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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我是第一个提出老三板公司可以通过介绍上市加上吸收并购来实现海外上市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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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3-07-02   
"优先股比普通股优先获得补偿款,但是要说明的是一般破产清算之后,要先偿还公司债务和工人工资和法院等一些程序费用之后,再进行优先股持有人的补偿,其实在优先股补偿前往往早就没有资产了,优先股持有人也要面临无钱可赔的境地,"这个只说明中国内地对某些模式的破坏性,一般来说,中国只重视有形资产,不重视无形资产,对知识产权保护很差,才导致你说的情况,有人说过,就算天灾把可口可乐的全球工厂都毁了,只要我有可口可乐的配方,多少天以后,我照样......对于三板这类公司重组的话,重组的方式按照上面说,那么配方在中国的使用权可以投入第一次重组...但是不会因为第一次重组失败后(假设是因为天灾而导致工厂倒闭)破产清算,而丧失他这个配方的使用权,相反,他会拿来继续第二次重组....也就是在中国,才会把配方当作不值钱的东西在第一次重组失败时强制拍卖,.配方的持有人也就没有必要参加第2次重组了...也就是我搞三板等级考试的原因之一:不同水平的人是无法坐到一起沟通的,在三板等级考试中,不同水平的人不应该也不会坐在一起.你的水平决定你的位置在哪里..自由属于小草,不属于三板等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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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3-07-03   
银广夏民事赔偿的五种前景【公告解读】
 
■ 本报记者 钱政宜  发自上海
 
     ( 2006-04-05 第03版 ) 【字号 大 小】【打印】【关闭】
 
  2001年8月初,媒体的一篇《银广夏陷阱》将一袭“沪深第一绩优股”外衣从银广夏(000557)身上扯了下来,从而引发了一场股市地震。
  当年9月10日,银广夏恢复交易后连续15个跌停,随后亦是持续不断的下挫,银广夏的流通股持有者遭受了惨重的损失,这一事件典型性地显现了上市公司造假的巨大杀伤力。
  银广夏财务造假曝光后,部分流通股投资者以“接受虚假信息投资亏损”为由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截至2004年8月16日,银川市中院共受理案件103件,涉及投资者共计847人,涉案总标的1.8亿元。此后,除其中一起案件审理并且宣判外,银广夏的民事赔偿案没有实质进展。
  2006年4月初,在银广夏造假“揭锅”56个月后,已经经历过暂停交易、法人股股权转让并戴上“*ST”帽子的银广夏再次走上了台前。这一次,*ST广夏在股改方案中承诺,将在股改通过后的30天内,解决银广夏民事赔偿案这一棘手问题。
  不过,由于如今的*ST广夏已经严重资不抵债,面对“每10元赔偿标的获付2.2股*ST广夏股份”的方案,遭受巨额损失的800多名投资者能接受这个偿付率颇低的方案么?
  8万人与800人
  *ST广夏“每10转增3股”的股改方案,已经在3月13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上获得了流通股股东87.76%的赞成率,顺利通过。不过,该公司股改成功只完成了一半。
  根据*ST广夏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在股改方案审议通过后的30日内,将与目前银川市中院受理的以公司为被告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所有原告,进行协商谈判。在此基础上,非流通股股东将与中小股民诉讼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4月2日,*ST广夏总裁金爱军在上海向记者表示,目前他代表公司的主要非流通股股东,和张岩律师一起,在4月12日的承诺期限到来前,与原告们逐一协商解决银广夏民事赔偿案。
  “将股权分置改革与解决中小投资者诉讼相结合,非流通股股东的出发点是利用股改这一难得的机会打破目前银广夏中小投资者诉讼的僵局,以向原告支付未来可以流通的股份的形式免除银广夏目前的或有负债。”金爱军表示,“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尽量使包括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银广夏公司及诉讼原告在内各方利益趋向一致,实现共赢的结果。”
  张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这次作为*ST广夏主要非流通股股东的代理律师参与此事。据他透露,目前*ST广夏已经与部分原告达成协议,而且愿意接受这一方案的原告还在增加。
  记者注意到,*ST广夏在股改方案中承诺了解决银广夏民事赔偿案,并增加了追送条款。实际上,*ST广夏的非流通股股东拿出了3934万*ST广夏的股票,按照“每10元赔偿标的获付2.2股*ST广夏股份”的标准赔偿银广夏民事赔偿案的原告们。
  据估算,按照目前*ST广夏1.69元的股改停牌前价格,即使不考虑补涨(3月6日收盘后开始停牌,而此期间深圳成指涨幅接近9%)以及自然除权因素,其补偿率也仅为37%左右。
  而且,根据参与*ST广夏的赔偿方案,4月12日调解期限截止后,之前*ST广夏的非流通股股东拿出的3934万*ST广夏股份,在支付给原告们之后的剩余部分,将全部追送给*ST广夏股改时股权登记日在册的8万多名中小投资者。假设原告们无一人接受*ST广夏的赔偿方案,那么8万多名中小投资者每10股最多可拿到1.4股股份。换而言之,800名银广夏赔偿案的原告似乎在与8万多名持有*ST广夏流通股的投资者进行着一场“博弈”。
  当然,800名银广夏赔偿案的原告完全可以不接受*ST广夏非流通股抛来的橄榄枝,继续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堪称无奈的和解
