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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999北京研讨会发言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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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北京研讨会发言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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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北京研讨会发言初稿(供讨论)

三板市场的定位应由法律界定
“三板市场”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於2001年7月16日开立,至今己运行了8个年头。

有证券业协会人士说,三板是给两网和退市公司的投资者“变现残存利益”的。这个说法未见管理层的文件,也未见国家法律和法规。

“三板市场”的定位只能由法律法规说了算。

三板市场供投资者买卖的证券属于“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根据证券法规定,“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三板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在证监会的官方网站上,刊登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中更加明确,“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
三板市场定位非常清楚,属于沪深交易所之外的证券交易场所,买卖的证券经过监管部门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因此不属场外柜台市场。

三板公司的市场性质

原两网公司8家,退出主板市场的公司43家,合计51家,平均每司股东人数3万余名,全部属於公众公司。

既然三板市场属于证券交易场所,因此严格地讲,三板公司属于不在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不同于目前《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


三板的历史遗留问题

   有两部分问题: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出主板市场的上市公司。

原STAQ和NET交易系统,与上海证交所、深圳证交所一样,是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股票交易市场,按当时国务院的法规规定,原STAQ、NET系统公司属于上市公司(见附件2)。但是,1999年9月9日和10日,STAQ和NET系统分别以“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检修机器”为由,错误地把合法上市公司当作非法股票交易,而被关闭。后退入三板市场,这是一起历史 冤案。

目前平均每家公司股东人数逾7900余名,属于公众公司。两网公司目前待遇极不公平,严重阻碍了公司发展,极大损害了投资者合法利益。

43家退市公司

,有35家在*****至1996年间发行,属于额度分配,两级审批,8家在1997年至1999年间发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额度分配,证监会审定。
在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额股分配给更多企业,造成发行公司规模小,质地差的情况。

43家公司於2001年至2007年退出主板市场。主要原因有发起人虚假出资,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违规担保等原因至使经营困难。2001年起,中国证监会己经高度关注并着手解决“清欠解保”,对这部分公司“不清而退”,姑息犯法违规者,打击市场三公信心,严重损害了普通中小投资者利益。

三板公司“股改”和“清欠解保”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是针对整个资本市场纲领性文件,根据这一文件精神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证监会在主板市场开展股改工作,同时进—步大力开展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目前主板的股改和清欠工作基本完成。三板退市公司是大股东侵占资金,违规担保受害者。

有关方面担心,三板有的公司没有了。此说法不符合事实。当初从主板退下时公司都实实在在存有。如果现在没有,那是政策问题所致。

有关方面还担心,三板有的公司情况很差,怎么股改与清欠。我们认为主板有的*TS比三板公司更差,主板能股改清欠,三板照样能做好,关键还在於政策。

云大科技终止上市后经股改、清欠、定向增发与资产置换变成一家优秀公司,,三板公司都能仿效做好,仍然取决於政策。

“若干意见”的精神与原则适用整个资本市场,三板市场的股改和清欠理应参照主板尽早启动。

三板市场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市场的授权依法无效。
  原《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的第八项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曾经被视为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监管三板市场进行授权的法律依据。其实,根据原《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总则是不能违反的,即中国证监会不能把证券市场的一部分即三板市场的监督管理权擅自下放给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就是说,中国证监会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其他职责”只能是“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之外的“其他职责”,例如有关证券业自律管理的“其他职责”。
鉴于原《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的第八项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可能产生的问题,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在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了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职责的第八项规定,即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修改为“证券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比修改前后的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法律已经明确废止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其他职责的权力。同样,联系新《证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更可以证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无权把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职责部分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因此,从新《证券法》2006年1月1日施行起,中国证监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第八条“制定有关证券公司为包括退市公司在内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的规则,监督管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业务活动” 的授权依法归于无效。

  2007年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第六条关于依据“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的职责,因为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无效而同样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证券业协会章程虽然有权规定其他职责,却不能包含违反《证券法》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总则,根据已经无效的中国证监会的授权来规定的职责。
证监会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对三板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目前三板市场的复合畸态
2009年7月6日实施“帐户合并”,原本不上市的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仅需经券商协会“备案”即进入三板市场,三板市场形成复合畸态市场。

既有51家公众公司,有176万名公众股东,又有了总共才有2000名股东的58家非公众公司。一半属于证券交易市场(老三板),另一半属于股份柜台转让市场(新三板)。

老三板证券市场在设立的头两年里,即2001年至2002年发布三件市场规则,以后政策完全空白;新三板柜台交易市场,在2006年1月发布10件规则,又於2009年6月发布12件规则。管理层的态度熟轻熟重,一目了然。

市场的复合畸态加重了历史遗留问题的包袱,成了随时能够引爆的火药桶。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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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08-19   
备选参考
为什么躲起来?

(2009-08-11)

一次公司现有28家,投资者怨声载道,大骂公司。

我说,你们骂错对象了!

这些公司被强制退市后,刚上三板时乖不乖?乖!老实不老实?老实!听话不听话?听话!

为什么后来越来越变得“不乖”、“不老实”、“不听话”呢?

原来毛病出在有关方面。

2001年7月设立的三板市场是什么东西?有人放风,这是给落难的投资者“变现残存利益”

的地方!但查遍有关方面公布的文件,未见这种说法。法律上没有,行政文件也没有。

翻遍记者的报导,只看到人大财委中某一不大不小的管员说过这句话,是不是那位退休后进入

太平洋证券任独立董事的既得利益者?没有精力进—步考证。

无论如何,三板定位得由法律法规说了算,而不是某个人屁股说了算!

而三板公司当时不懂,投资者老百姓当初也不懂。当年进入三板的公司印象中几乎没有不出

年报的。也几乎没有不缴“保护费”的。

什么“保护费”?

进三板得向主办券商缴钱呀,以后每年都得缴,一般每年几万元,申银万国主办17家,国信

券证主办18家,国泰证券主办8家,这三家券商共主办41家,占三板公司八成,大家可以算一算,

这保护费每年进账多少个万?当然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贡巨额会员费中有三板公司缴纳的银子。所

以开始时大家纷纷节衣缩食缴纳银子,买取“保护”。此外,还缴纳审计费,编制形式上合格的

年报。后来发现上当了,银子缴了,该保护没受保护,审计报告有P用?还不如不缴!每年好多

几万元自己用不好吗?于是一部分活络调皮的公司学起流氓腔,操起流氓活,耍赖了,有的玩起

老鼠忽悠猫的游戏,有的干脆躲了起来,最典型的如国嘉和信联。还好有关方面是只养尊处

优、好吃懒做的花花猫,你们躲就躲吧,反正来钱的路子多得很,数钱就来不及,哪有闲时来管

你们,吃饱喝足,路都走不动了,哪有脚力抓你们。无所谓啦!

但为了推卸责任,嘴巴子要张,笔杆子要使,舆论要噪,什么“三板公司很烂,有的公司都没了”。

其实这些公司都在,当地地方政府是他们最终保护人呐。但到霉的是投资者。

2002年以后至今,中国资本市场有了长足进步,但三板7年政策空白,导致了三板如今局面。

只有积极的三板政策才能制止大家学流氓耍流氓,才能调教好三板!

积极的三板政策怎么来?不会天上掉下来,因为投资者不是权贵利益者,本来应该可以成为

最强大的利益群体,遗憾的是目前力量尚欠凝聚。

说到这儿,知道谁是责任人,该怪谁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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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9-08-19   
广建1历年成交金额及投资者缴纳的四费
收费名目和单位
2002年至2008年8月29日计算    金额    三板55只股票投者缴纳A x 55
证券业协会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0.5‰)    51.5万元
7.93万元/年均    2,832.5万元
436万元/年均
国家税务总局收取证券交易印花税:( 3‰)    102.4万元
15.75万元 / 年均     5,632万元
866.32万元/年均
深交所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 0.1‰)    10.3万元
1.58万元 / 年均
    5,66.5万元
86.9万元/年均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收取佣金:(2.4‰):    247.2万
38.03万元 / 年均
    13,596万元
2090万元/年均
(十一家券商)
广建历年成交金额及投资者缴纳的四费

根据国信证券向用户提供的鑫网通达信证券交易系统(V5.59)统计,2002年至2008年8月29日共成

交人民币:5.15亿元(5.148124亿元)

年份  成交金额
02  20000.80万元
03  8646.25万元
04  8998.25万元
05  5143.89万元
06  1767.12万元
07  4840.22万元
08  2085.51万元

主办商十一家:申万(16)、国信(15)、国泰(1)、兴业(1)、光大(1)、长江(1)、银河(1)、广发(1)、海通(1)、渤海(1)、东海(1)


证券业协会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0.5‰)    
51.5万元 7.93万元/年均

国家税务总局收取证券交易印花税:( 3‰)
102.4万元 15.75万元/年均

深交所收取证券交易经手费:( 0.1‰)
10.3万元 1.58万元/年均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收取佣金:(2.4‰):
247.2万 38.03万元/年均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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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08-19   
http://www.interscm.com/financial/200806/07-19678.html
上市公司“掏空”现象透视:以ST猴王为例
2008-06-07
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上频繁出现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侵吞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如济南轻骑、ST康赛、ST猴王、大庆联谊等等。在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日益成为公司治理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的今天,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非常必要。下面,本文将以ST猴王为例,剖析掏空现象产生的根源、手段和经济后果。
  
  一、ST猴王案例介绍
  
  1993年10月30日,具有7万吨生产能力的焊材行业龙头企业——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在深交所发行上市,在募集资金1.1亿元后,净资产达到3亿多元,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快速翻番,达到3.94亿元,这也是该公司上市以来的一个最高点。然而到2000年,公司的焊材主业只能是断断续续生产,主营业务收入更是萎缩至4229万元,不足最高峰时的一个零头。2000年年报显示,ST猴王净资产为-3.76亿元,亏损6.89亿元,每股净资产为-1.24元。2001年3月7日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被实施特别处理,股票成为ST猴王。
  
  二、掏空的制度根源
  
  ST猴王的衰败,直接源于大股东猴王集团的疯狂掠夺,而这一掏空现象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背景。
  
  1?改制不彻底,没有实现“三分开”
  1993年,猴王焊接股份公司从猴王集团中“剥离”出去,改组为猴王股份公司。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中的优质部分剥离上市,本不失为搞活国有企业的一条颇具前景的道路,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猴王案例中,我们没有看到实质意义上的资产重组剥离,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之间长期三不分,没有任何独立性。首先,从人员上来看,猴王股份和大股东猴王集团之间是两个单位,一套班子。资料显示,猴王股份的董事长一直由猴王集团的董事长兼任;猴王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全在猴王集团拥有高管头衔;本该属于上市公司独立管理的职工劳动、人事同样是挂靠在集团。其次,从资产上来看,猴王股份几乎没有一块完整独立的资产。1993年,ST猴王号称把猴王焊条厂、焊丝厂等17家企业集中后装入了上市公司,以后又花了几个亿从猴王集团进行所谓“资产收购”,但是真正过户到股份公司名下的几乎没有。直到2000年8月,在证券监管部门的督促下,ST猴王才开始清查账务、与集团划分资产。最后,从财务上看,猴王股份和大股东猴王集团之间共用一个财务负责人,因而账务分开也就成为一句空话。由于没有与大股东实现“三不分”,没有形成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人格化利益主体,ST猴王最后只有沦为猴王集团的资本玩偶,其行为不得不听从大股东的意志,服从大股东的利益安排。
  
  2?国家股代理人制度设计不合理
  ST猴王在上市之初,国家股是最大的股东,由宜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但实际上,ST 猴王的控股权一直掌握在猴王集团手中。1995年湖北省政府批准猴王集团公司成为国有资产授权投资主体,宜昌市国资局将猴王股份公司国家股授权给猴王集团公司经营和管理。猴王集团作为国有资产授权投资主体,以事实大股东的身份掌控着ST猴王的控股权。由于目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猴王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国家股股权代表,其自身利益和国家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因此,猴王集团在代表国家全权行驶大股东权利时,有可能利用他们掌握的控制权追求自身利益,从而导致国家股股权代表的“道德风险”行为。而且,由于国家控股背景,容易导出了法人股股东的利益就是国家利益的逻辑,从而堂而皇之地将猴王集团的掠夺披上“为国家谋利益”的外衣。在此情况下,中小股东容易被表象所麻痹,大股东的侵害行为因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3?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严格的“三分开”制度是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ST 猴王与猴王集团“三不分”的格局,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流于形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董事会的运作是否能保持独立性,对于上市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在ST 猴王与猴王集团“三不分”的格局下,猴王股份的董事长一直由猴王集团的董事长兼任,董事会的其他成员也主要由大股东任命。在此情况下,董事会的运作实际上体现的是大股东的意志。非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客观上为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4?信息披露不规范
  规范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小股东、市场监管者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主要桥梁,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由注册会计师把关。在注册会计师运作不规范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存在失真的风险。虚假的信息披露加大了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对中小股东的行为产生了误导。在此情况下,大股东掠夺对中小股东利益造成的损害就有可能被低估或掩盖,大股东掠夺的动机因此受到激励。
  从有关方面的调查来看,ST猴王年报严重不实,虚构利润和资产,深圳TR会计师事务所却没有披露相关问题,存在严重的职业过失。如:ST猴王历年年报显示,该公司1994-1996三年的炒股收益高达5200万元。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审计发现,实际炒股亏损2.896亿元,透支欠债2.24亿元,共计损失5.136亿元。又如,1997年,猴王股份把自己的原值不过3500万元的两处房屋以高达2000万元的年租金租给集团,这个租赁价格显然是异常的。再如,前后花费股份公司4亿元、历时三年向猴王集团收购的11家焊材厂和3家焊条厂的“并购”不过是用一堆“垃圾资产”,即便如此,这些企业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过户到股份公司名下。2000年8月进行的ST猴王与猴王集团的“三分开”以及近来猴王集团破产资产的去向清楚地表明:直至2000年中期,ST猴王一直没有一块明确属于自己的资产。面对ST猴王会计造假情况,深圳TR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反而认定ST猴王年报“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财务状况及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三、掏空的手段
  
  从ST猴王案例中可以发现,大股东大量使用往来款挂帐、资产套现、借款担保等关联交易方式达到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侵吞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关联交易,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定义:“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其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一般包括购买或销售的商品及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及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等。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控股股东所操纵的关联交易,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公平利益转移。由于关联交易与市场竞争、公开竞价的方式不同,其价格可由关联双方协商确定。在我国评估和审计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尚未得以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往往能够凭借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合法性与定价条件灵活性的特点,对其交易所涉及到的产品、资产、项目等形成一种与市场价格相背离的非公允价格,从而达到转移并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的主要表现如下:
  1?往来款挂帐,即以不合理的低价从上市公司购买产品或资产,甚至不支付价款,致使上市公司应收帐款不断增加、资金被长期占用。在ST猴王案例中,猴王集团从1994年起开始以往来款挂帐的方式大肆从ST猴王拿钱。资料显示,上市仅一年多,到1994年底,ST猴王的应收款项就已高达5亿元,其中大部分是猴王集团公司所欠。
  2?高价套现,即以不合理的高价将其劣质资产出售或置换给上市公司,换取上市公司的现金或优良资产。在ST猴王案例中,猴王集团大搞资产抵债式的套现,先是要ST猴王花2个多亿收购其经营不善的11家焊材厂,后又要股份公司收购其3家焊条厂等一堆“垃圾资产”。
  3?借款担保。猴王集团冒用ST猴王的名义为自己贷款3.7亿元,又让上市公司为自己另外3个亿的贷款提供担保,正是这几亿巨资最终把上市公司掏空,并使自己和上市公司一起走到破产的边缘。
  可见,关联交易成为了大股东转移上市公司资产,侵吞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国国有企业部分上市的模式以及改制上市时不彻底,集团公司和上市公司没有作到“三分开”,公司治理结构流于形式,无疑是诱发大股东关联转移的道德祸因。
  
  四、掏空的经济后果
  
  1?影响了上市公司的经济绩效,使上市公司濒于破产的边缘
  有资料显示,ST猴王资产从1993年的3.28亿元下降到2000年的-3.76亿元,每股收益从1993年的0.57元下降到2000年的-2.28元,净资产收益率从1993年的19.56%下降到2000年的-183.16%(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2001/8/6)
  ST猴王从一家绩优公司最后被搞垮,根源就在于大股东掠夺。这是因为:大股东的掠夺所得,不是通过上市公司的创造和增值而来,而是通过种种不正当手段向中小股东掏口袋而来,是对既得的经济利益进行再分配,这种活动是非生产性的,他以牺牲公司整体利益为代价,来换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增加,其结果必然是公司绩效的下降。
  
