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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楼  发表于: 2010-12-12   
大家应该知道:不管怎么说,我们(投资者)是依法投资,只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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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楼  发表于: 2010-12-12   
引用
引用第150楼mmmm于2010-12-12 16:41发表的  :
nba说的非常对。他是从法-律层面和ZET/STAQ的历史来讲述的。
nba你还是帮我找一找10号通知是以什么为依-据说ZET/STAQ是非-法的。(你上次的答复我不了解)

10号文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但没有明确指出详细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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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楼  发表于: 2010-12-12   
引用
引用第150楼mmmm于2010-12-12 16:41发表的  :
nba说的非常对。他是从法律层面和ZET/STAQ的历史来讲述的。
nba你还是帮我找一找10号通知是以什么为依据说ZET/STAQ是非法的。(你上次的答复我不了解)

10号文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但没有明确指出详细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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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楼  发表于: 2010-12-12   
引用
引用第150楼mmmm于2010-12-12 16:41发表的  :
nba说的非常对。他是从法-律层面和ZET/STAQ的历史来讲述的。
nba你还是帮我找一找10号通知是以什么为依-据说ZET/STAQ是非-法的。(你上次的答复我不了解)

10号文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但没有明确指出详细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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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楼  发表于: 2010-12-12   
发了三个帖要审

引用
引用第150楼mmmm于2010-12-12 16:41发表的  :
nba说的非常对。他是从法-律层-面和ZET/STAQ的历史来讲述的。
nba你还是帮我找一找10号通知是以什么为依-据说ZET/STAQ是非-法的。(你上次的答复我不了解)

10号文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但没有明-确指出详-细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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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楼  发表于: 2010-12-12   

我记得10号通知后,最 高 法 院有一通知地方法 院不受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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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楼  发表于: 2010-12-12   
最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可能也没两网早出生,请mmmm找找这两个法的最早出生版本。

至于“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就很不清楚很不靠-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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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楼  发表于: 2010-12-12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law/64761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我认为是最早的版本))))))
我负责公司法。把上市这一章贴上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前款第(二)项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根据公司连续盈利情况和财产增值情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四十四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四十六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五十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依照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三节 上市公司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股票上市交易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经批准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交易。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三十条 本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自74楼


1990年12月5日,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正式开始运行。STAQ系统是一个基于计算机网络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的综合性场外交易市场。系统中心设在北京,连接国内证券交易比较活跃的大中城市,为会员公司提供有价证券的买卖价格信息以及结算等方面的服务,使分布在各地的证券机构能高效、安全地开展业务。

1992年7月1日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在STAQ系统开始试运行,开创了法人股流通市场。NET系统是由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证交)开发设计,并于1993年4月28日投入试运行的。该系统中心设在北京,利用覆盖全国100多个城市的卫星数据通讯网络连接起来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证券市场提供证券的集中交易及报价、清算、交割、登记、托管、咨询等服务。NET系统由交易系统、清算交割系统和证券商业务系统这三个子系统组成
[ 此帖被mmmm在2010-12-12 17:3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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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楼  发表于: 2010-12-12   
鄙视自作聪明自以为是无自知之明无耻小人频繁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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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楼  发表于: 2010-12-12   
引用
引用第157楼gjzxzzm于2010-12-12 17:30发表的  :
鄙视自作聪明自以为是无自知之明无耻小人频繁添乱!


对!我也鄙视自作聪明自以为是无自知之明无耻小人频繁添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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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楼  发表于: 2010-12-12   
nba  证 监 会成立时间??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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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楼  发表于: 2010-12-12   
1990年 中国证-监会成立
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9-09/29/content_18624019.htm

实际上是1992年10月12日成立

1992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国-务院证券委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兼任,副主任为刘鸿-儒(兼任)、周道-炯,由13个部委和最高检察院的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同时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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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楼  发表于: 2010-1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公司法没两网1990年出生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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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楼  发表于: 2010-12-12   
回 161楼(nba) 的帖子
那《公司法》就不要查。
STAQ运行时间比证 监 会成立时间早,ZET运行时间完。能这样确定???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章程(ZET系统)
 (1993年3月8日 中国人民银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各项具体行政、业务活动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3/36/2e17874cea1724c827789be1f288b2b0_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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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楼  发表于: 2010-12-12   
两网冤被关闭,沪深股市随时都可以被扣定非法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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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楼  发表于: 2010-12-12   
nba和mmmm很有意地曲解1998[10]号文件前提,大家警惕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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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楼  发表于: 2010-12-12   
引用
引用第169楼0909于2010-12-12 20:05发表的  :
nba和mmmm很有意地曲解1998[10]号文-件前提,大家警-惕呀!