  3月下旬,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的沈春林律师代理的28名川籍投资者(赔偿标的达到180多万元)与*ST广夏非流通股股东达成和解,银广夏诉讼案终于开始了“破冰之旅”。
  4月2日,上海股民杨某等两位投资者委托其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在上海同*ST广夏及其控股股东中联实业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张岩律师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宋一欣同时表示,“接受这个方案,很无奈。”同时他也代表两位投资者,对银广夏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未在股改表决前同原告沟通、在股改方案通过后仅提出一个已经没有讨论余地且抵债率颇低的赔偿方案,表示强烈不满。
  宋一欣透露,两位投资者是在反复研究银广夏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提出的和解方案后才非常无奈地同意的,该协议将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另外,两位投资者要求银广夏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在股改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当其他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和解比例提高时,则银广夏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予追加,对此,银广夏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作出了承诺。
  事实上,这个赔偿方案的抵债率是偏低的,离投资者60%至70%的赔偿心理价位很远,持股后达到两三年内翻本、增大赔偿率的目标较难。据了解,两位投资者是于2002年8月初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银广夏公司的,起诉标的合计698813.73元,诉讼费14482.00元,折成股份为156926股。至达成和解协议时,两位投资者已经漫长地等待了44个月。
  宋一欣分析说,两位投资者是在进行带有较大风险的博弈,他们基于如下几个“也许”的考虑:
  其一,银广夏股票的价值将来“也许”会好转。徘徊在退市与破产边缘的银广夏公司,目前只能寄希望于地方政府大力介入保壳、达到起死回生的结果,如果能像啤酒花公司在重组、股改的同时将10亿元的金融债务免除一样,则是银广夏投资者之福。
  其二,银广夏股价将来“也许”会波动剧烈。可能有套现翻本的机会。股改后的银广夏股权结构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最大的持股股东也只持有10%,这种股权结构容易导致重组购并和增加换手率。
  其三,股改时解决赔偿“也许”比股改后来解决更务实。从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方案都是着眼于股改的通过和控股股东的解脱。而非着眼于解决证券民事赔偿,证券民事赔偿原告不能等待其或有债权被稀释到有抵押的金融债权中时再主张权利。
  其四,庭外和解“也许”比不和解更有利。原告投资者不能期望银川中院乃至宁夏高院在未来两三年内能够审结全部案件。现实例证是,从2002年8月至今的3年半中,银广夏案只判决了一个案件,就算有判决,也不能保证马上执行到财产。只要公司不破产,或许股权变现能力强于一般债权(许多还可能是或有债权)。另外,也应考虑到法院判决时可能会扣除系统风险因素。
  赔偿案的五种前景
  在采访中,记者可以清晰地感受到*ST广夏方面解决银广夏赔偿案的急迫心情。不过,从目前的进度看,要在4月12日前同全部800多名原告达成协议,显然难度颇大。赔偿案的前景依然复杂,充满着变数。
  第一种前景。假设*ST广夏方面与部分原告在4月12日前达成协议,这些原告接受“每10元标的获付2.2股”的方案。这种情况下,其他未达成协议的原告将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等待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宣判和执行。而股改前持有*ST广夏流通股的8万多名投资者则从3934万股*ST广夏股份中分享剩余部分。
  对于没有达成协议的原告们,其面临的前景充满着风险。尽管2002年2月5日,中联实业收购了银广夏公司3家法人股东持有银广夏非国有股7670万股,占总股本的15.18%,成为银广夏第一大股东。但对于银广夏的重组却没有实质性的举动。
  根据2005年*ST广夏的年报,*ST广夏每股收益0.01元,每股净资产-1.85元,主营业务收入4298万元,同比增长173%,净利润664万元,同比扭亏为盈,不分配不转增。尽管*ST广夏扭亏为盈,但截至2005年末,其总资产为50184.70万元,而其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分别为142757.70万元和639.4万元,严重资不抵债。
  金爱军表示,公司的账户已被银行冻结,在债务高出实际资产9个多亿的情况下,即使大股东想注入资产也无能为力,因为资产一到公司账下,立即被封存。而现实的例证是,此前惟一一例被宣判的赔偿案,至今也未能获得执行,原因是*ST广夏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
  从上述情况看,没有达成协议的原告首先面临着难以执行的风险。
  第二种前景。*ST广夏资产和债务重组取得重大进展,*ST广夏的公司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状况逐步恢复,没有达成协议的原告最终盼来胜利执行的一天。
  当然,这是最为乐观的估计。