  2?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导致证券市场融资的困难
  中小股东是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没有中小股东的投资,就没有证券市场的发展,就没有国有企业的重组上市。大股东的掠夺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出现了“空壳化”现象,使中小股东的资金流入了深不可测的黑洞。广大的中小股东目睹了被掠夺的现象,因而信心大失,纷纷抛售股票,转向其他的投资形式,导致证券市场融资的困难。
  五、防止掏空的对策
  1?严格的公司改制,真正实现“三分开”。上市公司必须与其控股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方面实现“三分开”,控股股东除行驶正常的股东权利外,不得干预上市公司事务。
  2?对资产质量优良的控股母公司采用集团整体上市的方式,从根本上切断关联交易的源头。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的责任,促进信息披露的质量,实行大股东或公司决策人担保制度,以保证信息的真实;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大会计造假的打击力度,对蓄意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或蓄意隐瞒有关信息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机构或个人,应严格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5?加大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所有关联交易都应按照价值规律等价交换,严格遵循有关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所有协议都应对每一笔交易的各个要素特别是定价及其支付、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其定价原则与支付条件和结算规定应与市场上其他任何企业一视同仁,不应有任何人为的差异和歧视。
  6?建立中小股东民事诉讼和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中小股东民事诉讼和相应的民事赔偿制度是对大股东侵害行为的硬约束,如果中小股东能对侵占公司权益的大股东给予足够的惩罚,大股东就会放弃侵占行为。这种惩罚的可信性对约束大股东侵占权益的行为具有决定性意义



http://qkzz.net/magazine/1000-8772/2008/01/2264681.htm

猴王股份自上市之后就成了猴王集团的融资窗口,猴王集团可以直接以猴王股份的名义进行贷款,而且一贷就是3个亿,猴王股份的房屋、建筑物全部被猴王集团拿去抵押,而且猴王集团还占压猴王股份近8个亿资金。

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使上市公司丧失经营能力,中小股民损失惨重,市场投资信心不足,投机风气盛行,严重制约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司控制权市场没有形成或不规范,构不成对董事和经理的威胁。经理人市场基本没有,用人机制存在缺陷,外部对代理人基本不构成压力。金融体制不健全,银行的相机治理不存在。作为“经济警察”的注册会计师由于其聘用制度的缺陷和“不相容业务”的拓展,其独立性受到了严重影响。证监会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监管政策、监管措施、监管行为等滞后。上述这些都为大股东的掏空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也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大量进行掏空的一大原因。

 要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证券法》修订草案中“严厉的退市制度”应该势在必行。然而,只有强调是远远不够的,“退市制度”更应明晰这些“掏空者”的法律责任,否则,对于大股东打着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的旗号,弄虚作假、操纵利润、粉饰报表的行为,就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从几个案例来看,包括银广厦、郑百文和现在的哈慈股份,几乎都存在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挪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甚至欺诈、隐瞒公众的行为。如今要退市了,各个大股东赚了个盆满钵满,难道就这样一退了之吗?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来看,还真是无可奈何。在程序上,没有明确的管辖和“集体”诉讼制度,而中介机构也是有限责任,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这样的结局,往往上市公司的损失都是由中小投资者完全承担。这显然有违市场公平交易的法则。
  “退市制度”亟须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合,否则,就是一个不完整的“退市”。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中小股东的权利常被虚置,因此,对于有证据表明挪用资金的,笔者以为,应该考虑在民事赔偿中引入无限和连带责任。同时,对于董事、经理和相关责任人,因违法经营的,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这些,理应是退市制度中亟须需解决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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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09-08-19   
IOSCO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译
编者按:2006年6月8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第31届年会在香港召开。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年会上表示,中国证监会正在按照IOSCO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来完善内地资本市场的证券监管制度。首先,在法律法规方面努力与《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相衔接,于2005年推动通过了《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订案。其次,注重在监管实际中遵循《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的基本内涵,于2005年9月设立了注册资本63亿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利益。本刊全文刊载IOSCO制定的《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以促进我国新兴加转轨的证券市场监管水平的提高。

前言和摘要

根据如下证券
监管三项目标,本文件确定了30条证券监管原则。证券监管三项目标分别为:
    保护投资者 ;
    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
    减少系统风险。
为实现上述监管目标,应在相关法律框架下执行30条原则。这些原则分为八大类:
一、与监管机构有关的原则
1.应明确、客观阐明监管机构的职责。
2.监管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应该独立、负责。
3.监管机构应掌握足够的权力、适当的资源和能力来履行职能,行使职权。
4.监管机构应采取明确、一致的监管步骤。
5.监管人员应遵守包括适当保密准则在内的最高职业准则。
二、自律原则
6.监管体制应根据市场规模和复杂程度,适当发挥自律组织对各自领域进行直接监管的职责。
7.自律组织应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在行使和代行使职责时应遵循公平和保密准则。
三、证券监管的执法原则
8.监管机构应具备全面的巡视、调查和监督的权力。
9.监管机构应具备全面执法的权力。
10.监管体制应确保有效率、有诚信地使用巡视、调查、监督和执法权力以及实施(被监管机构)有效合规的举措。
四、监管合作的原则
11.监管机构应有权与国内外同行分享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
12.监管机构应建立信息分享机制,阐明何时、如何与国内外同行分享公开或者非公开的信息。
13.当外国监管机构因履行职责需要咨询时,监管体制应允许向其提供协助。
五、发行人原则
14.应对投资者披露全部、及时和正确的财务状况及其它信息,以供其做投资决定。
15.公正、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证券持有人。
16、会计和审计准则必须高质量,为国际认可。
六、集合投资计划(CIS)原则
17.监管体制应对希望推广或者运营集合投资计划方设立资格和监管标准。
18.监管体制应就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形式和结构、客户资产的分离与保护等提供有关规定。
19.正如对发行人原则所要求的,监管应该要求披露,这对于评估某一特定投资者集合投资计划的稳定性和投资者对该项目的兴趣非常必要。
20.监管应确保集合投资计划的资产评估、定价和赎回在恰当、披露的基础上进行。
七、市场中介原则
21.监管应为市场中介设定最低准入标准。
22.应根据市场中介所承担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初始资本、持续资本及其它审慎要求。
23.市场中介应遵循内部组织标准和运营操守,以保护客户的利益,确保合理控制风险以及管理层承担与此相应的主要责任。
24.应确立处理市场中介倒闭的有关程序,以减少投资者损失和控制系统风险。
八、二级市场原则
25.交易系统的建立(包括证券交易所)应该经过批准,接受监管。
26.公平、公正的法则能适合平衡不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对交易所和交易系统进行持续监管,以保证交易的健全。
27.监管应促进交易的透明度。
28.监管应发现并阻止操纵和其它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
29.监管应确保对大额风险、倒闭风险和市场混乱等进行适当管理。
30.证券交易的清算和结算系统应受到监管,并保证其公平、有成效、高效率和减少系统风险。

第一部分
目标与原则的介绍和陈述

一、介绍
本文件列出了作为证券监管基础的三项目标。尽管在市场结构中存在着地区差异,这些目标还是为建立一套有效的证券监管体系奠定了基础。
本文件还列出了具体实现这些目标的三十条证券监管原则。讨论中列举了当前实际运作中的一些例子,认识到当市场变化、技术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加强使得其它战略目标成为可行时,这些情况将要且会随之变化。
证券市场和衍生产品市场对于市场经济的成长、发展和实力至关重要。它们支持公司的项目,为新创意的实施融通资金,并推动金融风险的管理。另外,由于散户在共同基金和其它集体性基金中的投入比例不断增长,证券市场对于个人理财和退休计划显得十分重要。
健全和有效的监管及其所带来的信心对于证券市场的完善、增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是国际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最重要的组织。它的成员中目前包括91个注国家(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这些机构负责日常的证券监管以及证券法规的执行。
    国际证监会组织《章程》的序言规定:
证券监管机构决议共同合作,确保从国内市场和国际层次更好地监管市场,以保持公正和有效的市场:
    根据各自的经验交换信息,以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
    共同努力设立标准和建立对国际证券交易的有效监督;
    相互间提供协助,通过有力地执行各项标准和对违规的有效监管来确保市场的完善。
国际证监会组织认为健全的国内市场对一个发达的国内经济的发展实力是很必要的,而且国内证券市场正在不断被纳入一个全球市场。
国际证监会组织章程还表达了一个意思,即国内和国际市场范围的证券监管机构,应将一贯关注保护投资者作为其指导原则。
国际监管机构应提出推进有效监管的建议和衡量标准。本文件进一步表明了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于建立和维护证券业一贯的高监管标准的承诺。作为最重要的国际证券监管机构组织,国际证监会组织承担了帮助建立高监管标准的责任。
一贯的高监管标准和有效的国际合作不仅可以保护投资者,而且可以减少系统风险。
监管机构应该时刻注意处理那些由于技术的日益重要性和特别是在电子业领域的发展所引起的重大挑战。
金融市场的日益全球化和一体化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出了重大挑战。与此同时,市场,特别是一些在最近几年内发展很快的新兴市场易受跨境和跨资产交易相互作用的影响,其中有一些在遭受经济休克或在经济非常不确定期内容易出现更大的短期波动。因此,在一个全球的一体化的环境下,监管机构若要确保公平、有效和透明的市场,就必须要对跨境交易的性质进行评估。
一个不断全球化的市场还会带来监管机构之间的日益相互依赖。这需要监管机构间有紧密的联系,并能加强这种联系。监管机构间要建立相互的信心。而联系与信心的增强则要依靠建立一套指导原则和共同的监管目标。
本文件中的许多议题在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报告或决议中已经涉及。国际证监会组织所公布的报告和其成员通过的决议是有关原则极有价值的信息来源,而这些原则构成了有效证券监管和执行这些原则所必需的工具和技术的基础。本文件将这些报告作为一个主要信息来源。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报告一般就如何对待某些问题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内容。本文件中对有关报告和决议做了注解,供考虑某些所涉及问题时参考。有关报告和决议全文的复印件可从国际证监会组织秘书处获得。
二、执行
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成员对本文件的签署表明他们对有关目标和原则的承诺。他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决心尽最大努力来确保这些原则的执行。他们表示,如果发生现行的立法、政策或监管的安排阻碍原则执行的情况,应该对本文件进行修订。
对一个监管问题,常常没有唯一正确的解决办法。不同国家(地区)内的立法和监管结构有所区别,这也反映了当地的市场情况和历史发展。本文件中描述的某地执行文件目标和原则所采取的特殊方式必须与其国内情况密切相关,其中包括相应的法律和商业框架。
基于这一问题和某一国家(地区)内的有关安排,执行起来也许要做到下列的全部或部分:立法或监管方面做出改变;监管机构在政策或实践中做出改变;或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

监管机构需经常对其证券市场监管的方式进行检讨。市场本身处于一种不断发展的状态,所以监管的内容必须改变以促进并很好地来监管变化中的市场。这意味着为执行本文件中所列原则,也需适时做出改变。
三、文件的结构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对本文件的介绍以及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的陈述。对每个目标都有简短的讨论。
第二部分讲述了理想的监管机构的特征以及自律组织的潜在作用。同时也涉及到监管机构的执法和对市场监督的问题,以及监管机构间需有紧密的联系。
第三部分涉及特别是与发行人、集合投资计划、市场中介机构、二级市场交易和交易的清算结算等有关的证券监管目标的具体实施问题。
第二和第三部分中的每一分项内容开头都设有一个方框,用以扼要地介绍实现监管目标所应执行的原则。
四、证券监管的目标
4.1 证券监管的目标
证券监管的三项主要目标是:
    保护投资者
    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
    减少系统风险
4.2对目标的讨论
这三项目标是紧密相连的,而且在某些方面还是相互重叠的。许多确保公平、有效和透明的市场的要求也会促进对投资者的保护并帮助减少系统风险。同样,许多减少系统风险的方法也会为投资者提供保护。
更进一步,诸如全面监督及相关计划、有效的执法及与其它监管机构间的密切合作等对于实现这三项目标是很必要的。
前面所提到的监管目标在下文还会进一步阐述:本文件的第二和第三部分中关于实现目标的方式部分中归纳了30条原则,在实际的市场架构和安排的框架下对上述目标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4.2.1保护投资者
投资者应受到保护,免受因误导、操纵或欺诈(包括内幕交易、抢跑道和非正当挪用客户资产等)造成的损失。
要保护投资者,最重要的是需要上市公司完全披露影响投资者投资抉择的重要信息。这样,投资者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作为披露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备会计和审计的标准,且应是高水平、得到国际认可的标准。
只有正式获得执照或得到授权的人员才准许公开地提供投资服务,例如,市场中介机构或交易所运营者。对这些执照持有人和获得授权者,应要求他们起始和持续的资本达到其交易对手的需要,如必要的话,应关张,以不给客户造成损失。
要通过为市场参与者设立最低标准来监督市场中介机构,以保护投资人。中介机构应根据商业准则规定的标准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对待投资者。这就需要一套全面的关于检查、监督及相关项目的制度。
证券投资者尤其容易受到中介机构及其它机构行为不当的影响,而个人投资者所能采取行动的能力可能有限。此外,由于证券交易和欺诈行为的复杂特性,需要坚决地执行证券法。当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时,要严格执法来保护投资者。
投资者应有权与中立机构(如法院或其它解决争议机构)取得联系或对其遭受不当行为的损害要求补救和赔偿。
有效的监督和执法有赖于国内和国际层次的监管机构之间密切的合作。
4.2.2确保公正、有效和透明的市场
有关交易所、交易系统运营者和交易规则的建立应征得监管机构的同意,这有助于确保市场的公正。
市场的公平与对投资者的保护,特别是防止不正当交易紧紧联系在一起。市场的机制不应过分地向一些市场使用者倾斜。监管应包括对市场操纵及其它不公平交易的发觉、阻止和惩罚。
监管应确保投资者拥有平等的机会使用市场设施和了解市场及价格信息。监管还应促进市场运作以确保对客户定单公平处理和可靠的定价程序。
在一个有效的市场内,相关信息的传播应是及时的和广泛的,并可以反映在定价程序中。监管应提高市场的效率。
透明度可以被定义为有关交易的信息(包括交易前和交易后的信息)在实时的基础上公之于众的程度。交易前的信息包括确定的买价和卖价,以便于投资者较为确定地了解他们是否能按此价格以及在什么价格下可以交易。交易后的信息应是关于所有实际完成的交易额和交易量。监管应确保最高的透明度。
4.2.3减少系统风险
尽管我们不能期待监管机构防止市场中介机构出现倒闭,但监管应旨在减少倒闭的风险(包括通过资金和内部控制要求)。尽管财务倒闭会出现,监管应减少该倒闭所造成的影响。因此,市场中介机构应须有充足和持续的资金并满足其它审慎性的要求。必要的话,中介机构应做到逐渐停止业务,不让客户或交易对方有丝毫损失,或造成现任何系统性破坏。
对一个积极的市场来说,存在投机套利是必要的。所以,监管应不必抑制合法投机套利的存在。反之,监管机构应促进和允许对风险的有效管理,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和其它审慎要求以允许适度的投机套利,可以消化一些损失和阻止过度投机。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有效和精确的清算、结算程序,这套程序应得到正确的监督,并运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对拖欠的处理必须有具有效力和法律上安全的安排。这超出了证券法的范围而涉及了一个国家(地区)内无偿债能力处理的规定。
在另一国家(地区)或跨几国(地区)区域内,可能会出现由于一些问题引起的不稳定性,所以监管机构对市场混乱的反应应是通过相互间的合作与信息分享寻求促进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稳定。
五.监管环境
本文件中所包含的意思就是监管应促进资本的*****和经济的增长。当然在监管的范围内,也应承认市场竞争的益处。
监管对于实现三个主要目标是十分必要的。然而,不恰当的监管会给市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并阻碍市场的发展。
人们是可以发现那些与健全的经济发展相关的有效监管具有如下特征:
    没有对进出市场及产品设定不必要的壁垒;
    对于符合规定标准的参与者,应使他们最大限度地参与市场运作;
    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监管机构应考虑到这些政策对遵照执行者的影响;
    那些做出特殊财务承诺的人应接受同等的监管。
更为广泛地,必须具备适当、有效的法律、税收和会计框架,使得证券市场可以在其中运作。证券法和监管不能与一个国家(地区)的其它法律及会计要求割裂开。
附录1中列出了那些在法律框架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事项。这一附录不是为了将国内立法列出,而是标明那些对证券市场有特殊影响的一些事项。
会计框架也可以看作是法律框架中的一方面,但在第10分项中的“发行者披露”部分还将对它(尤其是财务报表的起草)进行讨论。

第二部分
监管机构
    第二部分介绍了一个监管机构5应该具有的特征和自律组织可能发挥的潜在作用,监管机构执法、稽核工作以及监管机构之间密切合作的需要。
六、监管机构

