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意外!上交所回复中引用法规条款不当,故意歪曲概念,维系特权利益。今年5月,查上海市工商局企事业登记资料,上交所於2003年10月16日居然被注销,是否掩人耳目?起诉状
原告(集体诉讼代表): 证券交易市场投资者 男 1942年12月7日生,住所地 上海市 路 弄 号 室 邮编 手机:13764116550
被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电话 (021)68808888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职责与义务,执行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4 ]6号文《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限期制定再上市的“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2004年2月5日,中国证监会为贯彻《国务院头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了“证监公司字(2004)6号”
文件:《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提出,关于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次上市问题,“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七年来原告未见被告公布相关细则和规则,原告自2007年7月起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原告又於2011年5月1日向被告发函(见后附1)询问并提出要求,被告态度冷漠不予答复。
原告认为,被告的态度和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危害证券市场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证明其口口声声宣传的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只是忽悠。原告忍无可忍不得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十五名投资者到场签名
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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