不过,从目前情况看,做到这一点的可能性显然很小。去年以来,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信实业银行、银川市商业银行等债权人对*ST广夏2005年利息予以免除。事实上,这也对*ST广夏2005年业绩扭亏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这大大降低了*ST广夏的财务费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免除的仅仅是利息,显然要国家为*ST广夏的巨额债务埋单尚没有看到很明朗的前景。
  第三种前景。*ST广夏最终破产清算,届时没有达成协议的原告处境比较被动。因为,根据破产清算程序,最后*ST广夏未必能剩下什么来赔偿这部分受伤累累的投资者。
  假设全部原告与*ST广夏方面达成协议,那么其拿到的赔偿则是一个难以琢磨的变量,因为这最终取决于*ST广夏的股票走势和卖出时间。这种情况下,获赔的原告依然面临着两种前景:
  第四种前景。*ST广夏获付股票获准流通后,择机卖出变现,当然,如果未来*ST广夏经营起色,重组有进展,其股价可以相对走得较好。
  第五种前景。长期持有,而一旦未来*ST广夏积重难返,公司破产,其股票退市。
  事实上,银广夏赔偿诉讼困局中有太多的东西值得人们品味。好在从目前看来,*ST广夏的葡萄种植主业发展还算不错,希望未来债务重组能有效开展,这样银广夏赔偿诉讼的原告们有望减少自己的损失。
  【相关链接】
  银广夏造假案件回放
  2001年8月6日,银广夏董事会公告:“8月2日晚和8月3日有关媒体发表了有关本公司的文章。该文章的发表,有可能引起银广夏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于8月3日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计划于8月7日刊登有关公告,本公司股票将于8月6日上午起继续停牌一天半。”
  2001年8月7日,银广夏董事会公告:“针对有关媒体发表了有关我公司文章的情况,公司董事局于8月3日至4日召开董事局临时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因董事局临时会议公告推迟至8月8日发布,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银广夏A于8月7日下午起继续停牌一天。”
  2001年8月8日,银广夏的提示性公告:“8月2日晚,有关媒体发表了有关本公司的文章,公司立即召开董事局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决定成立核查小组,立即赶赴天津,对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核查小组于8月4日进驻天津公司。经初步核查,天津公司的确存在产品产量、出口数量、结汇金额及财务数据不实,问题严重,涉及面广,需要彻查。8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我公司此事正式立案稽查,并于8月5日派稽查组抵达银川。我公司将于8月8日、8月9日、8月10日连续三天刊登此公告,在此期间,公司股票停牌。8月13日9∶30起公司股票恢复交易。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01年8月9日,银广夏再次发布提示性公告:“8月2日晚,有关媒体发表了有关本公司的文章,公司立即召开董事局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决定成立核查小组,立即赶赴天津,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广厦(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初步核查,天津公司的确存在产品产量、出口数量、结汇金额及财务数据不实,问题严重,涉及面广,需要彻查。8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将我公司此事正式立案稽查,并于8月5日派稽查组抵达银川。鉴于本公司的子公司天津广夏情况严重,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经本公司申请,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股票自2001年8月9日起停牌30天。”
  2001年9月11日,银广夏董事会公告:“公司9月8日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正式通知,本公司原董事局副主席、总裁李有强,原董事局秘书、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丁功民,天津广夏(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董博、原总经理闫金岱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刑事拘留。”
 

[ 此帖被paul在2013-11-01 14:1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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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3-07-16   
曾经号称“中国第一绩优蓝筹股”的银广夏,其虚假陈述内幕自2001年被媒体曝光后成为中国证券(证券专题:http://www.globrand.com/special/zhengquan/)市场第一大丑闻。此后,银广夏不仅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负债累累且官司缠身,股价也从峰值的38元一度泻到0.7元,多年摆脱不了退市的危机。
    就是这样一个在众人看来濒临绝境的上市公司,竟然奇迹般地在2007年顺利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同时,以847名受损中小投资人为原告、案值高达1.7585亿元且历时6年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长征”,也终于在2007年5月成功结案,所有原告全部获赔,账面实际总赔偿额超过1亿元。这或许是银广夏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中创造的另一个“第一”。