6.2明确的责任6
    以下条件将有助于监管机构负责、公正和有效地行使其监管职能:
    责任的明确定义,最好由法律明确规定;
    主管机构7之间通过适当渠道的紧密合作;
    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正地行使其职责和权力过程中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
监管机构所负责的产品和服务系列可能只是一种产品或服务,但该产品具有的特征传统上至少与以下行业中的两个有关:证券、银行和保险。法律规定必须保证责任分工,不能留有管理真空和规定上的不公。在有监管职责分工的情况下,本质相同的行为在监管要求上不应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6.3 独立性和责任体系
监管机构在行使其职责和权力时,运作上必须独立于外界政治或商业的干预,并切实负起责任。
监管机构稳定的经费来源有助于保证其独立性。
在一些国家(地区),特定的监管政策需要同一些政府、部委或其它主管机构磋商,甚至需要这些机构的批准。允许或需要这种磋商和批准的情况要有明确的规定,处理程序要足够地透明或可以审查以保证其健全。一般地,磋商和批准的不应是日常技术问题的决策。
责任体系意味着:
    监管机构的运作应独立于所监管行业的利益;
    应建立监管机构对公众负责的制度;    
    应建立监管机构的决定允许法院审查的制度。
对于政府或其它监管机构以外机构负责的事项,资料的保密性和商业的敏感性应得到保护。必须采取措施避免这些资料被不适当的使用或披露。
6.4 足够的权力和适当的资源
监管机构应具有足够的权力,适当的资源以及行使其职责和权力的能力。
监管机构的权力在实践中涵盖的内容正是本文所讨论的事项,即包括机构设立审批、监管、审查、调查和执法权力,所有这些方面将在下文讨论。
监管机构完成其监管的任务需要足够的经费来源。资源的充足性应考虑到监管机构留住有经验工作人员的难度,这些人员的技能往往使他们容易在私营部门获得较好的职位。
监管机构必须保证其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得到不断的培训。
6.5监管工作程序的明晰和一贯性
监管机构在行使其监管职责和权力时所采取的工作程序应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    一贯性
    全面性
    透明性
    公平、公正性
在政策的制定中,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同可能受其政策影响的对象进行磋商的程序;一般情况下,需要将重要领域的政策公诸于众。8
许多监管机构有权向公众公布调查和取证的结果报告,特别是在这些报告对市场参与者及向他们提供咨询者提供有益指导的时候。任何此类报告的披露必须尊重个人要求公正的听证机会和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力,还须考虑正在调查案件涉及的事宜一般不宜披露等因素。
监管机构还应该积极地对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其他参与者进行教育。
6.6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监管机构应要求工作人员遵循最高的职业标准,并对工作人员的行为给予明确的指导。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    避免利益冲突(包括工作人员买卖证券的情形);
    正确使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    遵循保密规定,保护个人隐私;
    维护监管程序的公正性。
七、自律9

7.2自律组织的作用    
自律组织是监管机构实现证券法规目标的有益补充。
目前存在着多种自律模式,而且各国(地区)使用自律的程度也各有不同。在大多数国家(地区)里,自律组织的共同特点是: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机构相分离(尽管总是存在政府对自律组织的监管和授权),一般由业内人士参与其运作,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以有投资者参与。
自律能带来的好处包括:
    自律组织可以要求其管理对象除遵循政府法规之外,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
    自律组织对市场运作和行为的了解更为深入,专业水平高,可能对市场变化的反应比政府机构更快、更灵活。
自律组织应该承担对其高效运作有促进作用的一些监管责任。自律组织的行为经常会受到有关条约和条例的限制。
7.3授权和监管
在授权自律组织行使某些监管职能之前,监管机构应要求自律组织达到一定的标准。监管机构还应对自律组织保持持续的监控。
另外,一旦自律组织开始运作,监管机构应当确保自律组织行使其权力符合公众的利益,其结果应是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条例的公正和一贯的实施。10
自律组织监管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利益冲突的影响。监管机构应当监控和处理利益冲突可能会引起的问题。监管机构必须杜绝由于自律组织掌握有关市场参与者(无论他们是不是自律组织的成员)的有用信息而引起的利益冲突。当自律组织同时对其成员和市场的相关领域进行监管时,发生利益冲突的风险更大。
作为授权给自律组织的前提,法律或监管机构应该要求自律组织做到:
    具备维护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条例的能力,并依法对其成员及相关的人员进行稽核;
    公正、一贯地对待自律组织的全体成员和申请加入组织的对象;
    制定有利于规范成员单位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例;
    向监管机构提交其制定的条例,请监管机构予以审核及/或批准,保证自律组织的条例符合监管机构所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方针;
    与监管机构和其它自律组织合作进行调查和执法工作;
    执行其自身的条例,处罚违规行为;
    在从会员中选择自律组织董事和进行日常管理中,体现公平原则。
    避免制定可能降低市场的竞争性的条例。
    避免在使用监管职责时容许任何市场参与者不公正地从市场上获利。
无论自律使用的程度如何,政府监管机构应该保留其对关系到投资者和市场的事件进行直接调查的权威。当自律组织对有些违规行为缺乏足够的权力进行调查或处理的时候,或者存在利益冲突时,监管机构应当承担起向自律组织调查的责任。所以,保证自律组织向监管机构提供的资料起到预警作用是十分重要的。
在保密和程序公正性等方面,自律组织应当仿效监管机构的标  准11,遵从类似的职业行为规范。
八、证券监管的执法


8.2检查和稽核程序12
通过检查和监控手段对市场中介组织行为进行监管有助于维护较高的职业标准和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些防护性的措施是调查和执法手段的必要补充。
监管机构应有权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资料13,或在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时候对调查对象的业务运作进行检查,以保证其运作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监管机构使用检查权力不必以被授权或领证的从业人士涉嫌违规为前提条件。
检查的工作可由监管机构自己进行,也可以由其它称职的机构进行。监管机构还可以将检查的权力授予给自律组织或者第三方,使这些组织在其妥善监管之下代行监管机构的检查职责。第三方也必须满足保密和披露的要求。检查工作应当在具备必要工具和手段的条件下进行,不同国家(地区)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
在有些情况下,如详细审查交易所的交易记录时,有效的监管则必须借助于必要的技术手段。在其它一些领域,包括经纪人行为的检查中,必须平衡考虑现场检查、面谈和要求经纪人经常报送材料并进行审阅的安排。
现场调查可以采取巡回制或者根据风险评估或投诉有选择地进行。在进行充分使用资源的决策时,监管机构必须既考虑检查覆盖面宽的需要,又要考虑对投资者高风险的领域或对威胁系统稳定的领域进行重点检查的必要性。
8.3 全面的执法权力14
证券交易的复杂性和欺诈行为的狡诈要求证券法律的执行必须坚强有力。证券市场投资者在中介机构或其它机构的违规行为面前,十分容易遭受伤害。
因此,监管机构或其它称职的政府主管机构应当具备全面的调查和执法的权力,包括:
    监管和调查权,即监管机构有权从涉嫌有关行为的人士或掌握与调查有关的信息的人士那里获取数据、信息、文件、陈述和记录;
    发布命令及/或采取其它使维护其监管和调查权的行为的权力;
    进行行政处罚和从法院及/或法庭获取命令的权力;
    进行刑事诉讼或将案件移交其它部门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力;
    命令暂停某种证券交易或采取其它适当措施的权力;15
    在将要实施执法手段时,进行执法调解或接受被处罚人保证的权力。
一般地,这些执法的权力不应影响私人的行为权。个人应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比如,对自己违规行为实施补偿或承担某种义务)。
证券法规各方面的执行不必完全由唯一的一个部门承担。已证明有效的模式有好几种。包括几个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分担执法权,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分担执法权等。
为了保证只有经过批准授权者才是最积极的市场参与者,并查禁无照经营者,各监管机构的分工合作显得格外重要。
8.4国际执法
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以及跨境违规行为的存在引起了众多特殊问题。
法律和监管机构的权力应足以保证监管机构有效处理跨境违规问题。所以,监管机构必须努力保证自己或另外的主管机构能够在执法过程中有足够的权威获得资料,包括对涉嫌证券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中有关的陈述和文件。而且,这些资料应能够直接地或者通过本国的其它主管机构间接地与其它监管机构在调查和起诉证券违规行为时共享。16
国际合作及其对有效实施监管的重要性将在第9节阐述。
8.5洗钱17
“洗钱”的内涵包括故意隐瞒非法获得货币的来源,并制造合法来源假象的各种行为和过程。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考虑本国(地区)法律是否足以防止洗钱的风险。监管机构还应要求市场中介机构制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减少不法之徒利用中介机构的业务从事洗钱的风险。
九、监管合作

9.2 国内(地区内)合作的必要性18
国内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分工或证券法律与本国(地区)一般法律有重叠的情况下,国内合作将变得非常需要。所以,在如证券交易领域的欺诈或洗钱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中,必然要求国内两家或两家以上监管机构包括执法、监管和审判等主管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
当各金融领域如证券、银行、其它金融业等管理上存在分工时,国内合作的需要可能不仅局限于执法方面的事宜,可能还包括与以某种力度做出反应的授权及减少系统风险相关的信息。
9.3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国际合作对有效监管国内市场是必要的。没有能力提供监管协助可能会严重影响监管机构实现有效监管努力的效果。应该去除本国法律中影响国际合作的障碍。19
金融活动的日益国际化和市场的全球化使得对这些活动的授权或批准往往超出一个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例如,在一国(地区)注册设立的机构可能会向另一国(地区)主管机构申请从事某项业务,或以同样的文件向不同国家(地区)主管机构申请注册。
类似地,除国内因素之外,其它国家(地区)的某些金融机构的行为也可能会对本国(地区)系统稳定性产生威胁。监管机构必须考虑,为了认定和处理这些威胁,他们是否已同其它国家(地区)的监管机构建立了充足的信息共享的渠道。
另外,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多个国家(地区)上市,发行股票公司的商业行为往往发生在其股票上市地以外的国家(地区)。而投资者也经常直接地或者间接通过基金投资于国外市场的证券。跨境销售的集合投资计划也日益增多。这些组合的销售商、管理公司和托管人分布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可能远离购买组合的投资者所在的国家(地区)。
类似的产品可能在多个国家(地区)的不同市场上进行交易;很多衍生产品的原始产品或参考价都在海外交易和产生。
随着电信技术的日益发达,跨境的欺诈、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和其它非法行为可能而且事实上越来越多地在全球市场上出现。
从违规者逃逸海外或将非法所得移至海外、通过其它国家(地区)进行交易从而隐瞒当事人身份或资金流动、利用海外帐户隐瞒所持股权和利用国际通讯媒体包括国际互联网实施跨境不法行为等惯常伎俩中显然可知,在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中,国际合作十分重要。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调查必需的资料在其它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又无法取得,监管的效果则会打折扣。20
因此,应该建立包括谅解备忘录在内的国际合作机制,从而帮助监管机构查明和制止跨境非法行为以及行使其批设机构和监管等职责。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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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合作的范围
合作的形式和内容可以因事而异。重要的是,互相提供协助的目的不仅限于调查,还应服务于其它的取证工作,以作为防范非法行为的稽核工作21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有必要交流有关监管的一般性信息,包括金融和其它监管的信息、专业知识、监控和执法手段以及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资料。
谅解备忘录22或其它成文的合作安排可以增进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然而在文字形式之外,更重要的是监管机构之间密切合作的安排。
这种合作的安排,无论是正式或非正式,都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    明确需要监管协助的情况;
    明确可以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的种类;
    确保所传递的资料的保密;
    对所提供信息允许的用途的描述。
这些信息共享机制的设计应该考虑到以下因素:
    哪些市场主管机构或监管机构能够得到和提供要求的资料或协助;
    监管机构根据有关适用的法律如何得到这些资料;
    有关法律规定的此类资料的保密性和使用限制;
    协助或信息共享的形式和时间安排;
    监管机构之间其它有关调查和金融信息共享的安排,包括备忘录的适用性。
为了限定责任及第三方的权利,上述这些安排还可以包括监管机构之间的常规磋商以及免除提供信息资料受公共政策影响的例外处理。
监管机构向其它监管机构提供协助中如果涉及向外方提供其在行使监管职责获取的秘密资料,要特别注意提供信息必须以对资料严格保密为条件。
在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过程中,重要的是要去除“在双方法律管辖区内都为违规行为”的条件。对正处在去除这一条件的过渡期的那些国家(地区),应该在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地采取灵活的方式,从而减少这一条件对国际合作的影响。
以实际行动进行协助也是有必要的。如果监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能够防止不法之徒挥霍其靠欺诈或其它违规行为得来的钱财,而将这些钱财返还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对监管机构更有效地执行证券法律是大有裨益的。23
协助的形式可以包括:24
    协助获取公开或非公开的信息,例如执照持有人、上市公  司、股东、公司实际持有人或者控制执照持有人或公司的人员的相关信息;
    协助获得银行、经纪人的相关信息或其它记录;
    协助获得自愿提供有关信息的人的合作;
    协助获得依法强迫取证得来的文字或口头证词形式的信息。
    协助提供有关本国监管程序的资料,或协助获得法院命令,如禁止令。
9.5金融集团方面的合作25
随着跨领域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金融集团不断出现,监管机构必须不断改进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方法,这使得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大大提高。没有监管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很难对一个集团的活动有全面的了解。当金融集团活跃在多个国家(地区)的时候(事实也经常如此),国际合作尤其至关重要。
监管金融集团的特别程序必须反映他们开展业务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还需要考虑监管职责将可能继续由多个监管机构分担。然而,可以明确一些需要监管合作的一般性问题:
    金融集团的结构;
    对金融集团的资本要求;
    金融集团对本集团内公司的投资;
    区分集团之间和集团内部的投资风险;
    同股东的关系;
    管理层的责任及对被监管实体的控制。
也应适当考虑监管机构(如国内或国际银行和保险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互换的能力。同样,信息的共享必须以严格保密、保护个人隐私为前提。




第三部分
发行人、市场中介机构和二级市场

第三部分考虑到在市场的日常监管中,特别是关于发行人的披露、市场中介机构的行为、二级市场交易和交易的清算和结算方面监管目标的实施。
十. 发行人26
10.1发行人的原则
14、应对投资者披露全部、及时和正确的财务状况及其它信息,以供其做投资决定。
15、公正、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证券持有人。
16、会计和审计准则必须高质量,为国际认可。

10.2此条款的范围和监管发行人的必要性
此条款主要涉及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此涵括广告宣传的内容,以及有关发行人、发行、上市、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的通报、收购或公开交易的证券股权的控股或权益变化的信息。27
“发行人”一词应从广义上理解。它包括所有从市场上募
集资金的主体。那些以集合投资计划发售股权的主体将在下一章28 进行论述。在10.4中描述的披露要求对象不仅限于发行人,还包括其他人,如公司的董事、高级经理以及参与的承销商和主要股东。
对发行人的监管应确保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市场的公平、有序和有效。附录1描述了其它一些证券监管所需的补充法律条款,在本款*****别重要的有:
    公司构成;
    公司董事和经理的职责;
    对于旨在影响公司控股变化的收购出价和其它交易行为的监管;
    关于证券发行的法律;
    向证券持有人披露信息从而使其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投票决定;
    对于重大控股情况的披露;
    破产法。
10.3信息的及时披露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息应持之以恒,以便其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对于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的最新和可靠信息的原则与保护投资者和确保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的目标直接相关。
10.4何时需要披露
披露准则应至少包括:29
    证券公开发售的条件;
    招股说明书或其它发行材料(以及相关较短篇幅的简介或介绍性材料)的内容和散发;
    在发售中准备的补充文件;
    有关证券发售的宣传;
    关于拥有上市公司重大权益的股东的信息;
    关于企图拥有公司控股权的个体的信息(以下将作详细阐述);
    对于上市证券的价格或价值关系重大的信息;
    定期报告;
    股东投票决定。
披露应清楚、及时、适当明确。在特定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应补充制定一般披露要求,规定应将所有与投资决策相关的重大信息公之于众。30
监管应确保信息的充分、准确。一般来说,这将涉及对在收集、提供信息方面未能勤勉尽责的发行公司和有关责任人进行惩戒或追究责任。监管应确保有关责任人对信息的内容承担各自的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有关发行公司、承销商、发起人、公司董事、公司高级官员、以及同意在文件中署名或提供咨询的专家顾问都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监管机构应该关注那些为保证市场正常运转而允许对诸如商业机密或正在进行的谈判不要求全面披露的情况。在有限的情况下,市场情况需要可能与全面、及时的披露目标有所背离,监管机构有必要暂停交易或对拥有较全面信息的机构或个人的交易行为加以限制。在这种缺乏全面披露的情况下,交易应被中止。
10.5    关于公司控股的信息
为保证股东都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监管应要求公司管理层和拥有公司大量股权的个人对持股情况进行披露。这些信息通常对于二级市场上的投资决策非常必要。
不同国家(地区)对于必须披露的持股数量的标准各异,但要求通常都远远低于控股比例。对于企图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个人应实行更加严格的披露要求。
披露的本质也有所不同,但如公司控股方发生变动或有人企图使其发生变动,全面的公开披露通常被认为最能符合披露的根本要求。监管还应考虑到相关公司股东的信息需求。
公众做出知情的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随交易的性质不同而变化,但对于现金要约、投标和交易要约、商业联合和私有化行为,披露的总体原则不变。在上一句所描述的各种情况下,一般应规定公司的股东:
    有足够的时间来考虑他人欲收购公司大量股权的要约;
    能得到充分的信息从而对他人欲收购公司大量股权的要约权衡利弊;
    有适当、平等的机会参与分享收购所产生的任何收益。
    在收购过程中得到公平、平等待遇(特别是对小股东而言);
    不能因收购交易中任何一方董事的行为或本公司董事未能诚实忠信地就收购要约做出反应或提出建议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
10.6会计和审计标准
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是投资者做出知情决策的重要前提。常规财务报表的目的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现金流动和权益变动等信息,从而为广大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服务。财务报表应具有可理解性、一致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等特征。财务报表还须反映管理者的受托经济责任或说明其管理的效果。高质量的会计和审计标准为其它披露义务提供了框架。
会计准则和审计标准是财务信息可靠性的必要保障。
会计标准应确保人们能获得基本的信息。会计准则应全面、明确,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准;根据准则提供的财务状况信息要精确和相关。
监管应旨在保证:
    向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和相关性;
    建立适当的制定高质量标准的机制,针对争议或不确定性,确保一贯地对标准进行权威和及时的解释。
    由外部专业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及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核。
    审计须依据国际认可的明确标准进行。
    严格制度以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
当存在监管机构认可的一套国际准则时,应允许使用这些准则,以通过提供国际上可比的信息促成跨境筹资活动,从而提高筹资的效率31,建立会计和审计准则执行情况的稽核机制。
十一、    集合投资计划32
11.1集合投资计划
17、监管体制应对希望推广或者运营集合投资计划方设立资格和监管标准。
18、监管体制应就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形式和结构、客户资产的分离与保护等提供有关规定。
19、正如对发行人原则所要求的,监管应该要求披露,这对于评估某一特定投资者集合投资计划的稳定性和投资者对该项目的兴趣非常必要。
20、监管应确保集合投资计划的资产评估、定价和赎回在恰当、披露的基础上进行。