怎样曲解说清楚一点,说话要有根有据才有说服力。

[ 此帖被nba在2012-07-24 12:2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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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楼  发表于: 2010-12-12   
证-监会用1998[10]号文指两网非-法确实是不对的。

因为当时两网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包括深圳和上海交易所都不可能拿出国务院的批文。都只是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112号文确认两网及深圳和上海交易所交易的公司是上市公司。

证见会以非上市公司解决两网流通至少是和国务院112号文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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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楼  发表于: 2010-12-12   
引用
引用第171楼1107于2010-12-12 21:25发表的  :
证-监会用1998[10]号文指两网非-法确实是不对的。

因为当时两网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包括深圳和上海交易所都不可能拿出国务院的批文。都只是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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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楼  发表于: 2010-12-12   
证监会借“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法治不一定是市场初期发展的前提条件,-------------”
上幅零早就总结说了“事变法移”。所以:国务院1998年【10】号文件以亚洲金融危机为契机关闭了所有场外市场,虽然没有明文否定国务院1993年的112号文件,执行者事实却非法将两网关闭、剥夺上市公司融资权股票连续交易流通权!
再看如今: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大力推出创业板(民称抢钱版)、多层次新三板、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西安、成都、浙江、重庆、深圳、北方、等等等等;国务院1998年【10】号文件也就等同废纸!

之所以需要“事变法移”,之所以强调“法治不一定是市场初期发展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当权的尚方宝剑在手,为所欲为都合法!
这就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制了。汗!
[ 此帖被0909在2010-12-12 23:38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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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楼  发表于: 2010-12-12   
回 170楼(nba) 的帖子
111111111
已经在本贴71楼回你:
10号文这一段:
.............
近年来,一些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以下简称“股票”)的场外非法交易活动。
.................
两网股票明明白白是国务院112号文件确定的合法上市公司!江总书记李鹏总理都还健在。
1998年国务院10号文件是指“一些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场外市场,你连这个前提都看不懂,根本不是在维全!国务院112号文件能看明白吗?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文件敢说两网是非法市场,就你说有请拿出来晒晒。偶转帖的国务院112号文件不可能是偶有本事造假的吧!证监会什么时候敢说112号文件是非法的已经报废?!但是他们却实实在在滴将两网非法关闭了,已经执法犯法,严重侵害了合法投资者,将改革试错成本残忍嫁祸给合法投资者!
请你对照以上看明白再说,以免变相瞎搅和。
你认为国务院112号文件是什么?然道过时了就不合法?

与你争辩真是浪费时间!可以确定你是在有意识地曲解并蓄意瞎搅和!!!
[ 此帖被0909在2010-12-13 09:29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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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楼  发表于: 2010-1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设置的通知(1993)
 (国发<1993>25号)


(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国务院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均作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机构设置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和部委共四十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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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楼  发表于: 2010-12-13   
nba     从国 务 院名词解释和1993年国 务 院部门设置看,体 改 委和人 民 银 行批准的就可以理解为是国 务 院批准。如果这样解释成立的话。两网应该是合法的。
1107、华生上访或上述时,是否可以带上这些资料。现在最重要的是要说服证 监 会 官 员我们是合法投资,让他们也确定两网是合法的。
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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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楼  发表于: 2010-12-13   
回 167楼(1107) 的帖子
现在最最重要是拿出有力的证据说服证 监 会认可两网股是上市公司。很难。
nb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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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楼  发表于: 2010-12-13   
Re:回 167楼(1107)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173楼mmmm于2010-12-13 06:37发表的 回 167楼(1107) 的帖子 :
现在最最重要是拿出有力的证据说服证 监 会认可两网股是上市公司。很难。

不难了,慢慢来。
也许你慢慢就会把问题理清,慢慢来吧。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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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楼  发表于: 2010-12-13   
回 174楼(nba) 的帖子
nba您也是好心,充当反面辨方以提高大家的辩知能力
1107也这样干过,被俺扣了300分,俺现在还觉得过意不去,哈
但俺给您提一点小小的建议,不要随便威吓三板投资者,因为证监会都很讲道理,证监会也从来没威胁过上方者,你这样威胁充当反面辨方就有点失真了
如果你的气量更大些,那就更完美了。象4000918,刚开始时俺也经常跟他吵,但他赢得了论坛绝大多数人的尊重,俺现在对他是顶礼膜拜.
充当反面辨方这种角色,真的不是谁都能干好的,您能有勇气来担任,俺还是很佩服的。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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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楼  发表于: 2010-12-13   
回 174楼(nba) 的帖子
从法治的观点来看,10年前的行政法规是否合法已经不是那么重要了,因为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现在重要的是,在如今的法律基础上,证监会要履行证券法所赋予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从这点意义上看
三板的投资者和主板退市者以及二网元老,都是一样的。

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正是官员的试金石。是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执政为民都可以从中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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