    与琼民源证券民事赔偿一案不同,银广夏赔偿案最终并没有让政府买单,而是完全运用市场机制结合法律手段,巧妙处理了ST类上市公司面临的多重困境。而银广夏公司法律顾问所设计的大胆将股权分置改革与证券民事赔偿案相结合的方案,是其中最大的看点。此外,银广夏证券赔偿案中双方代理律师的斗智斗勇也充分说明,金融诉讼并非业余玩家的游戏。


    文/于江 付准
  2005年底的一个下午,银广夏公司法律顾问、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岩正在出差途中,在万米高空的飞机上浏览报上有关股权分置改革的新闻。突然,他想起银广夏总经理金爱军上午打来的一个电话,“咱们是否可以将股改与偿债问题适当结合来设计银广夏的股改方案?”金爱军问张岩。
  “我在飞机上只想了一分钟,就突然有了灵感。”张岩事后告诉记者,“但那时我已经确信,完全可以借助股权分置改革来争取双赢,即同时解决银广夏公司股票全流通和多年来一直没有结果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这两大问题。”
  在很多人看来,ST广夏(000557)不仅负债累累,而且在股市名声欠佳,张岩的“空中灵感”根本就是空想。但是到了2007年5月,ST广夏依然负债沉重,可它不仅如期实现了全流通,同时庭外圆满解决了诉讼标的额超过1.7亿元的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
  这是一个在很多人看来不可思议的结果。
  绝望的沼泽

  ST广夏在上个世纪末曾号称“中国第一绩优蓝筹股”,成千上万不明就里的中小股民纷纷倾囊购买。然而2001年8月初,银广夏造假内幕被媒体披露;2002年5月,证监会认定银广夏从1999年开始连续三年虚构利润,银广夏随即陷入退市危机;紧接着,银广夏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分别受到了刑事与行政处罚。
  按说这是大快人心的事,但对于投资人来说,沼泽之旅才刚刚开始。
  此前银广夏的股价曾从8、9元启动,一直拉升到巅峰价位的37.99元(该价格为10送10除权后的价格,折合除权前的75.88元);案发后,股价又掉头狂泻,史无前例地出现15个跌停板,最低曾跌至每股0.7元。
  “银广夏神话”坍塌后,一部分割肉斩仓的中小股民虽然自知是弱势群体,却朴素地认为,“连续15个跌停板是上市公司造假带来的风险,不该由投资人承担,因此必须有人来赔偿”。至于怎么个赔法、能赔多少、该告谁等等,他们并不清楚。于是,当媒体在2001年8月披露案情后,律师事务所在9月、10月便出现门庭若市景象,咨询电话也接二连三。
  “我们当时认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肯定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也需要给他们一个向法院诉请赔偿的机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雨生律师回忆道,“我们对前来咨询的投资人的姓名、电话、住址、银广夏股票的买进和卖出时间、大概的损失金额等都做了详细登记。在我们大成律师事务所登记的有300多人,登记的损失总金额超过了1亿元。”
  遗憾的是,绝大部分损失惨重的投资人都选择了“认亏”。银广夏的股东当时在全国有7、8万之众,到2004年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时,最终起诉者只有847人,法院认定的诉讼赔偿总额为1.7585亿元。从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来看,最后实际起诉者还不到当初登记人数的一半,仅为126人,起诉金额也是登记的一半,仅为5300万元。
  什么原因导致那么多投资人没有起诉?“我想可能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证券赔偿案当时在中国还史无前例,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大家普遍对往下走没有信心;其次,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打起诉讼,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都比较高。结果,有相当一部分让你耗不起了。”陶雨生感慨道。
  为什么“耗不起”?因为这是一次“诉讼长征”。
  2001年8月5日,《财经》杂志发表题为“银广夏陷阱”的封面文章,即是银广夏虚假陈述揭露日。当年年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全国率先开始接受受损投资人的诉讼委托。然而,正当律师准备立案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匆忙发布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称法院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的条件,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中涉及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几方面的民事赔偿案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很快在2002年1月15日向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但银川中院仍以“先刑事、后民事”为由决定暂不立案。
  直到2004年4月20日,银川中院才开始正式立案,受理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而该案的诉讼时效是从2002年5月16日证监会对银广夏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告发布之日算起,截止期为2004年5月16日。加上此时距2001年9月初次申请立案已经有两年半的之久,很多原告都需要补充材料,时间十分紧迫。后经律师和投资人的多方呼吁,诉讼时效总算延长至2004年8月16日,又争取到了三个月的时间。