11.2    范围
    本文所述的“集合投资计划”既包括可以不断或定期赎回基金单位或股份的经过授权的开放式基金,也包括股份或基金单位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封闭式基金、单位投资信托基金和契约式的基金,如欧洲的证券集合投资计划。33
    各个国家(地区)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定模式不同。但在所有的国家(地区),集合投资计划因其能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机会而变得日益重要。
    对集合投资计划的适当监管对于实现保护投资者的目标至关重要。 监管应确保投资者享有参与一个公平市场的权利。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往往取决于该组合的运作人是否以最符合投资者权益的方式管理他们的资金。
11.3基金运作人的资格条件
应明确规定集合投资计划运作人的资格标准。保护投资者是首要目的。各监管当局对此可能有各自的具体规定,而标准应考虑的基本因素为:    
    基金运作人须诚实正直;
    运作人应具备履行基金运作人职责和义务的能力;
    资本充足;
    运作人特定的权力和职责;
    内部管理程序。
11.4  对运作人行为、利益冲突和代理人的监管
监管体制应要求对集合投资计划进行自始至终的监管。对运作人的监管应促进其运作基金的能力,提高其诚实守信和公平交易的水准。监管机构对基金运作应具备以下监管权力:
    对集合投资计划的登记注册和审批权;
    为确保运作人遵守有关法规的检查权;
    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
    对违规或违约者进行纠正的权力。
这些权力应足够对集合投资计划下负有责任的所有被监管机构采取行动。
为有助于监管并促进集合投资计划的合法运作,对于组合运作的记录保存应明确责任。
集合投资计划的运作可能导致组合的投资人和运作人或他们的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监管应确保将发生冲突的可能限制在最小程度,并恰当地披露已产生的冲突。组合运作人不能为了自己获利而不公正地置投资人于不利地位。通常这会要求对诸多方面进行监管,例如指令的最佳执行、适当交易、交易的及时分配、佣金和其它收费、关联交易和承销安排等。
集合投资计划的某些运作通常由被授权的代理人执行。绝不能因为代理人的参与而降低对集合投资计划的主要监管要求。代理人应遵守任何适用于其委托人商业行为的监管规定。
11.5法定模式和结构34
监管体制应规范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定模式和结构以便投资者能评估他们在组合中的权益,并且使投资者的资金和其它主体的资金能够区分并分离。
集合投资计划采用的法定模式和结构涉及其违约或违规风险的性质,因此必须披露给投资者。
监管体制必须确保通过法令、行为准则或委托契约等有关规定在集合投资计划的章程文件中明确说明投资者的风险。
11.6向投资者披露
监管应要求投资组合向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披露影响投资组合价值的重大事件。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披露应能帮助投资者了解该投资组合的性质及其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从而使投资者在评估组合业绩时不单纯注重收益,而对收益可能导致的风险也给予关注。35然而,投资者应能自由选择他们所愿意承担的风险程度。有关投资策略也应明确披露。
披露目标应为:向投资者提供充分信息,以评估这种投资组合对于他们是否适合或在何种程度上适合。考虑到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应及时并且以浅显易懂的方式提供信息。还应特别注意对投资组合收取的各项费用的披露。
对集合投资计划运作人的监管应确保运作人严格遵守有关法规要求或集合投资计划所确定的投资策略或交易战略,并且遵守有关投资方向或投资组合的限制。
11.7保护客户资产36
监管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建立保全客户资产并使其免遭投资公司无法清偿风险的有效机制对于保护投资者和树立市场信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客户资产指集合投资计划代表投资者持有或管理的货币、证券、衍生产品的头寸及其增值收益或收入。
监管机构应在其管辖区域内,根据有关破产和投资服务方面的法律、监管规定和惯例以及高效市场和保护投资者的需要,选择最能达到保护客户资产总体目标的机制。
监管机构应在其管辖区域内对结算过程进行检查,确保客户所有证券的结算独立于投资公司证券的结算。
11.8资产评估和定价
监管应力图确保集合投资计划的所有资产都能公平、准确地定价,组合的资产净值也应准确计算。37 投资者通过有关资产价值和定价的信息应能评估其业绩表现。在可靠的市场或可确定公平价值的条件下,使用能正确反映价值的报告通常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38
11.9集合投资计划的股权赎回
有关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律规章应使投资者能根据组合章程所确定的条件赎回基金单位,并确保暂停赎回权应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任何暂停赎回权都应报知监管机构。
11.10国际监管合作39
越来越多的集合投资计划在各国家(地区)间进行推销。投资组合的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普遍位于几个不同的国家(地区),他们又往往同组合销售的投资者对象位于不同的国家(地区)。40 批准设立这些组合应考虑到可能需要的国际合作。这些问题在第9节第3条有更总括的阐述。
十二、市场中介机构
12.1市场中介机构
21、监管应为市场中介设定最低准入标准。
22、应根据市场中介所承担的风险,提出相应的初始资本、持续资本及其它审慎要求。
23、市场中介应遵循内部组织标准和运营操守,以保护客户的利益,确保合理控制风险以及管理层承担与此相应的主要责任。
24、应确立处理市场中介倒闭的有关程序,以减少投资者损失和控制系统风险。

12.2本节范围
本节中“市场中介机构”一词包括从业于管理个人投资、执行指令、经营或发行证券及提供与证券交易相关信息的机构。
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应涉及入场标准、资本要求及审慎规定、对参与者的持续监管与约束、违规与破产的后果。
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应着重于其资本、客户资金及公众信心最可能处于风险的领域。包括以下风险:
    无能或低劣的风险管理可能导致无法及时执行指令、无法及时结算或无法提供充分的建议;
    违规可能导致客户的资金或财产的挪用、为中介机构自己的交易目的乱用客户指令(“抢跑道”)、操纵市场及其它违规交易行为或者中介机构、雇员的欺诈行为;
    某个中介机构的无力偿债可能导致客户资金、证券或交易机会的损失,并可能降低人们对该机构参与的市场的信心。
12.3发证与监管
对市场中介机构的发证41及监管应为市场参与者制定最低标准,并一贯地对所有相似情况的中介机构一视同仁。这也将减少由于疏忽或非法行为或资本不足导致投资者损失的风险。
发证过程应要求对申请人及所有控制或影响申请人的所有人员进行综合评估。
发证机构应有权拒绝不符合标准的申请人。
只要入场标准未达到,发证机构应有权收回执照或处罚领证人。
中介机构控股人的变化或其它有重大影响的变化应通知主管机构,以保证其对该中介机构的评估仍然有效。若控股的变化不能符合相关要求,监管机构应有权收回执照或批准。
应考虑下列事宜:
监管应规定入场条件,明确参与市场的基础。入场条件应得到一贯的执行,但不一定必须由监管机构制定,比如可以是某个自律组织制定,由监管机构对制定过程进行适当监管。
监管应确定一个中介机构参与市场时,是否要基于对其拥有相关知识、资源、技能及职业道德态度证明(包括考虑其过去经营行为)42。
监管机构应有权拒绝向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中介机构发证。
对证券公司应有初始资本要求,作为其参与市场的条件。这确保业主拥有直接的金融资本。资本要求应得到坚持,并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或主管自律组织报告。 持续的资本要求应与中介机构从事的业务的性质及数量直接挂钩。中介机构的财务状况应定期由独立的审计师审计。
为确保持续的发证工作恰当无误,应要求中介组织定期更新相关信息,并要求及时报告影响发证条件的重大变化。
为确保投资者更好地保护其自身利益,监管机构应确保公众能获知执证机构的相关信息,比如其所持执照的种类、获准从事的业务范围、高级管理人员、获准以该中介机构名义行事的人员43。
12.4资本充足44
通过对持续资本标准的充分监管可促进对投资者的保护和金融系统的稳定。
资本充足标准45有利于增进金融市场信心,标准应允许证券公司在市场有较大不利走势时能吸收一些损失,以创造这样一个环境,使得一家证券公司可在较短的时间内逐渐减少业务,而没有给其客户或其它公司的客户造成损失,也不至于破坏金融市场的有序运作。资本标准应使得监管机构有时间进行干预从而实现有序停业的目的。
一个公司应保证其持有充足的金融资源,以符合其业务要求并经受其业务带来的风险。风险可能源于未获许可及单独核算的子公司业务活动,因此监管应考虑到获得这些子公司业务活动信息的需要。
资本充足测试应根据证券公司的性质及业务量检测公司面临的风险。

12.5业务条例规则及其它审慎要求46
市场中介机构应以保护客户利益及维护市场健全的方式运作47。
市场中介机构的管理层应承担责任,确保整个公司保持适当的行为标准并执行适当的程序。这包括对该中介机构业务相关风险的管理48。不应期望监管使市场摆脱风险49,但应确保对风险有适宜的控制。应对被监管实体的风险管理程序进行定期评估,这方面可吸纳自律组织及外界审计师等第三方提供协助。
尽管中介机构的内部程序可以防止相关的失职或疏忽,但运营违规仍会发生。监管机构逐日监督内部程序的执行是不太现实的,这是中介机构高级管理层的责任。高级管理层必须确保他们能够履行该责任。他们必须了解公司业务的性质,内部控制程序及对风险评估的策略。他们必须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力及责任范围,必须能及时获得业务相关信息,必须能获得所有关于业务的建议并自己承担责任。监管机构若提出要求,中介机构也应提供这些信息。
公司的内部组织细节根据公司规模、业务性质及承受的风险不同而不同,但总体而言,对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应坚持下列标准。
健全及勤勉--公司应保持健全和公平交易的高标准,基于客户的最佳利益及市场的健全而勤勉尽责地工作。
协议条款--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一般是必要的、合适的。公司应能向客户全面、公平阐明其如何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关于客户的信息--公司应从客户那里获知客户的状况、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投资目的。应制定策略及程序来确保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所有信息(包括文件、电子存储数据)的健全、安全、便利、可靠及完整。若中介机构的活动扩展到提供特别建议,则在了解了客户的需求及状况后提出这些建议是十分重要的。在行为条例中应包含的是中介机构必须“了解客户”。
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公司应综合、及时地向其客户充分披露作出均衡、明智投资决定所需的信息。若产品包含着普通投资者不易察觉的风险,监管时也许有必要确保以特殊格式披露。招聘及培训应确保提供投资建议的工作人员了解他们所建议的产品的特点50。
客户资产--若公司应客户要求控制或负责客户的资产,该公司应根据承诺的责任妥善保护资产(例如,分账管理并划明这些资产)。这些措施旨在:防止盗用资产;在市场严重崩溃时促进头寸的过户;防止将客户资产用于自营交易或中介机构运营的融资;若有必要,在某个公司无力偿债时协助其有序的逐步关闭。
市场运作--公司应实行高标准的市场行为,并应遵循适用于该公司的所有相关法律、规则、标准。应由在结构上独立于运营部门的内部稽核部门监督有关法律、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内部的策略、程序的执行情况,并向更高管理层直接汇报。
运营控制--应建立与公司日常业务运营相关的有效策略、运营程序及控制手段。对这些运营程序、控制手段“有效性”的评估应按照它们是否能够确保:
    在公司与客户之间有效交换信息,包括所要求的信息披露;
    公司交易活动的健全,包括以公平、诚实及职业化的方式对待所有客户;
    保障公司及其客户的资产不被私自使用或转让;
    保存适当的会计及其它记录并确保这些信息的可靠性;以及
    遵循相关法律、监管要求。
当一些重要义务和职能由同一个人执行有可能导致不被察觉的错误或将公司或客户置于不当风险的违规行为时,应将这些义务、职能适当分开,由不同的人实施。
利益冲突-公司应竭力避免利益冲突,若冲突可能发生时,应通过妥善的披露、内部保密规定或停止可能引起冲突的行为等途径确保公平对待客户。公司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客户之上。
自营交易-公司内应有明确政策规定哪些情况下可自营交易。监管机构应获得被监管公司的自营交易情况,并判断该公司的净资产是否足以承受其自营交易所含风险。公司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充分,以便监管机构了解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整体业务和风险,并监管保证金交易、察觉利益冲突或操纵行为。
12.6中介机构财务破产时的举措51
一家中介机构的破产可能导致系统性后果。
监管机构应有处理市场中介机构破产的明确计划。金融破产的情况往往是难以预测的,因此该计划应具有灵活性。
监管机构应尽可能减少中介机构倒闭对投资者造成的破坏和损失。可能有必要采取一系列举措,如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确保资产得到妥善管理、向市场提供信息。
根据主要的国内银行监管模式,可能有必要与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偿债监管机构(若国内安排需要的话)合作。监管机构至少应在国内其他监管机构及重要的国外监管机构内有指定的联系人。
12.7中介机构的监管
监管应确保对市场中介机构有持续、适宜的监管52。
监管应提供:
检查权力--既使没有违规嫌疑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应拥有检查市场中介机构的帐簿、记录及业务运营的权力,以确保其遵循相关规定。必须作出保存全面记录的补充要求。
调查及执法权--在出现违规嫌疑或违规行为时,监管机构或其它主管机构应拥有本文件第八节所讨论的所有调查权和执法措施。
惩戒及撤销--应有公平、迅速的程序来惩戒违规的中介机构,必要时暂停或撤销其执照。惩戒及撤销执照可委托给适当的自律组织,但必须在监管机构的监管之下且授权不能过大。
投诉--应有有效的机制来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12.8投资顾问
投资顾问是指主要从事于对证券的价值、投资、买卖证券提出建议的人员。
若投资顾问也替客户交易,则前述的对其它中介机构适用的资本及其它运营控制也应适用于顾问。若顾问不交易,但获准保管客户资产,应对客户资产的保护进行监管,包括分帐、定期检查(由监管机构或独立第三方进行)。
然而也有一些投资顾问不替客户交易,不持有或托管客户资产,也不管理投资组合,只提供投资建议服务,而不提供其它投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投资顾问所服务的市场中介机构按上述原则获得执照就可以了,不必严格要求再单独给投资顾问发证。
在监管投资顾问活动时,监管机构可将重点放在第12.3-12.6节中推荐的监管其它市场中介机构的发证标准、资本及其它要求。此外,监管机构也可选择以披露为基础的体制,允许欲接受咨询的客户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顾问。
但是,所选择的监管体制至少要包含下列因素:
    建立能有效批准投资顾问从业的发证制度,并确保能获得并更新获准的顾问名单;
    禁止发证给申请前某段时间内违反证券法或类似的金融法律、刑法的人;
    保存记录的要求;
    作出清晰、详细的要求,规定顾问应向潜在客户所作的披露,包括:说明顾问的教育背景、相关行业经验、处罚历史(若有的话)53、投资策略、收费结构和其它客户费用、可能的利益冲突以及以前的投资表现(若有的话)。应要求定期更新披露的信息,重大变化产生时也应披露;
    制定规章及程序,以防止出现对未来投资表现的保证、滥用客户资产及可能的利益冲突;
    检查及执法权力。
十三、二级市场
13.1二级市场的原则
25、交易系统的建立(包括证券交易所)应该经过批准,接受监管。
26、公平、公正的法则能适合平衡不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对交易所和交易系统进行持续监管,以保证交易的健全。
27、监管应促进交易的透明度。
28、监管应发现并阻止操纵和其它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
29、监管应确保对大额风险、倒闭风险和市场混乱等进行适当管理。
30、证券交易的清算和结算系统应受到监管,并保证其公平、有成效、高效率和减少系统风险。

