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120楼jay-hzf于2010-12-10 23:24发表的 :你除了抵-制别人起-诉还提出什么实际意义的东西?你真是三板的股-民?还是别有用心?只会一味打击吧里的几位元老,什么都不做的你知道羞耻吗?你如果真持有退市股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这种表现不太正常。希望没有恶人垃圾混进论坛!
引用 引用第119楼jay-hzf于2010-12-10 23:05发表的 :这人的动机有问题!有意拖延,制造和谐的嫌疑!
引用 引用第123楼0909于2010-12-11 15:49发表的 :1111111有人害怕依法维全!害怕依法起诉某会行政乱作为!畏首畏尾.............拿不出国务院112号文件被报废的国务院正式文件,我们唯一只能依法起诉!我们起诉是在护法!*****十几年没有任何实际效果改变老三板,难不成也要通过跳楼、*****才能有实质性进展?!nba 认为再等待10年或者有什么高招不妨直截了当说说给大家参考,一味的想方设法拖不得人心。
引用 引用第121楼自然规律于2010-12-11 10:53发表的 :我们小草不能学某会,传言因为有人在论坛上发表了不同的观点,有人就因此丢掉工作,有人因此被逼疯,甚至企图把有人逼死。小草应该能容纳不同的观点,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小草的管理层千万不能学某会传言中的鸡肠小肚、傲慢无知、残忍凶狠。
引用 引用第135楼自然规律于2010-12-12 11:29发表的 :nba 你说你是退市股-民,我真的很怀疑因为从你的言辞中极尽二种手段一种是恐-吓,意指三板投资者如果不老实没有好果子吃.......
引用 引用第98楼nba于2010-12-10 15:34发表的 :对!所以说就算112号文-件或10号文-件指两网(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非-法是不对的。这是重点之一。
引用 引用第138楼自然规律于2010-12-12 14:31发表的 :
引用 引用第138楼自然规律于2010-12-12 14:31发表的 :你的意思是指10号文
引用 引用第141楼nba于2010-12-12 15:38发表的 :如果国-务院违反“法不溯及既往”这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国-务-院当然就不对,而且是违-法!这问题就大了,那天就说是重点之一。
引用 引用第121楼0909于2010-12-11 15:49发表的 :nba 认为再等待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