  不久,银川中院于2004年12月31日就银广夏案作出了第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ST广夏赔偿原告柏松华11万余元(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采用算术平均法)。然而从那时起,截至2006年初银广夏借股权分置改革推出一揽子证券民事赔偿方案的一年多中,法院方面一直寂静无声。尽管双方的代理律师都心知肚明,2004年柏松华一案只不过是试探性判决,甚至还有为银广夏预提坏账准备金做铺垫之嫌,但所有关心此案的利益方包括局外人都束手无策,并再次陷入了绝望。
  决不放弃

  银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必然要经历一波三折的诉讼长征,原因有三:
  首先,它是第一个被媒体曝光的所谓“中国第一蓝筹股”丑闻,也是当时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大事件。不仅因为揭露日后的股价狂泻给投资人带来毁灭性损失,而且市场上对银广夏丑闻一边倒的谴责,特别是证监会对银广夏作出了行政处罚,给了受损投资人索赔行动以极大声援,使他们逐渐铁了心执意索赔。
  其次,原告2001年起诉的案由是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然而中国第一个有关证券虚假陈述的系统性司法解释直到2003年才出台,加上银广夏公司在丑闻爆发后很快就负债累累且面临退市,原告即使赢了官司也得不到赔偿,而这样的后果是原告、法院以及市场都不愿接受的。
  再次,职业直觉使原告代理律师意识到,尽管银广夏当时几乎丧失了偿债能力,但政府也不可能再像解决琼民源事件那样来充当最后买单人,而这种大案要案必须有结果,使得此案在完善证券赔偿法律框架方面别具创新意义。原告方律师阵营基于此判断的合作与坚持,成为银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走完“长征”的重要支撑力。
  这三方力量的胶着状态持续了好几年。尽管原告一直感到看不见希望,但实际上,他们正在一步步走向希望。最大的希望,莫过于相关法律框架逐步形成。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发布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中涉及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几方面的民事赔偿案件。但时隔仅4个月,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便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3个月后的2002年4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证监罚字(200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银广夏隐瞒重大事实、虚假披露信息的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
  最具里程碑意义的突破出现在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审理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所有的程序和实体的内容,这也是中国关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
  据陶雨生透露,这一版司法解释的制定原则是:立足于有效填补实际损失,而不要求惩罚性赔偿,这与美国的法律有很大区别。在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争论最大的问题是虚假陈述如何认定;其次,就是如何在有效填补实际损失的前提下计算实际损失,主要是如何确定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这几个时间点和基准价格。“只有这些基准问题确定下来以后,对解决这类纠纷才有真正的实际意义。”陶雨生说。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的原告代理律师们也并非被动地静观其变。银广夏一案的诉讼时效始自2002年5月16日,时效期为两年,也正是银川中院迟迟不肯立案的那两年。但全国几十个原告代理律师却从来没有想过放弃。“我们一直在通过各种方法,推动这个案子往前走。”陶雨生说。
  2003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而银川中院依然拒绝受理,在等待10个月不见动静后,11月1日,陶雨生与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的宋一欣共同在北京发起召开了“银广夏虚假陈述案诉讼代理律师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0位原告代理律师参加了研讨会(占全国此案原告代理律师总数近一半)。“我们在会上形成了两封信:一封是呼吁最高法院督促银川市中院尽快依法受理此案,另一封是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启动民事监督程序。”两封信发出之后,陶雨生他们一边直接给银川中院院长写信沟通,一边通过媒体造些声势形成压力。
  2004年4月,银川中院重新启动立案程序,此时距离诉讼时效届满只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4月21日上午,我第一个走进银川中院立案。”3年后陶雨生谈起那一天时,眼神依然是那么得意。银广夏一案在3年中几经法院拒绝,最终在时效届满前被成功受理,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近千名原告的不懈坚持。而他们背后的律师,无疑是巨大的支撑力。“作为律师,起初并没有十足把握保证此案胜诉且拿到全额赔偿,我们坚持不撤诉的第一目的,就是要通过民事赔偿形成巨大威慑力,来逐渐减少上市公司造假的违法行为发生。”