13.2本节范围
在本节中,“市场”一词应按其最广义的概念理解,包括与股票及债券、期权和衍生产品相关的设施与服务。
除了传统的有组织的交易所,二级市场应被理解为包括各种交易所外的市场系统,包括电子“公告板”及中介机构开发的主要向其它经纪商、银行及符合信用标准的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的“自营”系统。
有组织的交易所是监管的主要重点。对某个二级市场最适宜的监管应基于市场及参与者的性质。
13.3证券交易所及交易系统
监管的层次应根据市场特征,包括市场结构、市场使用者的成熟程度、入场的权力及交易的产品种类。在有些情况下,交易系统基本上不受直接监管是比较合适的,但应要求监管机构在认真考虑后给予批准(或同意豁免直接监管)。
建立新的交易所或交易系统需征得批准。若适合实施直接监管,相关的事项应包括54:
运营者的能力-监管应考虑二级市场交易设施运营者的能力。运营者的能力是一项持续要求。
运营者的监管-运营者应向监管机构负责。在处理本金、结算、担保或运营风险时,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及其它旨在减少未成交风险的要求。
批准交易的产品-作为最低要求,监管机构应被告知在交易系统上交易的证券及产品种类。监管机构应批准产品交易的规则。产品相关的条款、条件的妥善设计可降低产品遭受市场违规行为(包括操纵)的风险。产品设计的原则及交易条件是确保市场公平、有序、有效、流动性和透明度的重要方面。
批准交易系统的参与者-监管机构应确保参与系统或交易所的条件是公平、客观的。监管机构应监督相关的入场标准及程序。
交易信息的规定-监管机构应核实同等处境的市场参与者能否公平获得交易信息。在获得交易前信息方面将参与者进行的分类要合理。获取该信息的不同途径对各类参与者应该公允,不应置某类参与者于不利地位。
定单处理-系统的定单处理程序必须向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清楚披露。它们必须公平实施,并应符合相关的证券监管规定(比如,客户优先或禁止抢跑道的规定)。
交易的执行-必须向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披露定单执行规则。应对所有参与者公平实施规则。
交易后报告及公布-关于完成交易的信息应一视同仁地向所有参与者提供。必须有完整的文件和审计记录。
运营者对系统及参与者的监管-监管机构必须评估运营者安排的对交易系统及参与者进行监管和检查的可信度,以确保市场公平、有效、透明和对投资者的保护,维护证券法规。交易系统运营者应向监管机构提供以下信息:纠纷处理和申述程序、技术系统标准和有关运行失误的程序、记录系统的资料、对违规嫌疑的报告、持有客户资金及证券的程序、交易清算和结算机理等信息。必须建立发现和处理异常的交易情况的机制, 确保发现的异常行为得到处理。
交易瘫痪-应向监管机构提供关于交易中断、其它交易限制及在交易可能出现瘫痪时监管机构所能提供协助的详细资料。
13.4对系统的持续监管及市场处理的信息
批准系统运行的相关的前提条件在运行中应一直到位,并使监管机构感到满意。
对交易系统条例的修改应报告监管机构或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
当监管机构认为交易系统不再符合批准时的条件或证券法律法规时,应重新审核或撤销对该交易系统的批准。
13.5交易的透明度55
透明度应定义为交易信息(交易前及交易后信息)实时公开的程度。交易前信息包括报价及定单驱动市场里的买价和卖价,以便投资者比较明确地知道他们是否、以什么价格交易。交易后信息涉及所有完成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确保及时获取信息是二级市场交易监管的关键。及时获取二级市场交易信息能使投资者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降低操纵或其它不公平交易的风险56。
若市场允许在一定程度上放弃实时透明的目标,则应明确阐明适用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主管机构(交易所运营者及监管机构的一方或双方)应能获得全部信息,以便能评估放弃标准的必要性,如确有必要,方可指示按其它方式办理。
13.6禁止操纵及其它不公平交易行为
对二级市场交易的监管应该禁止市场操纵行为、误导行为、内幕交易及其它欺诈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扭曲价格发现体制、扭曲价格及不公平地置投资者于不利地位。
可以通过直接的监督、检查、汇报、产品设计要求、持仓限制、结算价格规则或市场暂停以及严格执行法律和交易规则来实现这种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必须确保交易监控系统的持续运作。当异常或可能不当的交易发生时,这些系统可引发调查。
应特别确保有对跨市场行为的有效监管,比如,一只股票的价格被操纵以便通过期权、认股证或其它衍生产品的交易来获利的行为。
当基本权益在一个国家(地区)交易,而其衍生产品在另一个国家(地区)交易,或相同的金融产品在两个国家(地区)交易,由于一个国家(地区)内的监管机构很难直接监管另一个国家(地区)内的市场活动或对市场行为进行完整调查,欺诈或操纵的可能性就会增大。相关监管机构应有充分的信息分享,以确保有效的监管。
13.7大额风险57、违约程序及市场崩溃
“大额风险”是指持仓量大得对市场市场或清算公司构成了风险的情形。市场主管机构应密切监督大额风险,并相互分享信息,以便正确评估风险。
市场主管机构应促进建立能通过适当渠道分享上述信息的机制。
启动标准是指用来发现大额风险的质或量的标准。市场主管机构应建立适合其市场的启动标准,持续监管市场的持仓规模。为履行该监管职能,市场主管机构应能获得有关持仓规模及市场成员直接客户持仓的实际受益人等资料。市场主管机构然后可采取适当措施,比如要求成员减少持仓量,或追加保证金要求。
若市场成员不向市场主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主管机构应能采取适当行动,比如对成员今后交易进行限制、要求平仓、增加保证金要求甚至取消交易权。
市场主管机构应向市场参与者公开披露有关违约的程序。
监管机构应确保与违约相关的程序有效且透明。
相关产品(现货或衍生)的市场主管机构应尽快相互协商,以便尽可能地将减少市场崩溃的消极影响。可能需要的信息包括处理市场崩溃的救急计划、联系人、结构性措施以及市场状况信息(如市场主管机构采取的行动、价格、交易活动、市场综合数据)。第12节对这些事项作了更深入的讨论。
13.8清算与结算
清算与结算系统是指为计算并结算该系统参与者各项义务提供数据或文件的显示和交换程序、并为资金和/或证券过户提供程序的系统。
对清算、结算系统及其运营者应有直接的监管。
13.9清算与结算系统的监管与标准
清算、结算机构的监管机构应要求建立确保清算与结算系统的责任体制并且使监管机构能监控、预测(有可能的话)并防止该系统出现问题的框架。这包括监管机构审查市场运作机制、制定市场运作要求以促进市场效率与安全性的权威。监管机构应有权作出清算与结算机构必须遵从的指令。
清算与结算服务的运营应接受监管机构的检查及定期审核。应要求清算、结算机构向监管机构汇报,并可要求其接受定期的以及必要时的特殊审计及检查。
13.10清算与结算系统的交易核对
清算、结算系统应为交易提供迅捷的核实。标准应尽可能接近实时核实。应该有记录交易的信息,以便核对并为结算提供基础。交易系统与结算系统间的全自动联网有助于核对。如交易所或交易系统不提供这样的联网,应要求参与者做出相关安排,确保将交易数据快速、准确传到清算服务机构。
13.11清算、结算系统的风险事宜:保证金交易、净额计算、卖空及融
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不仅应注重降低市场风险,还应注重参与者之间的风险分担。此外,监管机构必须认真平衡清算、结算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与该机构参与者承担的风险。
应建立持续识别和监控风险的程序。清算、结算机构对参与者财务的稳定性及其活动的监督非常重要。必须掌握清算成员及时偿付能力的信息,对违约的处理程序也应十分清晰。保证金要求(以下有阐述)可以与其它机制合在一起控制市场参与者、清算公司和交易所的风险。其它风险控制方法包括:断路器、持仓量限制、暂停交易、资本充足性、风险管理系统、运营标准、放贷限制、保险、备份系统及担保基金59。应该定期审核保证金要求是否充足。
为进一步管理风险,应该建立所有权的转让与付款同时进行的钱券对付体制。钱券对付体制将减少一个参与者全额付款或交割给另一方而一无所获的风险。
与清算系统联网的中央证券托管公司或登记公司是安全、有效的证券清算、结算系统的基础。随着时间推移,管辖机构应使证券无纸化或将证券固定于中央托管公司或登记公司。
衍生产品的结算系统应是对称的,以避免流通性风险。支付与交收同时进行。
13.11.1保证金交易60
追加保证金在其它保障方法一起在维护金融安全和市场公正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保证金的规定应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来解决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
应通过制定保证金标准及程序来减少市场参与者的风险(包括清算公司、信贷、市场及其它风险),尤其是投资组合价格涨跌及市场波动的变化而造成的市场参与者的违约风险。
保证金的成本必须与减少风险的益处一起考虑。例如,高保证金标准可能降低某些金融组合相关的杠杆效应,并可能影响产品的经济实用性。
应考虑交叉保证金及各种流通担保物的使用。为适应衍生产品交易的波动性,盯市、当日结算及保证金等制度应当鼓励使用。
13.11.2净额计算
在本文中,    净额计算是指通过将参与者的债务、债权相互轧差后剩下较小的净额义务来减少处理数量或持仓风险。利用更新合约或净额计算作为减少风险策略的清算系统很常见,并应得到鼓励62。
13.11.3卖空及融券
在有些国家(地区),卖空被视作促进流通性的有用机制。若允许卖空,监管必须防止操纵性行为,包括那些与较大头寸相关的行为。也有些国家(地区)为增加流动性允许融券,但又限制卖空。卖空及融券头寸的披露(或者至少向监管机构汇报)是进一步减少风险的一种工具。
                                  
附录1   法律体系
    有效的证券监管有赖于适当的法律体系,司法机关国内法律所涵盖的内容包括:
(1)    公司法
1.1公司组成
1.2 董事和官员的职责
1.3 对旨在改变管理权的收购和其它交易的监管
1.4 证券发行和销售法律
1.5 信息披露,让股东在知情的前提下参加投票
1.6 公布大股东名单
(2)商业原则/合同法
       2.1 合同的隐私权
2.2 促进融券和证券抵押
2.3 包括对证券在内的财产权,以及有关权利转让的法规
(3)税法
     3.1 投资和投资产品等处理的明确性和一贯性
(4)破产法
       4.1 清盘时股东的权益
4.2 中介机构清盘时客户的利益
4.3 净额
(5)竞争法
      5.1 阻止反竞争行为
5.2 阻止对进入的不公平障碍
5.3 阻止滥用市场主导地位
(6)银行法
(7)解决纠纷的机制
7.1 公平、有效的司法体系(包括仲裁或其他解决纠纷的机制)
7.2 法院指令和仲裁裁决包括境外指令和裁决的可执行性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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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09-08-19   
高官关于清欠言论

2004年04月29日上海市昨天组织召开了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座谈会,上海市市长韩正出席并讲话。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应邀参加会议,并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发表了讲话。尚福林说,《意见》总结了我国资本市场十多年来的发展经验,对资本市场今后的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和长远规划,是指导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意见》是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战略部署的首要任务。

 尚福林总结了十多年来资本市场在为企业筹集资金、扩大社会投资渠道、推进国企改革和金融市场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做出的重要贡献,同时指出,我国资本市场作为转轨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如对市场功能和作用还存在一些片面认识、市场存在股权分置等深层次问题、流通股股东没有得到合理回报、市场主体运作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这些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到特定阶段难以避免的,对此我们要坚定信心,根据市场情况,逐步适时加以解决,当前最重要的是扎扎实实做好市场基础性建设的各项工作。

四是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权责明确、责任到人、相互配合的原则,全面实施中国证监会各省、区、市监管局辖区监管责任制。进一步推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清理力度。同时,证监会正在积极研究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相关办法和制度。五是积极做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工作,鼓励创新,促进发展。

尚福林主席说:10多年来,资本市场推动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补充了资金,完善了治理结构。

尚福林主席说: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资本市场拯救了国有企业, (2008年11月25日证券日报报导:“尚福林:建设现代化中国离不开强大的资本市场”)

2002年12月5日尚福林主席强调说,流通股股东本来就应该是上市公司乃至市场的主人,本来就应该是与非流通股股东有公平权利的群体。但是他们的地位实际上是弱势,所以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

尚福林主席说:现在市场经济时代则说买国债“功在国家、利在个人”;那么进入股市有什么目的不高尚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进入市场的目的就是赚钱。搞工厂、办银行都要赚钱才行,不是不高尚。在股市投资,同样是“功在国家、利在个人”,没有什么不光彩,都是光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者。
(在2005年8月19日一次专家总结会上说)。

尚福林主席特别强调说:“流通股股东的地位实际上是弱势,所以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在2005年8月19日一次专家总结会上说)。

尚福林说: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直接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这种情况如不严厉禁止,投资者就不敢投资于上市公司,没有了投资者也就没有了资本市场。因此,“清欠解保”是资本市场正本清源、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的又一项重要工作。(2006年7月7日尚福林在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尚福林2009年1月14日指出,2009年和今后一个时期,证券期货监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这条主线,继续加强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强化功能,改进监管,更加突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加突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更加突出完善市场结构,更加突出改革创新力度,更加突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努力使各项措施更加有助于维护和提振市场信心,有助于形成市场稳定运行的体制机制,支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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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09-08-19   
太平洋证券不能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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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09-08-19   
---关于对部分三板公司调研的汇报

原下市公司(43家):广东省6家、辽宁省6家、黑龙江省4家、吉林省2家、上海市4家(本地1家)、陕西省3家、湖北省3家、福建省3家、深圳市3家、吉林省2家、四川省3家、湖南省2家、浙江省1家、海南省1家。
原两网公司(8家):北京市2家、辽宁省1家、山东省1家、海南省2家、湖南省1家、浙江省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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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工  13764116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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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9-08-19   
中国股票市场发行制度变迁与制度有效性分析

从全球范围看,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

  我国发行制度变迁

  在我国,一般认为2001年3月之前执行的是审批制,之后执行的是核准制。审批制的特点是额度管制下采用行政办法推荐发行人,由监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由监管机构发文“批准”发行。而核准制的特点是“通道额度”控制下由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由监管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由监管机构发文“核准”发行。

  审批制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实行计划指标管理。1993年至1997年,国家共下达4次计划指标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产业部门,再由后者在指标限度内推荐企业。其中,1993年和1995年实行额度管理;1996年和1997年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做法。1997年额度一直使用到审批制结束。实行额度管理时,地方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向选定的企业书面下达发行额度;实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办法后,监管机构根据企业的情况核定发行额度。审批制 实行两级审批:先报地方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再报监管机构复审。公司复审后可以发行股票。基本上采取定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由监管机构决定。截至2000年末,上市公司从1991年的14家增加到了1088家,累计筹资达6000多亿元。审批制虽然对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弊端。
 

 2001年3月起,发行制度由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核准制与审批制最大的不同是推荐发行人方式不同,原来完全行政手段的推荐改为券商推荐,市场化进程向前迈了一步。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或规章文件,制定了股票发行上市的标准和条件,券商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企业、推荐企业,监管机构对上报文件进行审核。监管机构责任有所减轻。但是,监管机构根据券商的不同,赋予了每个券商不同数量的上报通道,在发行总量和可能发行的总量上进行控制。保荐制下对保荐代表人数量的不公平与不公正的行政控制,实际上是“通道额度”换了另一种方式。虽然对券商之间的竞争有一定的好处,但造成了券商内部管理的混乱,并导致了“奖懒罚勤”制度的自发生成,在某种程度上讲,违反了市场个体之间竞争须遵循的基本的公平原则。现行的保荐制实际上还是“通道额度”控制下的发行审核制,并且扭曲了保荐机构和投行人员的行为,造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发行制度有效性分析

  股票的发行,实际上是代表公司股权的有价证券在市场上销售的过程。有效的发行制度应该尽量减少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并对披露虚假信息的交易者进行惩处,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好公司、好价格,坏公司、坏价格。市场参与各方自担风险,依据各自对信息的理解进行理智判断。市场价格围绕内在价值根据供求而变化。好的发行制度,应该有利于储蓄向有效投资的转化,既满足公司合理融资的需求,又向投资者提供货真价实的投资品种。

  不论是审批制还是通道制下的核准制,发行人能否发行上市的关键取决于监管机构的批文,券商、其他中介机构和参与人员的收益同样取决于监管机构的批文。而建立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基础或出发点是,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无法很好地认识公司的质地,需要监管机构把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是严把质量关,保证上市公司的素质。

  监管机构利用行政性的几乎同一的市盈率来为公司股票定价,也就是行政性地将各公司的发行价格进行了平滑,忽视了各公司的质地差异。而市场上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缺乏信息收集能力且信息收集成本太高,他们被动地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核,也无须进行自己的判断,他们也给与事实上质地不同的公司以相同的市盈率水平或相同的价格。而监管机构严把质量关,关注股市指数走势的目标,必然导致发行上市股票数量的行政控制,从而导致市场股票供应的减少,引起股票供应的短缺,造成股票价格的普涨,市场各方没有动力,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判断公司质地的好坏。这种行政性的审核制或审批制,实质上造成了政府对发行人质地和发行价格的担保。

通海高科利用虚假信息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核发行股票1亿元,筹资16.88亿元,在上市之前,经举报核实,暂停上市,但所筹资金被挪用,无法偿还投资者。两年之后,吉林省政府出面,由吉电股份换购通海高科股份。此案例充分说明了政府对发行人质地和发行价格的担保机制的客观存在。由于此案例性质过于严重,企业行为过于恶劣,且在上市前经举报,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不得不进行处理。而对于性质较轻的案件,监管机构不可能过多地或严厉地追究。自我处罚,或自我毁坏政府信誉是不可能的。在我国,有关证券案件民事诉讼法规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的受理以监管机构的处罚为依据和前提。也就是说,对于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虚假信息披露责任方,投资者实际上很难通过民事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中国股市十几年的发展历程表明,监管机构几乎没有追究过已经批准或核准的股票发行中的过失或过错,不论是涉及监管机构本身,还是涉及其他的中介机构或发行人。由此,股票发行过程中各参与者的行为发生了扭曲。出于所在机构尤其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最重要的工作和惟一的有用的工作是编报好上报材料,争取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核,其他并不重要。由于以上所述的监管机构的担保机制,以及股票发行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过失与过错的无法追究,导致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成本降低;另一方面,也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进行违规和违法行为提供了强大的激励,道德风险和机会主
义行为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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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09-08-19   
43家退字公司股票发行与上市资料


年    发行股票公司家数    公司上市股票家数
1989            4                                      ○
1990            1                                      ○
1991            2                                      1
1992            8                                      1
1993            3                                      6
1994            3                                      5
1995            2                                      3
1996          12                                  17
1997            6                                      7
1998            1                                      2
1999            1                                      1

退市:43家公司
(说明:43家公司共有42只A股股票和5只B股股票,其中1家公司只有B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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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09-08-19   
年    退出公司数          上三板市场公司数

2001    3                                      1
2002    7                                      2
2003    4                                      ○
2004    8                                  19
2005    12(含大洋B公司)    11(含大洋B公司)
2006    4                                        3
2007    5                                        5
2008    ○                                        2
合计:    43家公司                43家公司

1996年发行和上市的公司退字占多, 股市为国企解困服务到高潮,大量国企包装上市圈钱解困。 2004年退字公司登录三板市场数最多 。2005年退市达顶峰, 2006年股改开始,所谓“能不退则不退”。只要不清(欠)不解(保),而—退了之,证监会乃负有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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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qimi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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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09-08-19   
证监会说:“股票退市前,我已经实施了ST和PT制度,就是提示你不要买,现在你买,并退市了,风险就应该你承担!”

