就通过“四股东”的手,最终完成了向云大科技原股东的股票发行工作。

云大科技的股东有近三万之多,他们不论是特定对象还是非特定对象,太平洋证券采取这样的手段使其持有太平洋的股份,就构成法律所规定的公开发行。

因此,太平洋证券以“四股东”为媒介采用这种“变通”手段使云大科技的近三万名股东持有其股份,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退一步来分析,即使这是股东个体行为,但由于涉及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也不是股东可以随意自由处分的,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是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做出的规定,云大科技和太平洋证券均是股份公司,其股东转让股份理应遵守上述规定。


太平洋证券公开发行股票不符合发行条件,未履行核准程序

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从民事法律角度来讲,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从行政法律角度来讲,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因此这一法律行为不是当事人所能够自由决定的,只有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该行为才合法有效。

太平洋证券不属于借壳上市,这是毫无疑问的。也无需讨论。纵观其上市全部过程,其基本的逻辑思路是:既然云大科技的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已经变成太平洋证券的股东,那么太平洋证券就是公众公司,既然是公众公司,就可以申请上市。

但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太平洋证券将自己变成“公众公司”这一行为的性质是什么?合不合法?

这里所谓的“公众公司”,就是太平洋证券的“四股东”通过换股的方式使云大科技的近两万多名股东变成它的股东。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一个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使自己成为“公众公司”,是不是就不受《证券法》的规范?是不是就无须遵守股票发行的规定?

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所有的股份公司都采用这种方法使自己变成“公众公司”而无须履行发行核准程序,那《证券法》有关股票发行的规定岂不就是一纸空文了吗?

另外,采用这种方式使自己变成“公众公司”的性质是什么?前面已经谈到了,这种换股的性质,实际上就是以“四股东”为媒介,向云大科技的两万多名的股东发行股票。由于发行的对象达到两万之众,因此属于公开发行股票。那种认为“太平洋证券的公众化过程不是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实现的”,不属于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既然是公开发行股票而且又是首次发行,就必须遵守证券法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因此,就发行条件而言,就必须满足中国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独立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各项条件。那种认为太平洋证券不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由于目前公开披露的资料不完整,对于太平洋证券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不便评论,但至少“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这一条件就不满足,因为太平洋证券2004、2005这两个年度均亏损,即最近3个会计年度有两个年度净利润不是正数,仅从这一点而言,太平洋证券就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既然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也必须履行申请、预披露、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公告等程序,从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目前找不到任何有关其股票发行的信息披露的情况.至少可以认定其信息的披露不符合规定。事实上,既然太平洋证券认为自己的上市是“创新”.不属于IPO.当然也就没有按照《证券法》的要求履行申请、披露、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等程序了。

太平洋证券的股票发行行为既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也没有履行发行核准程序,因此是不合法的。


太平证券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股票上市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股票的公开发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太平洋证券的股票公开发行没有履行发行核准程序,因此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我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瞋痴,
从身语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忏悔。
众生无边誓愿度,  烦恼无尽誓愿断,
法门无量誓愿学,  佛道无上誓愿成。
老马哥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4024
精华: 4
发帖: 937
在线时间: 1404(时)
注册时间: 2007-05-18
最后登录: 2013-11-06
42楼  发表于: 2009-06-19   
引用
引用第36楼华山于2009-06-18 21:55发表的  :
通过解决三板历史遗留问题,俺要为证监会在“太平洋”上遭受的误解平反。

支持
ericsony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1836
精华: 25
发帖: 2623
在线时间: 2015(时)
注册时间: 2007-04-07
最后登录: 2016-08-09
43楼  发表于: 2009-06-19   
回 33楼(xczfy) 的帖子
xczfy 的意思也是我要说的!云大科技被别人占了便宜还觉得好,没有再傻的了!
华老我很敬佩你!为三板广大难民以身作则艰辛*****!辛苦!
至于我的退市股解决方案开个新贴在后面。
华山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8
精华: 93
发帖: 10718
在线时间: 5319(时)
注册时间: 2006-11-30
最后登录: 2024-08-13
44楼  发表于: 2009-06-20   
向偶学习很容易,行动起来,向一帆大师学习,向高层写信反映问题。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兰花香 离线
级别: 荣誉会员
UID: 7444
精华: 14
发帖: 3032
在线时间: 6620(时)
注册时间: 2007-08-22
最后登录: 2019-07-24
45楼  发表于: 2009-06-20   
引用
引用第29楼yyzhangll于2009-06-18 18:01发表的  :
华山是继老刘之后又一位为三板难民无私奉献的传奇人物,支持!!!