  在陶雨生看来,上市公司违法会产生三种法律责任:行政的法律责任、刑事的法律责任、民事的法律责任。其中,对上市公司最具威慑力的便是民事赔偿责任。
  先来看行政的法律责任,目前行政处罚的罚款额不准超过60万元,相对于上市公司的违法收入来说,可谓九牛一毛,根本不具有威慑力。再来看刑事责任,目前对虚假陈述违法行为的最高量刑不超过5年,银广夏的相关责任人最重的才判了3年零6个月,所以,刑事责任也不能有效遏制此类犯罪行为。
  “实际上,真正具有威慑力的就是民事赔偿,让造假的人赔得倾家荡产;不仅要把所有的违法收入打回来,还要给他们很大力度的经济处罚。”陶雨生坦言。
  一石二鸟

  事实证明,银广夏中小股东诉讼长征的第一目的,即给银广夏形成高度威慑力,已经基本实现了。
  自2004年12月31日银川中院对银广夏一案中的柏松华案做出首次判决后,2005年整整一年,案件审理都没有任何进展。然而到2007年5月,历时长达6年的银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已经宣告全部结案。更令人诧异的是,这一次的解决方案竟是由被告银广夏公司主动设计并全力推进。
  银广夏的常年法律顾问张岩在飞机上构思的双赢方案,主体是套用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公式来支撑方案的运行。
  ■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公式是:凡持有(如ST广夏)10股流通股股票的投资人,非流通股东承诺赠送其2.5股股票作为对价,换取流通股东同意非流通的股票上市流通。
  ■套用此公式变动后的公式是:凡在ST广夏证券民事赔偿案中提出每10元诉讼请求的原告方,非流通股东承诺赠送其2.2股的股票作为对价,换取原告方和解并主动撤诉。
  “这样做可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首先,我们是以一种偿债行为作为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而不是以钱作为对价;其次,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偿债行为,而是通过减轻银广夏的债务负担,提升银广夏在市场上的形象和投资价值,预期股价可以有良好表现,从而在博取流通股东对银广夏的信任后同意非流通股票上市流通。”张岩对此解释道。
  飞机上迸发出的“高空灵感”,听上去似乎过于理想化了,但张岩认为是极度理性化的。“从法律意义上讲,股权分置改革的对价既可以是钱,也可以是物,还可以是一个行为。最常见的以行为作为对价有,比如用劳动换饮料,或者直接以物易物。然而通常,人们会忽略这些也是对价方式。在此次银广夏股改方案中,我们正是将偿债行为作为了股改的对价。”
  此外,股权分置改革始终是流通股东与非流通股东之间的事情,理论上与债权债务无关;即使有关系,也非直接关系。如果这个时候将股改与诉讼赔偿问题进行捆绑,岂不是自找麻烦?但在张岩看来,捆绑恰恰是他们找到的最佳突破口。
  2005年底,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在资本市场全面铺开,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已经是中国所有上市公司必须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如果银广夏不能解决,后果不堪设想。然而,银广夏除了仍处于ST困难阶段外,其股改还面临着以下双重制约。
  首先,银广夏的非流通股只占36%,流通股占64%。按照股改的主流做法,非流通股东为获得流通权,至少要给每10股流通股送2.5股;而且,银广夏的股东结构很分散,第一大股东中联公司仅有银广夏15.18%的股份,第二大股东宁夏综投公司的股份不到10%。因此,为买流通权送完股后,非流通股东已所剩不多。其次,银广夏的债务负担沉重。当时,银广夏总负债额超过10亿元,其中银行债务占绝对大头,中小投资人的证券民事赔偿总标的额为1.7585亿元。
  这双重制约使得银广夏股改方案的设计难度非常大。由于非流通股东少,持股又分散,银广夏恐怕难以给出令流通股东满意的对价。而当时,各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东为获取流通权,支付给流通股东的对价节节攀高。例如,深交所认可的股改方案,至少要在10送2.5股~3股之间。显然,银广夏的非流通股东如果按这个比例给付对价,就算掏空腰包,也不一定够,更不要说额外去给中小投资人偿债。因此,张岩方案的灵感,并不是直接从流通股东手里买流通权,而是着力在改善银广夏作为上市公司的基本形象方面做文章。
  张岩的思路是,虽然中小投资人1.7585亿元的诉讼赔偿额与银广夏的总负债相比并没有让他们如坐针毡,但是此案原告为清一色的自然人,而且大部分损失都属身家性命之财,因此多年来的“诉讼长征”因为有律师的力挺和媒体渲染性的关注,已搞得银广夏及其股东苦不堪言。然而,越是复杂的局面,越有可能找出“四两拨千斤”的突破点。银广夏最后将突破点选在了股改捆绑证券诉讼赔偿上。
  后来的结果证明,中小投资人锲而不舍的“诉讼长征”,救了自己也救了银广夏
  盘活死棋

  张岩如此激进的“高空灵感”虽然不错,但如何落地?银广夏的高管层是否能接受?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如何盘算?还有那些铁了心索赔的诉讼原告呢?
  很快,银广夏管理层几乎没有悬念地同意“高空灵感”落地。因为银广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由律师执笔的最核心的那部分内容,在法律意义上既准确又严密,甚至不是以其与原告方谈判成功作为自己胜出的底线。此方案的*****锏是,如果原告与银广夏不能达成和解并撤诉,银广夏将会用原来准备用于赔偿原告的那部分非流通股送给流通股东作对价,买上市流通权。这样做,起码可保证银广夏今后在基础制度方面拥有与所有上市公司相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一目标是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第二目标才是解决证券民事赔偿问题。这个目标顺序设计,使得银广夏在与原告的谈判中完全立于主动,也充分显现了在上市公司危机处理和证券赔偿中律师作为职业选手的专业素质。然而,银广夏更希望双赢,也就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搬走“三座大山”。