我说:“警察知道某个地方社会治安非常不好,所以,就在该地方注明该地方是“PT地方”,然后就警告社会大众不要去哪个地方,否则后果自负”。

这两者是否性质一样?请华山分析,如果我真的去了哪个“PT地方”并被强劫,是否报警无效?是否派出所会明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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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09-08-19   
引用
引用第12楼zhang-qiming于2009-08-19 22:46发表的  :
证监会说:“股票退市前,我已经实施了ST和PT制度,就是提示你不要买,现在你买,并退市了,风险就应该你承担!”

我说:“警察知道某个地方社会治安非常不好,所以,就在该地方注明该地方是“PT地方”,然后就警告社会大众不要去

哪个地方,否则后果自负”。

这两者是否性质一样?请华山分析,如果我真的去了哪个“PT地方”并被强劫,是否报警无效?是否派出所会明确不予受理!


st与pt仅仅告诉大家,企业经营发生了困难,出现了亏损,而企业经营中由于多方面原因发生亏损常有的,

但是没有告诉大家st、pt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困难,出现的亏损是由于大股东非法侵占资金和大量违规担保

发生的;另外自2001年起证监会己经发现侵占挪用与违规保担在市场大量存在,严重危害资本市健康发展,

开始清欠和解保工作,持续到2005年展开股改和清欠,并于2006年起推进清欠高潮。

在情况掌握、政策明确形势下,监管不作为,未尽真相告之义务,而且不清而退,对投资者合法利益造成

巨大伤害,应负相应责任。

举个例子,非st、pt表示正脾正品服装,而st、pt表示正牌有瑕疵服装,但对出售假冒伪劣的st、pt的仍

应负有职责一样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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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f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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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09-08-20   
华老的脚踏实地的工作足以叫证监会等有关部门汗颜了。高度敬佩中
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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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09-08-20   
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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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09-08-20   
  
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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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09-08-20   
曾经的递呈的材料
关于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几点意见  

为解决退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和两网股历史遗留问题,全国各地三板股民曾於2007年7月和9月分别二次派出代表赴京走访贵会,向递交建议意见书。2007年10月8日起上海三板股民部分代表持续一年多走访了上海证监局,我们的请求得到中国证监会领导的重视,证监会也派员来沪与我们代表座谈,三个月过去了,今天我们派出七位代表,带着176万三板股民共同的心愿来到北京,向证监会领导作汇报。

    尚福林主席日前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提出2009年八大工作重点,包括推出创业板和进一步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探索拓展多层次市场。我们学习了尚福林主席讲话后深受鼓舞。

尚福林主席表示要继续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统一认识,坚定信心,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全力推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全局”(中国证监会网页2009年01月14日文章:“2009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让我们再次看到证监会最高领导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和进一步完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三板市场)的决心。

回顾2008年11月尚福林主席在证监会系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和证券公司规范发展会议上讲话,尚主席说:10多年来,资本市场推动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补充了资金,完善了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日益成为中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融资和资源配置功能逐步发挥,推动了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了企业和资产价值的重新发现;引领了企业制度变革,并促进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变革。同时,资本市场促进了金融体系的改革,特别是推动了中国银行业的发展。突出表现在,促进了金融体系结构的改善,改善了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增强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创造了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督力量。我国银行业能够在这一轮金融风暴中少受冲击,这些银行的改制上市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资本市场拯救了国有企业,资本市场拯救了我国的银行(2008年11月25日证券日报报导:“尚福林:建设现代化中国离不开强大的资本市场”)。尚主席还说,“资本市场将成为推进企业发展的最可依赖的伙伴”。

领导讲话让我们再次看到证监会对中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发展过程中每一阶段的作用及重要意义有着清晰的认识。让我们认识到,用自己劳动所得的血汗投入资本市场,为国家经济转轨,国企改制,拯救国有企业和我国的银行作出了奉献。

尚福林主席在2005年8月19日一次专家总结会上说,在计划经济的时候说“买国债支援国家建设光荣”;现在市场经济时代则说买国债“功在国家、利在个人”;那么进入股市有什么目的不高尚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进入市场的目的就是赚钱。搞工厂、办银行都要赚钱才行,不是不高尚。在股市投资,同样是“功在国家、利在个人”,没有什么不光彩,都是光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者。尚主席的讲话温暖了我们投资者的心,尽管我们两网和下市至三板市场的股民多年来饱尝经济与精神上的长期委曲,我们无怨无悔。

尚福林主席还特别强调“流通股股东的地位实际上是弱势,所以流通股股东必须是证券市场的重点保护对象”。使我们感受领导的体贴,看到解决三板市场历史遗留问题的曙光。

为推动多层次市场基础建设,为切实保护三板市场投资者合法权利,为解决积累已久的两网股和退出主板市场股的历史遗留问题,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明确三板市场性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交易市场。

在2005年修订2006年实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已确定这个地位。证监会和有关部门相继作了解释,“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2006年09月15日))

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非上市”股份公司不是社会上的“不上市公司”。虽然不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但没有退出中国资本市场,只是在三板市场上市的公司。8家原两网公司和43家主板市场下市公司约有176万公众股东,流通股份约50亿份,都是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属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

   目前社会上存有一定数量不上市股份公司,其股东人数虽然也在200人以上,但那是非法的“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属于不合法行为形成的遗留问题,与三板51家公司股票完全本质不同。所以讲三板市场的51家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性质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内仅有的、唯有的、合法的。有人把51家公司视作“不上市公司”性质或者等同“非上市非公众公司”性质予以对待,都是违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应当端正认识并予以纠正。

二、2005年国发34号通知九条、2006年证监发128号清欠四条同样适用三板市场和51家挂牌公司。

大股东违规犯法行为是公司退市主要原因,负有主要责任。这些行为发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期间,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清欠解保”是资本市场正本清源、加强市场基础建设的又一项重要工作。不“清欠解保”,不严厉追究违法犯罪行为,冒然强制43家公司退市,把无辜的广大中小投资者推入无人监管的三板地狱市场,白黑不分,是非颠倒,很不公平,很不正义。我们拥护资本市场有进有退理念,但坚决反对过去通过一个扭曲的市场机制将改革成本迅速转嫁到弱势群体身上。。

恢复上市和再次上市: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都曾经是上市公司。两网股的恢复上市和退市股的再次上市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多层次证券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的重要步骤,请抓紧制定、出台两网和退市公司的转板规则,使恢复上市和再次上市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行,改变目前股市能下不能上的局面。(建议:对于退市公司,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恢复上市条款,对于恢复主营的,并且前一年年度报表审计盈利之后,可以直接恢复在主板上市。对于两网公司,连续两年盈利的公司实行直接转主板交易。)

清欠:采取与A股同样力度的政策,布置两网和退市公司的清欠工作,限期让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归还长期占用的资金,鼓励用重组的方式完成清欠,对规定期限内拒不清欠也不重组的大股东提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股改:开展两网和退市公司股改工作,非流通股东给予流通股东对价补偿,实现股份全流通,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鼓励用重组的方式支付对价。
  
落实对两网投资者的承诺,解决历史政策遗留问题,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抓紧审批。

对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又确实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偿还上市公司的欠款的公司,鼓励通过重组或置换的方式进行清欠,出台鼓励扶持政策,鼓励通过股权置换、重组、收购等方式,实现转板上市。(建议:重大资产重组或置换的,重组或置换之后一年实现盈利,恢复在主板上市。)

  对采用上述方式仍有困难的公司,或者连公司都已经不存在的,建议采用以下方法解决:对流通股份依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原则,按照合理比例置换中小企业新股认购证,并注销原股份。

三、    强烈请求证监会纠正九年前自身执法违法的行为,严格执行证券法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实行对三板市场依法监管;改变现有代办转让系统的交易规则,实施帐户合并计划,提高市场流动性,所有羁留三板的主板退出公司应同样落实政策展开清欠;制定切实可行的鼓励重组优先转板的政策,将三板挂牌公司的清欠重组转板与审核地方主板融资挂钩,明确解决时间表。,给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公司正式登陆三板市腾出清洁的空间。

我们恳求中国证监会以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及早解决上述问题,还三板投资者公正,促使社会和谐与稳定。

            

两网和退市公司公司中小股东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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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09-08-20   
在三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共有51家,股票55只。

下市公司有43家(共有42只A股股票和5只B股股票,其中1家公司只有B股股票),全部股票在*****至1999年间发行。另有挂牌两网公司8家。

三板51家公司合计股本126.69亿股,合计流通股51.22亿股,合计股东约176万人。在三板开户数目前约60万户。

下市公司中,有28家公司集中在1992年至1996年间发行,占65%,而1992年和1996年分别发行了8家和12家,占了28家的71%。

    这一阶段正是国民经济转制并轨,国企最困难时期。在资本市场为国企解困服务方针下,陷入困境的国企通过上市发行,额度配制安排下包装上市,例如1993年上市6家,1994和1995年共上市6家,1996年上市17家,四年时间共上市29家,占43家退市公司的67%。

    地方政府为了解救国企,保障就业,维护局部利益,即便违背资本市场优化配置原则,也不惜抛弃资本市场赖以生存的诚信与公平原则,默许甚至操纵亏损企业包装上市,急切圈钱。可以说43家退市公司大多属于困难国企,包装上市意在圈钱解困。

42家主板退市公司(已股改的联谊除外)均存有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问题。经框算被占用资金、违规担保和亏损总计约253亿元,分摊在每股上约2元。

因为退出主板沪深市场,挂牌三板地狱,投资者损失约730亿元,平均每股损失7.21元。由此市值缩水25倍至80倍,流通股东资产灰飞烟灭,创造了世界资本市场缩水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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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09-08-20   
退市是合法保护了大股东大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非法行为(一退了之),我们要清欠,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本就是空话一句),大家要求给个说法,退市公司是被大股东偷、骗垮的,惊人的是国家、政府在其中扮演的包庇和纵容,证监会没有尽到监督的责任和义务。最起码退市的大股东、地方政府应该被证监会警告、限制地方企业ipo(这样可以更好让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监督工作、才能上市企业都是真正好企业,不要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起诉侵占行为大股东(中小股东本身是弱势群体)进行法律追究,现在大股东逍遥法外。我们退市中小股东根本没有地方申诉。即使得到申诉也只是一再的推脱、一味的让我们等待。可怜的是国家和政府就没有为这些感到惭愧吗~你们就是这样让人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社会“不患寡而患不均”,为什么主板资不抵债的公司能重组,而三板不能呢?
证监会这帮猪头你们出来解释一下啊!俺小老百姓就是不明白,为什么你们说话总是出尔反而,难道你们老师没教你们言必行,行必果吗?出尔反而只是小人行为,你们是小吗???????????
通过卑劣的手段获取权力,并欺骗和掠夺人民的政客感到羞愧。

大小非是中国官僚主义的最典型的代表,以牺牲广大老百姓的利益,为个别集团团体牟利,简直是丧尽天良!

三板的两网股票:全球最没人性的强行剥夺流通权典型罪恶!
胡哥体恤民情,可是政府部门,对民众疾苦置若罔闻,特别是三板两网股票旷古奇冤,9年多的诈骗摧残!没辙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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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09-08-20   
 道德风险令人堪忧

  然而,在三板迎来扩容高峰的同时记者也注意到,十几家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在经营不善的同时亦引发不同程度的道德风险问题。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些上市公司在增发圈到大笔资金后业绩却出现莫名的持续下降,直至面临退市,更如控股股东和关联方掏空上市公司、违规担保、财务造假、假重组等等违规行为却是导致了许多*ST公司目前面临退市的直接原因。

根据有关统计,12家存在退市风险的*ST公司,其中5家的前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低于1000万元。而*ST大洋B(200057)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均为0。而巨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和关联方占用,被迫进行巨大数额的坏账计提,违规担保等原因则直接导致了一些公司的巨额亏损。

  典型的如已退市的*ST南华,此前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总额达到了7.3亿元,2002年度公司对此已提取坏账准备3.2亿元,资金回收难度极大;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贷款担保总额4.5亿元,且全部逾期。

  截止到去年7月,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总额仍然高达近5亿元。这直接导致了坏账准备及银行借款利息增加,使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受到严重影响。

  一退了之不是好事

  除了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外,在上市之初就存在的严重问题也不可忽视。王连洲将此比喻为“原罪”。他说,有的上市公司一开始就是“包装上市”、“伪装上市”,存在着根本性的弱点和缺陷,上市基础不真实、不坚实、不牢靠,纯属揠苗助长。由于种种制度缺陷的作祟,无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将某些公司内絮外玉“包装”上市,其目的只是为了一味的“圈钱”。这样的上市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惨败下阵是在所难免的。

  “毕竟退市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这对固有投资者来说,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是一种无奈,并不是件好事”。王连洲表示,某些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下市,应当是正常的优胜劣汰,并不足怪,但要力争减少从主板下市现象,特别是减少因“原罪”而导致的下市现象。

  他提出,其根本办法是要从源头抓起,严格把好入市这一关。严把公司上市关,并不等于提高公司上市资本门槛,但重要的是首先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而要做到这一点,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尽快解决股市制度缺陷,同时加大监管力度,认真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违规事件等,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具有诚信的社会环境。
显然,三板市场在整个资本市场体系中可以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其建立与扩容也有利于证券市场的更好运行,但是这似乎并不是市场追求的本来目标,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王连洲指出,三板市场的出现既是一种市场现象,也是一种行政上的无奈,是一种治标。要保证证券市场正常的新陈代谢,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资源优化高效配置提供一个交易场所,为投资者享受经济发展成果提供一个机会和平台,最终还是需要标本兼治,尤其需要尽快解决股市制度缺陷的这一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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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09-08-20   
无视媒体呼吁,监管层仍无动于衷,不清不解,一退了之
中国资本市场系列调查报告•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调查
2004年8月11日上海证券报       
   
大股东占款问题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敏感的话题。
调查对象,涉及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地方国资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不少人都选择了回避这一话题,唯一能够直面这个问题的,却是我们这个市场的投资者群体。

  但是,在大股东占款问题面前,投资者是茫然的,因为从来没有哪家公司会在招股书中揭示大股东占款的风险,尽管这个风险杀伤力已经远远大于包括经营性风险在内的其他任何风险;在大股东占款问题面前,投资者也是无助的,因为他们所能采取的最有力的措施,只不过是 以脚投票 。

  我们进行这次调查的初衷,是想通过挖掘大股东占款现象的根源,来寻找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途径。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也经历了深圳证监局 清欠风暴 、法院开庭审理小股东告莲花味精(600186)大股东占款案和电广传媒(000917)以股抵债试点。但我们最终发现,要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仅靠证券监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要从根本上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仍然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任重而道远。

  也许,我们的这份调查报告,还没有找到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最佳答案,但我们希望这份调查报告,能让更多的人来关注和直面大股东占款问题,希望在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政府部门以及投资者、媒体、上市公司、市场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不再茫然和无助。

  大股东占款,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独有现象。

  占款猛于虎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与市场波动、经营不善、违规担保等风险相比,大股东占款已成为上市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

  在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中,70%存在大股东侵占资金行为;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股东占款。