梅瓣
兰花香 离线
级别: 荣誉会员
UID: 7444
精华: 14
发帖: 3032
在线时间: 6620(时)
注册时间: 2007-08-22
最后登录: 2019-07-24
46楼  发表于: 2009-06-20   
引用
引用第41楼xczfy于2009-06-18 23:50发表的  :
华老的文章,总体上是对头的,相信上*书*后会起到较大的推进作用。就是举例上不宜举太平洋,主板暂停多年却又复牌的ST股都可举,但最好不要举个案,可泛指长期停而不退的ST等类案。因为三板退市股与暂停股是最有可比性的,暂停股在借壳重组前都经历了股改对价(有多有少,即便不对价只要保证优质资产进来也行),而太平洋模式根本没有考虑股改对价,是典型的弱肉强食、是典型的乘人之危,没有可比性。这是本质性的,对流通股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我们要坚决防止将来在退市股上重演。

近期披露的一系列停而不退、楞是起死回生的类案很有说服力,对已经退市的三板股显失公正。Z*J*H很难自圆其说,为什么在五年时间里双重标准?

建议举例上稍作更改后,可作为重磅檄文!

由华老师的抛砖引玉---------个人不成熟的看法与想法:
[1)赞成这样的模式:PT农垦---------都市股份---------海通证券  。(这是特点历史情况下遗留问题,具有复制粘贴性,相对来说各方同意度最高,兼顾到历史与当前)



2)我们大家始终在争取的是流通股份的公允性的权益,故本人也不赞成缩股、渡让。

3)我认为:应限定老三板的大股东半年时间,如果再无什么建树话,强制分离出流通股东进行社会公开招标,竞得者公司(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可按流通与竞得者公司比例为1:2(作为优惠条件)变成新的上市公司,注销原公司及法律上的各关系;作为解决政策和管理等不成熟而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

4)我们持有原主板被退市的投资者是为锅家脱贫解困的最坚强的支持者,我们不是“坏孩子”,惩戒的对象搞错了,明明是家长和托管人搞乱市场的错和失误,明明是:生态1 环保 1菲菲1现代农业等进入行业与产业,是我国今后要大力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和前瞻性大方向,却被症监会判成不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相反我们这些“好孩子”应该得到“特别地表扬和嘉奖”才是实事求是态度,是谁把我们弄成了“植物人”?你们是救还是不救?如何树立投资者信心?
[ 此帖被兰花香在2009-06-20 09:07重新编辑 ]
地动山摇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10059
精华: 0
发帖: 90
在线时间: 583(时)
注册时间: 2007-10-08
最后登录: 2009-06-30
47楼  发表于: 2009-06-20   
只要能回主板或创业板,任何重组方式都行。因为原老三板股退市也不一定合法
兰花香 离线
级别: 荣誉会员
UID: 7444
精华: 14
发帖: 3032
在线时间: 6620(时)
注册时间: 2007-08-22
最后登录: 2019-07-24
48楼  发表于: 2009-06-20   
引用
引用第48楼地动山摇于2009-06-20 08:34发表的  :
只要能回主板或创业板,任何重组方式都行。因为原老三板股退市也不一定合法




对!老三板股和两网股退市的合法性的依据在什么地方?  在锅家企业最困难时候最需要我们投资者大力支持和坚定信心,狰奸会却给了我们什么好果子吃?
[ 此帖被兰花香在2009-06-20 09:13重新编辑 ]
小李 离线
级别: 一级荣誉会员
UID: 10238
精华: 47
发帖: 2299
在线时间: 4068(时)
注册时间: 2007-10-17
最后登录: 2019-11-16
49楼  发表于: 2009-06-22   
引用ccf于2009-06-22 17:03发表的  :
云大科技(太平洋证券)是退市公司------连亏四年-----证监委有批文是退市公司




而且云大科技换股时对换股比例做了区别对待,  非流通股8股换一股,  流通股4股换一股,我们可以抗议换股比例,但华山选择云大科技是非常有代表性的!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0909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39
精华: 37
发帖: 13290
在线时间: 6325(时)
注册时间: 2006-12-05
最后登录: 2020-02-04
50楼  发表于: 2009-06-23   
太平洋证券模式是非法滴!    
xiaocaobeihei
描述
快速回复

如果您在写长篇帖子又不马上发表,建议存为草稿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