  ■要说服非流通股东不直接向流通股东买流通权,而是替银广夏履行迫在眉睫的证券赔偿义务。这样做的风险是,由于银广夏的非流通股只占36%,买流通权对非流通股东来说吸引力本来就不太大,同时还要让流通股东这一方以损失其本应得到的每10股送2.5股为代价,流通股东们是否能同意以这种方式让非流通股上市流通?两方都有悬念。
  ■要说服流通股东放弃自己应得的那部分股改对价,并同意将这部分对价转赠给那些早已清仓不再是银广夏股东且正矢志不渝向银广夏索赔的受损投资人。这样做的风险是,即使计划能够如期执行完毕,但ST广夏的基本面问题并没有实质性改变,股价也没有良好表现,流通股东的损失之大将可想而知。
  ■要说服诉讼赔偿案原告方以撤诉为前提接受每10元仅赔偿2.2股的方案。这样做的风险是,由于讼案的原告将只能获得全部损失37%的赔偿,因此原告很可能完全不接受此方案,媒体还有可能做出更多“搅局”动作,使得ST广夏的基本面不仅得不到改善,反而陷入更大的被动。
  显然,这“三座大山”都不容易搬。同时,围绕“三座大山”又出现了一个错综复杂的四角关系,即银广夏公司、非流通股东、流通股东和诉讼案原告方。面对这“三山四角”局面,银广夏一时间无从下手,因为无论是偿债还是股改,银广夏手里的钱和资本都不够。此时,只有用同一块资产立刻解决两个问题,才有可能盘活这局死棋。这,便是银广夏管理层首肯张岩方案的出发点。
  接下来,银广夏必须先同时搬开第一和第二两座大山,即让银广夏的股改方案在股东大会上获得2/3以上的支持率。这其中,最大的变数自然是流通股东。但张岩说,他从一开始设计方案时就对股东大会的支持率没有过担心。2005年年底时,股市还未完全走出熊市,绩优股都涨不上去,ST广夏这种没有业绩支撑的股票也没有多少想象空间。此时,理性股东更关注的是ST广夏的未来重组概念,进而关注基本面。而银广夏的股改方案一旦实施成功,不仅可使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还可同时解决中小投资人的诉讼赔偿问题,这无疑是ST广夏基本面的两大利好。
  尽管1.7585亿元的诉讼标的额在银广夏债务总额中占比不算高,但是作为律师,张岩深谙流通股东的心理,而股价也主要取决于流通股东的心理。他认为,在中国解除上市公司两三亿元的银行债务所给股价带来的影响,还不及解决一亿元中小投资人的债务。“目前,中国的上市公司与银行债权人比较好协商,因为银行极度理性,很多已经将债务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去了。最怕的就是和中小投资人有债务纠纷,因为中小投资人的行动往往更容易影响基本面乃至影响股价。”张岩说。
  2006年3月12日,银广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果然以85%的高票支持率通过了银广夏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意味着前两座大山被顺利搬开了。此时对于银广夏来说,接下来与中小投资人原告方的谈判成功与否,都对股权分置改革本身不再构成障碍。即使双方谈不成,非流通股东只要顺理成章地将那部分非流通股转手送给流通股东,ST广夏的股权分置局面照样可以圆满解决。而实际上,这同样是银广夏所有股东喜闻乐见的一个结果。
  然而,银广夏并没有因此而放弃搬第三座大山,因为证券赔偿案能否得到解决,长期来看关乎着银广夏的进一步重组能否顺利进行,而短期就直接关乎ST广夏的基本面改善和股价表现。
  攻坚一个月

  或许是股改方案在股东大会高票获得通过给了张岩以极大信心,当真正进入与原告方谈判后,他说这些中小投资人没有他预想的那样理性,甚至一度感到,当初只给此阶段留了一个月,时间似嫌太短。
  按照“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告”的承诺:①200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银广夏非流通股东将与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进行协商谈判,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②免除公司承担的与中小投资人诉讼有关的或所有负债;③非流通股股东将承担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中规定的所有需要向原告履行的义务与和解的代价。
  在银广夏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还另附有解决中小投资人诉讼的配套方案。这个方案有两处触动了诉讼原告方的“神经”点:一是非流通股东付给原告的调解对价为每10元送2.2股,仅相当于弥补原告实际损失的37%;二是原告须以撤诉或和解为前提接受这部分送股。从被告银广夏一方来看,赔偿原告实际损失的37%是他们精心计算过的一个可承受的成本底线,但原告却认为这个赔付率低得荒唐。
  作为原告方主要代理律师的陶雨生称,初看到此方案时,他感到非常吃惊,“那时对这个方案理解得不是很透,第一反应就是原告很难接受。”3月下旬的一天,陶雨生主动约张岩见面,说是找了几个原告代表想小范围沟通一下。然而,当张岩和银广夏总经理金爱军赶到会场时才发现,那里*****了并非几个而是几十个原告,还有不少记者到场。“我们没想到,那是一次公开的宣传活动,感到有些突然。”张岩回忆道。尽管金爱军他们对此场面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但是又不好转身离开。于是,金爱军和张岩索性在极不友好的气氛中分别宣讲了赔偿方案。当时的会场气氛一度紧张到有人要动手的地步。
  散会后,张岩和金爱军都无心离去,就到附近的咖啡馆坐了一会儿。“我们分析了一下情况,认为虽然原告代表普遍情绪冲动,但他们也不是铁板一块。”张岩回忆道。特别是有一人在台上发言很激烈,然而当会议要结束时,他突然小声问张岩:“这个方案是否还能调整。”这让张岩立刻意识到,在这堆愤怒的人群里,还有理性存在。紧接着在会议结束后,他又相继接了几个内容类似的电话,甚至有几个人表示,愿意单独与银广夏和解。