  占款往往与信息披露滞后密切相关,这更令投资者防不胜防。大股东占款已经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我们针对投资者所做的调查显示,一旦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77.05%的投资者会选择抛售股票,18.53%的投资者会考虑通过司法途径*****,更有91.29%的投资者,将大股东占款视为是否投资股票的最重要参考因素之一。

  在历时三个月的调查中,我们一直努力想去查清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准确数字,最终,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又一个触目惊心的统计结果,看到的是占款手段和方式的错综复杂,看到的是大股东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心安理得。
  ------深交所统计,截至2003年底,深市506家上市公司中,317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问题,总发生额1580亿元,其中非经营性占款超过430亿元。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称,根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为577亿元。
  ------2002年底,中国证监会曾普查1175家上市公司,发现676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占款总额为967亿元。
  ------各券商、研究机构的相关统计数据更是五花八门。

  随着调查深入,我们发现,上述数据的差异,正是由于占款情况异常复杂,进而导致统计口径难以统一。

  分析本次我们所调查的上市公司,从占款方式看,可分为经营性占款与非经营性占款;而从占款时间划分,又可分为长期占款、短期占款;从占款方法看,既有大股东虚假出资、关联交易、强行划转,还有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担保等等;从占款的账面表现看,既体现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也包含在或有事项及重大诉讼中,更有一些则在上市公司公告中难以体现。
 
 虽然占款的复杂性,使我们难以得到准确数据。但据本次调查粗略统计,目前大股东占款实际规模应在千亿元左右。而十多年来,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总融资额也不过10000亿元,这就意味着,有近十分之一的资金因此 流失 ,大股东占款成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大的出血口 。
 
   面对严重 失血 的股市,市场各方并未束手 ,就在我们调查期间,与清欠相关的重大新闻便接连不断。
  
  
   5月下旬,因大股东占款10亿元,莲花味精及其大股东被小股东李凯推上被告席。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例被法院受理且审理的小股东诉大股东占款的侵权纠纷,它标志着司法手段开始介入大股东占款问题。

  6月底,深圳证监局责令辖区内19家大股东代表面对媒体,陈述占款解决方案。这是监管部门第一次主动要求媒体配合监督,介入清欠事宜。

  7月28日,电广传媒大股东拟以股抵债 。这一创新举措,被业内认为是解决占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三个月的调查,我们了解到的事实是:在一系列清欠措施出台后,新发生的占款行为已有所遏制,但占款存量却依然巨大;大股东还款承诺虽不绝于耳,但 占款如山倒,还款如抽丝 。

  我们在调查的过程中,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些问题:大股东占款现象,与我们的企业 三角债 、银行坏账甚至拖欠民工工资等现象之间,是否有着一脉相承的根源?如果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了,大股东在需要资金的时候可以通过抛售股票来获取现金,那么,他们还会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吗?如果中国证券市场建立起完善的民事赔偿机制,大股东还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吗?
在采访了诸多上市公司及有关专家后,记者深切感受到:大股东占款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问题,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产物,其成因复杂,牵扯面众多,很多问题已远远超出证券市场本身的范畴,而其根治之道,必须从公司治理、监管、国资管理、立法、司法、社会保障等多层面多角度协调推进共同治理。

截至2004年末,大股东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公司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余额2.38亿元,比上年同期新增近1.14亿元,增幅达91%。而年报显示,上市公司向银行借款不过3.5亿元,如果大股东归还这部分占用款,将大大减少公司的财务费用。虽然迫于压力,集团公司曾于2004年6月向公司提交还款承诺函,承诺将在2006年12月31日前分三次偿还全部占用资金。可到如今,旧债未还,又增加了大量的新债,看来圣雪绒的债务回收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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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09-08-20   
原两网挂牌公司投资者呼吁书
----历史问题不能妥善解决、两网股、退市公司出路何在,十万股民血汗金钱付诸东流

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各相关媒体:

我们是原两网(STAQ、NET)投资者 ,目前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的投资者,由于有关部门对三板的政策、管理、市场定位不明确等因素,三板上市公司市值缩水数十倍,投资者亏损严重。

在关停原两网交易系统7周年之际,我们代表原两网挂牌公司投资者呼吁:保护和重视两网 投资者,保护我们的合理权益,在党中央国务院倡导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尽快妥善的解决转板上市的历史问题,按照原来的承诺,落实和出台配套措施,给投资者一个合理的交代,切实保护原两网投资者的利益。

原两网交易所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合法设立,拥有众多的上市公司和广泛的投资群体。其成立发展的过程,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

作为原两网投资者,可以说为中国资本市场,用自己的血汗钱,凭着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积极投身到资本市场的改革浪潮中。但1999年9月9日,两网市场由于分别以“国庆彩排交通管制”和“设备检修”为由,受到关闭整顿。当时的主管部门也多次表态妥善处理两系统原挂牌企业流通问题,对已经或正在采取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转板上市、其他企业在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企业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并表示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然而多年过去了,历史问题依然不能妥善解决,十万股民血汗金钱付诸东流,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是相关部门重视不够,没有解决树立解决该问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没有把原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没有尊重历史的客观存在。现有证券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以及三板的边缘化,造成我们承受了政府政策失误的后果,成了政策的牺牲品,目前根本看不到希望。

为此,我们表达以下意见:

(一)不明不白遭遇退市的两网公司,历史上就是上市公司
2001年6月2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本试点办法所称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因“大自然”事件造成三板股票暴跌引发了股民的强烈不满及媒体对三板市场的大量报道,有不少文章均称两网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尤其是3月5日《证券时报》第17版发表了记者水木的文章“历史回顾”,文中针对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回顾历史的名义指出:“原NET和STAQ系统的挂牌公司都是非上市公司”。

但是历史果真如此吗?

大家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199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共214条,其中没有“上市公司”的明确定义。在此之前,我国证券交易依据的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发布),依据这部“条例”可以证明两网挂牌公司是“上市公司”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13)‘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6)‘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证券交易场所”的定义,当时中国除了沪、深“证券交易所”之外,还有“证券交易报价系统”,而这个系统指的正是“原NET和STAQ系统”,当时NET的全称为“中国证券交易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办,STAQ的全称为“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由国家体改委开办。

由此可见,在历史上两网公司始终都是明明白白的“上市公司”,怎么能说是“非上市公司”呢?

切断历史,把两网公司贬为非上市公司,造成市场极度混乱,相关公司消极自弃,公众股民损失惨重,血本无归!

两网股,不明不白退市了,政府必须要给给说法。

(三)政府应正确和妥善处理两网的遗留问题,对待三板公司好的直接转板,差的尽快出台重整鼓励政策,促进重组转板。

对于三板市场,政府一直都承诺要给两网公司特殊政策,鼓励重组,但具体措施何在?
股民们看到的只是被越加边缘化的现实。

在2000年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文件[证监办发(2000)29号]中,中国证监会对两网投资者答复,“督促有关地方政府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已经或正在采取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在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原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并承诺“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但是,在三板中,我们看到的是大自然公司两次冲击主板失败,符合条件的粤传媒公司从01年开始就一等再等,根本没有享受到所谓的“优先考虑,抓紧审核”的优惠;其他退市公司的重组也停顿不前。
我们看到的是证监会一再的推诿及不作为。

投资人由于相信政府,一直在等待。盼望政府7年了。但是,由于证监会的不作为,既不解决上市问题.也不出台鼓励重组的政策,两网公司没有重组的积极性,投资者陷入绝望,欲哭无泪,绝大多数两网投资人亏损惨重,血本无归!政府信用扫地。

回首往事,我们为中国证监会汗颜。

为此,我们强烈反对这种将亏损上市公司“一退了事,一了百了”的退市政策,反对把广大中小投资者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牺牲品的做法;

强烈反对证券监管部门中的某些人“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自己的遮羞布,实在证券市场中大肆伤害投资者的行经;

强烈反对某些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以“股市有风险,投资者入市风险自担”为幌子,为市场存在的种种弊端和失误进行掩饰和开脱的不负责任的行为。

我们强烈要求证监会应履行原承诺,正确和妥善处理两网的遗留问题。

强烈要求地方政府和大股民偿还侵占的资金和财产, 三板不应该成为清欠死角,清欠工作在主板市场限时限期完成,政府更应加大力度在三板展开清欠工作,欠我们的请还给我们,以富有实效的法规与政策,最大限度保护持有退市股票股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强烈要求政府对待三板公司好的直接转板, 差的尽快推出重整鼓励政策,重组退市公司,实行转板上市。

我们两网股民殷切期望政府主管部门拿出措施兑现承诺,维护公权公信,保护我们合法的利益!


                  全国两网及退市股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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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09-08-20   
华老不愧为我们三板人的有心人,主心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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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09-08-20   
华老敬佩您。不容易。您可是三板的理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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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如证券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经营机构有公平的经营机会,证券投资者有公平的交易机会。对所有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实行公平的市场规则,如证券交易中的竞价规则,实行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其次,平等的主体地位与平等待遇。即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应当一致。不论是投资者还是证券商,不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不论是小户、散户还是大户,一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任何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再次,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市场主体的权利都要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论谁的权利受到侵害,都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所不同的是,公正原则主要是针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而言的,强调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1]。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www.hetong365.com)

(四)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也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我国《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我国证券法上的基本原则地位。这一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具体体现,就是要求证券当事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不欺不诈,以最大的善意从事证券活动,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禁止欺诈行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禁止一切误导、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诚信原则则更多的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效率与安全兼顾原则

效率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效率体现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胜劣汰。证券法上的效率则体现为社会资本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顺畅与便捷。效率原则首先体现为市场的效率,因此,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发挥市场自身的力量,减少过度的政府干预;其次体现为证券发行与交易程序的简便,控制并减少制度成本;再次体现为效率是证券市场的生命,没有效率,证券市场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全球经济一起化进程中,证券市场日益全球化,竞争更加激烈,证券市场一旦失去了效率,就难以生存和发展。从法律制度的架构看,应当为证券市场提供能够体现市场效率或保障市场活力的规则体系。当然,效率始终是相对的概念,这不仅因为效率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还因为效率与公平、效率与秩序、效率与安全的关系上,始终有一个平衡的问题。在证券市场上,最突出的就是安全问题。

对现代证券市场来说,交易安全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安全仍然是重要目标。没有交易安全,不仅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容易产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保障交易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国证券法律制度愈来愈重视证券交易中的登记结算制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证券交易的风险。

此外、我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等,严格来说,这些原则属于具体的证券管理原则,与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相提并论。

证券法中诚信原则与“三公”原则的关系

“三公“原则指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证券市场是产权经济的集中体现。而产权经济关系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实践与理论告诉我们,产权关系得以维系的关键是诚信,可以说产权经济是诚信经济,证券市场是诚信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和公正,构成证券法相互补充的共同原则。相比较而言,诚信原则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其中,公开原则强调证券发行人的行为状况,公正原则强调证券监管者的行为合理性,公平原则更强调交易关系的结果公平, 因此,诚信原则若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结合,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功效。而诚信原则应当是三公原则得以实施的首要条件,是三公原则的核心和灵魂。试想,如果没有诚信作基础,那么三公原则将失去其精髓;如果公开披露的信息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那公开又有何意义,公平、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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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  2001年7月17日
三板市场 是“垃圾站”还是“摇篮”
本报记者 潘圆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日前获证监会批准,代办股份转让工作也已于6月29日正式启动。据悉,从6月29日至7月5日,在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等6家指定代办股份转让的券商处新开户的数量达11697户。

  股份转让业务,是继主板市场和计划开办的创业板(二板市场)之后的第三个股票交易市场,也即人们所称的三板。在去年即提出建立三板市场构想的著名股份制专家刘纪鹏指出,眼下这个三板的雏形虽还只停留在为原NET、STAQ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份提供有效流通渠道上,但其意义远不止于此。“如同下围棋布子先占边角一样,股份转让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多层次多元化格局的出现”。

  刘纪鹏认为,三板的出现将有利于解决股市上遗留的问题,如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争抢主板上市以及退市机制不健全的问题等。他说:“上市公司退市的一个难点是,企业退市以后没有出口。三板的出现将为股市建造一个真正的出口。中国将最终形成既有主板市场,又有高级的自动报价系统(二板)及初级的柜台交易市场(三板)的多层次、多元化资本市场格局,从而实现三板、二板、主板间的升级转换,企业业绩不佳的可以由主板降到二板乃至三板,业绩上升的可由三板升格到二板、主板。由此使资本市场间形成互动,真正使死水变活。”

  股份转让的着眼点在于解决NET、STAQ的历史遗留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它也必将向那些非NET、STAQ挂牌的公司敞开大门。刘纪鹏强调:“三板最终将成为优秀企业的孵化地,成为主板培育上市企业的摇篮。从主板和未来二板退市的企业,以及更多正在成长中的具备一定条件、渴望二级市场交易的股份制企业,构成了三板的后续资源,也给三板的发展及投资潜力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刘纪鹏指出,现行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只是三板的一种形态,其好处在于这些证券公司在全国各地多已形成发达的网络,技术手段比较先进。但由于这些证券公司本身也参与股票买卖,因而如何对其加强监管,防止证券公司利用自身优势损害投资者利益,是三板规范发展的关键。他认为,就中国目前的现状,还应利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现有的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另外一种三板形态,让这些产权中心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这样做的好处是交易更加透明,缺点是受区域性限制,给一些投资者交易带来不便。刘纪鹏强调:“从长远来看,这两种三板形态都应该有,两种形态互动是一种更理想的状态。”

 中青报  2001年7月17日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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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市场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上海证监局并转中国证监会:

我们曾於今年7月上旬走访了上海证监局,欲反映三板市场急待解决的问题。

7月25日,我们受上海三板市场股民委托参加了全国三板市场股民赴京上访五人代表组,走访了中国证监会。由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三位同志接待,除了递交了书面材料还面述了意见。

9月13日,全国赴京上访五人代表第二次来到北京走访了中国证监会。我们希望得到管理层的回复。

上海证监局钱处长於10月11日主动约见了我们,从晚上七点半谈到十点多,很诚恳听取我们对三板市场看法和建议。也使上海及全国各地三板市场难民准备第三次赴京走访暂时中止。

我们殷切期待上海证监局,并将以下意见转交中国证监会后,三板的历史遗留问题更能得到尽快的妥善解决。


我们是证券交易三板市场中“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的股民,确切地说,现在是三板市场难民。

   “三板市场”是老百姓和媒体的俗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文件定名为“代办股份转让服务系统”。

    三板市场现挂牌49家公司53只(含B股)股票(原两网挂牌公司股票8只,从主板市场退出后陆续进入三板市场的45只)。

根据公开资料统计,三板有两网和退市股民176万人。我们当中有历史上的两网股投资者,绝大多数为随着公司退市来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后来进入三板套利者纯属凤毛鳞角。

    我们不是“拉圾股”的投机者,合法的两网交易市场於8年前被武断关闭后,两网公司转入三板挂牌是历史冤案;而从主板退出的退市公司则是大股东侵占挪用资金和大量违规担保的重灾区。三板是重灾区,我们是名符其实的重灾难民。

    我们在两网市场和主板市场以市价几元、十几元甚至几十元买入的股票,进入三板市场后最低贬至二角、三角,缩水数十倍。是不公平市场制度设计的受害者,为资本市场历史上遭受最不公平对待时间最长、遭受损失最惨重的中小投资人群。

    三板市场挂牌公司,由原两网遗留问题的9家公司和从主板市场退出挂牌的41家公司组成。最近代码为400003的粤传媒通过发行新股(英文缩写“IPO”)方式即将进入深市中小板挂牌,原两网公司剩下8家。

三板市场的问题是上几届证监会决策不谨慎而延续了近八年的历史遗留问题,是三板股民血泪史。176万三板股民相信在本届中国证监会领导下,一定能比主板市场更好地解决三板市场的问题。


关于退市公司问题
1,把退出主板市场后进入三板市场交易的公司再定名为“非上市公司”不合时宜。

    中国资本市场迄今已有41家公司,属于退出主板市场挂牌的公司,当初实行终止上市政策时并没有三板市场,证监会的文件称这些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没错。

    但是,以后经过合法公开准予的程序进入三板证券交易市场挂牌,再定性为“非上市公司”是不符合情理的,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对176万中小股民也是极不公平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三板市场也是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向国家税务机构缴纳同等税额的印花税。在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具有上市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征。特别在中央已经决定发展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下,不能再把三板市场排斥在证券交易市场所之外,更不能再说退市公司是“非上市公司”了。

2,三板市场应该由证监会监管

    “交易”与“转让”都是“买卖”的意思,所以三板市场就是供证券买卖转让交易的市场。三板市场交给中国证券业协会代管不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第九章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第一百七十六条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等等八项职责中,没有一条认定其具有证券交易市场监督管理的资质与职责。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法律规定。

    正是因为把三板市场交给了不具备监管能力的协会来“监督管理”,所以三板市场七年来问题多、矛盾多、股民意见多。

3,反省原退市政策,还三板股民公平与正义。

    监管部门当初急促推出退市制度,用心良苦,告戒公司管理层,教育普通投资者,并以此抑制所谓“拉圾股”炒作。有人甚至简单提出,没有“退市机制”不可能有健康的资本市场。

    我们看到“退市制度”实际效果并不好,既不能改善上市公司质量,也不能够阻止市场5年走熊,更不能抑制“拉圾股”炒作。“拉圾公司”包装上市还时有发生。一年绩优,二年亏损,三年ST,四年摘牌的案例年年出现,市场里的“拉圾股”依然不断滋生。即便在今天,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十年,主板市场上仍有165家戴帽的“拉圾股”,说明原有的“退市制度”并不能解决市场的健康发展。

    中国股市因历史原因存在的股权割裂状态,控股股东的股权不能流通,把上市公司成为它们无止无休的取款机和印钞机等等市场制度性缺陷才是主要原因之一。

我们流通股东因公司退出主板市场,所持股票流通权丧失而血本无归,而大股东们及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秋毫无损,该负法律责任的依然消遥法外,受到法律制裁的微乎其微。可见退市政策惩罚的只是无辜的流通股民,这极为不公平,不正义,为世界资本市场所罕见。这样悲惨的后果已经深深刻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千百万投资者的心上,点点鲜血从千百万投资者的胸口流出。

    例如湖北省宜昌市的400045猴王,其控股母公司持有4256万股,价值不到5000万元,巧取豪夺,侵吞资金却高达12.2亿元。主板市场市价曾达13.34元,在三板市场均价仅为0.42元。退市制度不公正地惩罚了56,546名普通流通股投资者。

    广东深圳的400032深石化,大股东控股16454万股,侵占公司10.2亿元。

    沈阳的400036环保股份,被自已的母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侵吞了7.2亿元,其中4.4亿元被当地政府挪用,占用资金为其股份的2.89倍。深圳一位中小投资者持股成本23元,到了三板缩水109倍。退市保护了违法者,惩罚了已经屡受伤害的中小公众投资者,完全本末倒置。

据上海证券报2000年11月15日载文披露,东北工业重镇鞍山市的400021鞍一工因国民经济制度转轨,“帮带”当地七家亏损企业,损失8190万元,负债12亿元,被关联单位占用6.5亿元。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终因不堪重负而退市。

黑龙江省的400044哈磁股份,92年以哈尔滨磁化器厂为主体组建,截止2005年6月30日被大股东及关联企业侵吞6.43亿元。

海南省的400023南洋股份,由当地政府任命的董事长,三年任期公司股本2亿元全部亏空,负债总额达4.29亿元。

    陕西省西安市400051精密股份,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五名罪犯,仅用275万元从地方国资部门手中骗得国有法人股5010万股,在取得控股权后占有该公司资金1.09亿元。用精密固定资产作担保在广东地区取得6亿贷款。还编制虚假年报、中报及配股说明书报请证监会批准,非法募集资金2.25亿元。该团伙用侵占的3个亿为自已填去期货亏空。致使精密连续停产四年,职工连续七个月拿不到分文工资,引发数百名职工被逼迫占据国道要地静坐41天的群体事件。2007年10月15日西安市中院作出主犯张华无期徒刑判决,其他四名分别处以18年至6年等徒刑,2007年10月16日陕西华商报、西安晚报对该案作了详尽报导。

    400051精密股份於今年2月2日挂牌三板,股价最低仅为0.74元/股,对比主板挂牌时的最高价18.90元,6万余户流通股东遭受的损失可想而知。

    以上仅举数例,类似案例不可胜举,可以这么说,市场所有违法犯罪都可以在它们49家公司身上找到实证。

    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早於2004年7月27日下午,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发布会,表示“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已经成为影响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顽疾,引起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的高度重视”。证监会虽然认识侵占的危害,却无奈缺失执法力度,发布会后仍有21家公司被退市。
  
2006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等八部委下达证监发[2006]1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文指出:“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大量存在的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严重阻碍了上市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侵犯了上市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完整性,影响了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和健康发展,是导致部分上市公司连续亏损直至退市的主要原因,是严重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清欠已得到了国务院八大部委大力支持,此后,仅有6家公司退市。


4,解决退市公司问题迫在眼前,应该抓紧部署股改与清欠

    主板清欠工作已近收尾,还了公众投资者的公平与正义。退市公司的大股东侵占资金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主板挂牌期间,三板股民血流成河、苦难沉重,股改与清欠工作不能再迟疑了。

应着眼构建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大局,尊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历史,对退市公司特别要以人为本给予出路。

    上市公司退市不是破产,只是退出主板交易市场转到了三板交易市场,并没有真正退出证券市场。作为监管部门来说,保证主板市场健康发展和保证三板市场健康发展同等重要。

    当前应尽快出台平移转板政策,促使退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因大股东违规担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导致现金流枯竭,严重资不抵债,有的主营业务长期停顿,无收入来源,基本上丧失了持续经营能力,靠自身能力已经无法扭亏为盈,因此,政策推动的重组才是退市公司重获新生的主要途径。

    可采取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相结合,通过剥离亏损资产及置入优质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清偿欠款及赠送资产、定向增发引入优质资产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增加公司净资产值。彻底解决大股东占用资金问题,重组后提高公司质量,恢复公司的盈利能力,退市公司实施股改和重组后满足主板条件的可申请恢复主板挂牌。

    退市公司从主板摘牌长达七、八年, 目前我们还不能参照如美国等发达资本市场,实行亏损可以退税的政策,因此在评审平移转入主板的条件上应该参照或移用主板带“*”ST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条件。主板市场的上海*ST棱光(600629)结合股改、清欠的重组,证监部门对其掌握的复恢上市的条件值得在三板推广:
    由于原大股东违规操作,将巨额债务和担保转嫁给*ST棱光,致使该公司多年亏损,先后两次被暂停交易,面临退市乃至破产的严重局面,公司股票于去年5月18日停止交易。当时负债7.19亿元,涉及到30多家债权单位,重组工作一直难以推进。去年10月底,上海建材集团会同*ST棱光将其中6.93亿元债务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决定将上市公司对外债务转化为对上海建材集团的2.44亿元债务,由上海建材集团出面偿还。同时,上海建材集团还豁免了*ST棱光1.5亿元债务,双方约定当上市公司有偿还能力时再偿还。

    对于退市公司的母公司(往往是大股东)没有能力归还占用资金的,应强制其以股抵欠,由地方政府和当地证监机构共同参与监督其重组。

    对于没有能力进行股改、清欠、重组的三板公司,对於无联系地址、无法人代表、无大股东的三无三板公司,建议由国家全部接管,国家出政策再把那些股权盘活,置换新股,以彻底拯救三板难民,这样国家和股民都受益。


关于两网遗留问题
“两网”或称“两网交易系统”,即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办的“中国证券交易系统(即NET)”和由国务院国家体改委开办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即STAQ)”,两网均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合法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的。与之合理比较,两网也是合法的证券交易所。

    九十年代,我国证券交易的法律依据是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作出定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13)‘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6)‘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根据此法定义,在两网挂牌的公司毫无疑问是“上市公司”。由此可见,2000年把两网9家公司定性为“非上市公司”是历史的误会,由认知失准引起的错案。

    在两网交易的股票原为法人股一部分,进入两网合法证券交易系统后成了流通股,正象七、八年前的法人转配股,配股权卖给流通股股民后,变成了流通股。因此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讲,应该予两网股同样的对待,当时应在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几年来,投资者末见证监会针对两网历史遗留问题,出台过任何积极可行具有可操作性、有明确实施细则的行政文件或政策措施,以兑现一掷千金的承诺。我们认为证监会应在证监办发『2000』29号文件所确定“解决”的原则基础上,出台相应配套的具体实施转板细则。

    两网挂牌的9家公司,历经七、八年之久漫长的不公对待。在三板市场不能融资,规则僵化,交易清淡的环境下,还能够坚持经营,发展生产,创造利润,没有一家连续亏损。如果说主板市场有170多家占整个市场股票十分之一的戴帽ST“拉圾股”,那么两网9家公司无一“拉圾”,证明两网企业有顽强的生命力。与主板公司比较,其基本面应当属於经营良好的企业。当年如能直接转入主板市场,享受市场化融资并获得资源合理配置,相信今天大多可以成为行业的龙头企业,市场的排头
兵。例如代码400001的杭州大自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来是中国磁性记录和光电记录的龙头企业,曾三度申请转入主板上市,均因证监管理层认识不一、政策空白受阻,致使大自然公司与大好的历史机遇擦臂而过。可见曾几何时有过“督促其加紧工作,争取早日解决问题”的实际措施呢。

    七年多来,仅有两网粤传媒公司,在四、五年前提出转板申请后,几经反复漫长等待,终於今年7月底被核准以发行新股方式走上主板市场。究其原因就是市场最高监管机构对两网公司缺少历史尊重观和以人为本的为民观,虽有文件提出了“优先考虑,抓紧审核”的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将督促其加紧工作,争取早日解决问题”的承诺。以后并没有进一步给市场明确的可行的透明的予期。没有出台任何具体可行的实施条文。

    我们认为400003粤传媒以申请发行新股的方式(IPO)转入主板市场,为三板两网公司转板的一种模式,但不应当成为唯一法定的转板标准模式。主板市能够仅花二年时间对1700家公司股改、清欠,而两网七、八来才成功转板一家,说明对三板两网公司的政策存在空白。

    我们认为两网是历史遗留问题,两网股票毕竟在合法开放的两网交易系统流通了多年,又在2002年转入合法的三板市场交易流通。前后在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毕竟续存交易了十多年了,有公众股民近8万余人,大家难以接受以“非上市公司”的待遇。

    另外,8家公司都有国资母公司,站在他们立场上与其象粤传媒申请了四年之久才IPO,还不如另起炉灶干净利索申请IPO。大股东和其控股的挂牌公司看不到利益就不会有动力,没有动力就没有目标,没有目标自然就不会有思变的措施,这便是两网公司多年来安于现状不思变革的原因,也是七、八年来只有粤传媒一家获得转板的原由。此种情势下没有一方是赢家,输得最惨日子最难过的便是8万余名普通股民以及他们的家庭,波及几十万人口群。


为此我们建议证监会将主板市场股改清欠中创造的新鲜经验,移植嫁接到三板两网公司上。结合股改、清欠,准予转入主板挂牌。


总之,8家两网公司质地相对良好,不能苛求IPO方式,应出台积极鼓励的可操作的转板政策,促使8家公司一年之内全部转入主板。


其他
应恢复证监会对三板市场监管,改善交易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板市场至今有18家公司借口种种理由拒不编制年报,监管部门对可以编制而故意不编制的公司应作出及时严肃处理。对公布各种虚假信息、编造虚假财务资料的一定要实施严刑峻法。

目前全国仅有二十二家券商代办三板市场股票,据说西安市仅有国信证券一家有此业务,不利于三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战略发展。三板帐户与深圳帐户的合并已经没有技术困难,应尽早宣布两户合并方便投资者。

有一现象管理层和社会媒体都应该清楚,三板股价从主板摘牌后普遍缩水数十倍,即便三板股价涨十倍,三板股民仍然亏损累累,三板绝对没有暴利。


    中国证监会以“开弓没有回头箭”的大无畏气慨,正确执行中央政府的决策,已经在主板市场完成了功德满园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创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局面,与此同时也积累了许多十分可贵的经验。对此,我们广大三板投资者感到无比欣慰喜。

    我们认为,学习贯彻党中央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尊重历史承认问题,以人为本务实处理,坚持标准灵活掌握,解决好三板市场两网和退市公司遗留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

    我们热切地期望,本届证监会能够象主持主板市场的改革一样,本着事实求是精神,尊重客观历史,以广阔的胸怀、无比的勇气解决过去历史遗留问题和化解这些多年沉积的矛盾。

亡羊补牢,对两网和退市公司尽早出台扶植创新政策和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让这些公司尽快转入有融资功能的主板或中小板市场,使两网8家顽强的企业参予资本市场公正平等的竞争,进一步发展壮大;对41家退市公司给予出路,参照主板股改,移植经验,展开清欠,鼓励重组,抚平三板投资者心中多年的怨屈和不幸,实现国家、地方政府、挂牌公司、投资者、证监会五方共赢。

此致

敬礼
                                              
                     三板市场两网和退市公司上海股民代表
                                                
2007年11月8日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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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上市公司破产有关问题的分析与建议
作者:邱永红

一、我国上市公司中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公司的总体情况-以深交所为例 

  截至2005年12月31日,深交所上市公司中,因连续亏损而面临退市风险的公司共60家,占深市主板上市公司的比例为12.24%,其中暂停上市公司13家。在60家面临退市风险的公司中,因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出现资不抵债的公司30家,占深市上市公司比例为6.12%。此外,因三年连续亏损而暂停上市的13家公司中,除*ST九化外,其他12家公司均已资不抵债。 

  二、上市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一)目前,深、沪两市的投资者有7000多万,其中绝大部分为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的破产将会影响到千千万万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此外,至今为止,我国没有上市公司破产的案例,投资者还没有形成上市公司破产的心理预期。因此,如果突然让上市公司破产的话,将会给投资者的信心造成打击,并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 

  (二)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具有一定价值,只要上市公司不破产,二级市场上的股票就有一定的价值。即便上市公司因为连续四年亏损退市,其股票还可以在三板市场交易,投资者的股票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然而,上市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由于股东排在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最后,如果上市公司被破产清算,广大投资者将血本无归。 

  (三)对上市公司的债权人而言,若公司破产,破产财产中支付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所欠税款之后,能够留给债权人的几乎为零,因此债权的损失也很大,甚至血本无归。所以债权人一般都不希望上市公司破产,希望进行重整,原大股东能够偿还部分欠款,政府给予补贴,或引入新的大股东,使企业能够重新正常运转,从而收回部分债权。 

  (四)上市公司破产除会产生广大投资者血本无归等后果外,还必然导致更多的员工失业,增加社会压力,并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破产的几点建议 

  (一)目前,按目的来划分,企业破产主要分为两种:(1)以财产清算和消灭破产企业主体为目的的破产;(2)通过破产程序达到资产和债务重组目的的破产。 

  为避免由于上市公司的破产可能造成的冲击,维护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建议人民法院对上市公司尽量采取第二种破产方式,即通过重整或和解达到使公司获得新生的目的;对确实无重组希望需要采取第一种方式进行破产清算的,也应待其退市后再进行,以尽可能减小其对市场和社会的冲击。 

  (二)充分利用重整制度和和解制度,努力促使尽可能多的资不抵债上市公司避免被宣告破产,并通过资产和债务重组走出困境。 

  1、充分利用重整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产生破产担忧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重整制度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并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得到迅猛的发展。由于其克服了破产与和解制度的不足,很快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当前,充分利用重整制度来挽救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如上所述,上市公司是现代社会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员工多、股东遍布全国各地、债务关系复杂,对于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如果不设法予以挽救,而是听任其破产解散,必然造成员工流离失所、社会问题丛生,而且使股东和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由于重整制度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如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吸收股东参加重整程序等,能从客观上帮助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走出困境,具有比和解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和一般的行政手段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充分利用重整制度,对于这些公司能够有机会重新获得新生,避免由于其退市或破产可能造成的冲击,维护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无疑具有及其重要的现实作用。 

  其次,扩大对破产事件社会影响的关注范围以适应现代公平价值的要求,也是当前破产法改革运动中一个重要的观念更新,把对公司职工、股东、关联公司、公司所在的社区、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保障等外围受影响者的社会关怀,融合到破产程序和规则的调整中,使法律制度能够反映或顾及其利益诉求,体现了重整制度对社会公平需求的满足、对多数人利益的人文关怀。 

  最后,我国一些企业的破产试点表明:破产财产变现困难,变现成本高,财产变卖所得大大低于帐面价值,以致清算费用耗尽全部破产财产时有发生。在破产程序不确定、司法介入未必奏效、清算费用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对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进行重整是值得提倡的路径选择。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没有规定重整制度,使上市公司的重整无法可依。可喜的是,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设专章对公司重整做了规范。新《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九十四条对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做了规定。  

  此外,新《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根据该条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暂停上市后,有一年的缓冲期(老《证券法》只规定了半年的缓冲期),从而使上市公司有充分的时间来进行破产重整。 

  为此,我们建议: 

  (1)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中,应充分利用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和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促使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限期进行重整,尽量避免破产,并通过资产和债务重组走出困境。 

  (2)对能提出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的上市公司,建议人民法院在受理等程序予以从快从简,以为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提供便利。 

  2、充分利用和解制度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利用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制度来挽救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ST吉纸便是一个成功的案例。*ST吉纸于2005年经过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大股东更替、以注入优质资产作为股改对价之后,公司脱胎换骨,基本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净资产由0元上升为40,277.90万元,持续经营能力得以恢复。新的大股东并承诺,公司实现的净利润在2006年度不低于4,306万元、2007年度不低于5,500万元、2008年度不低于7,098万元。 

  在《企业破产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新《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制度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因此,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中,应继续充分利用和解制度,促使频临破产的上市公司脱胎换骨,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破产问题上建立长期稳定的联系、协调和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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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公司股改清欠创新一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云大科技终止上市公告
  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四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14.3.6条和第14.3.1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自2007年 6月1日起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若云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退市后经过一系列创新运作,太平洋证券置换云大恢复上市,于当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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