  这个带有些微温婉意味的“散会之后”,让金爱军和张岩进一步确信,银广夏的方案是一个多赢方案,而且投资人在发泄完情绪后会沉淀下来理性思考。同时,一个重要发现促使他们立刻调整了技术性策略。
  这次会谈让金爱军他们认识到,不能再组织类似活动了,因为只要有一两个人言辞激烈地表示不同意,就可以从气势上将到会的所有原告代表都“绑架”了。凭着律师的直觉,张岩提出,银广夏必须开始一对一地直接接触到每一个原告。因为“尽管大家是一道起诉,但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做出自己的选择,别人不会给你买单”。
  不久,绝大多数原告都收到了银广夏寄来的特快专递信件;虽然有一些因地址不详的退信,但这些退信又被用其它方式最终送达了原告手中。从此,原告与被告的紧张对峙开始出现松动。
  银广夏在信中除了对方案做出详细解释外,还特别附了一张表。那是一张“同意和解表”。银广夏注明,原告如果同意和解,填好表后可直接寄给银广夏或者寄给法院,而不用再通过代理律师。同时,信中还说明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在于,按照中国的诉讼法,虽然此案是大家的共同诉讼,但这是可拆分的共同诉讼,即每个人都可以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可以单独与被告达成和解。
  据张岩透露:“银广夏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让每一个原告直接了解我们的想法和做法,而不是通过他们的代理律师去转述。按照社会学的规律,绝对同意的是少数,绝对不同意的也是少数,中间有一大堆观望的,而我们要做的,除了最大限度地对所有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外,重点是要争取中间那一大堆观望者。”张岩还说,他至今都很感谢陶雨生组织了那场火药味十足的“交锋会”,不仅让银广夏认识到必须直接面对所有原告,也让他们发现,由于共同诉讼的原告众多,律师未必能代表每一个原告做出选择,也才让银广夏有了直接“插足”之机。
  就在被告一对一地向原告阵营全线发动和解攻势后,陶雨生他们也彻底意识到,此方案已经是终结版。在他看来,银广夏的这个方案,最大的特点是没有给自己留任何退路,同时也封死了原告方的进攻之路。
  “当时我们最核心的考虑是,如果不选择和解,等于是让银广夏的状况进一步恶化,不利于诉讼问题的解决。首先,银广夏只给谈判留了一个月的时间,显然很短;其次,如果在此期间不能和解,银广夏拿出来准备赔给投资者的这部分股票就要送给流通股东。那样的话,既没有解决诉讼问题,又要给流通股东那么多股票,等于是让银广夏雪上加霜,再想让它掏钱赔偿受损投资人的可能性就更小了。”陶雨生说。
  事已至此,作为律师的陶雨生很清楚,除了接受和解,已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尽管如此,他还是在计算损失赔偿价格这个细节上,逼迫银广夏做出了让步,为他代理的126个原告多拿回200多万元的损失赔偿。
  历史性讨价还价

  陶雨生多拿回了200多万元赔偿,是和谁相比而言“多”?这中间是谁和谁在讨价还价?意义又何在?
  200多万元,相比起陶雨生代理一案获赔的5300万元来说,只占不到5%,相当于平均每个原告多获赔了大约17500元。但在陶雨生看来,他在此案坚持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原告的损失,对于在中国开证券赔偿之先河的本案来说,有着重要意义。
  在银广夏证券民事赔偿一案中,计算投资人损失的时候,原告代理律师陶雨生和被告银广夏算出两笔不同的账。据陶雨生介绍,在计算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时,非常关键的数据是用来计算差额损失的基准日的基准价格。银广夏和陶雨生共同将2001年10月12日作为了基准日,但是在计算基准价格时,双方采用的方法不同。银广夏依照相关司法解释,按照算术平均算法来进行计算,而陶雨生则坚持按照加权平均算法计算。
  结果是,银广夏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出的基准价格为12.96元,陶雨生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出的基准价格是7.71元。两者相比,1股的价格就差了5.25元。
  如果将这两个价格分别套入相关公式便可发现,基准价格越高,银广夏赔付得就越少;换句话说,如果按照算术平均价计算出的基准价格来确定投资人的实际损失,银广夏实际赔付的金额,将比按照加权平均价每股少赔5.25元。
  “1股就差了5元多,这对中小投资者来说不是个小数字。”陶雨生说。实际上,这在2003年新出的司法解释里也是比较含糊的一个问题。但是,陶雨生始终坚持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基准价格,因为“2003年的出台的司法解释有一个原则,即以有效填补投资者实际损失为目的。在银广夏这个案子中,我将这个原则理解为,不要因人为的计算方法偏差,让投资者再一次遭受损失。”
  按照加权平均法来计算实际损失额,同时也作为向法院起诉赔偿的金额,这也是陶雨生与银广夏谈判的一个重要条件。他之所以对此强硬坚持,是因为2004年12月31日银川中院对柏松华一案的判决所采用的基准日价格就是按照12.96元执行的。作为一名代理弱势群体的律师,陶雨生的职业嗅觉告诉他,这次一定要改写证券赔偿案中的定损算法,只有这样,刚刚起步的中国证券诉讼赔偿的法律架构才有可能不断得到完善。
  陶雨生的执拗,自然加倍得到了126个原告的信任和支持。2006年3月底,张岩到上海后沮丧地发现,当时在全国阵容最大的严义明律师代理的400多人那里几乎没有进展。此时,一个月谈判限期的一半时间已经过去,全国同意与银广夏和解的原告仅有30多人、几百万元的标的额,局面处于近乎僵持阶段。然而就在这时,张岩接到了陶雨生从北京打来的电话,通告说他代理的126人全部同意和解了。
  4月8日,陶律师代理的126名原告与银广夏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包括:①银广夏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同意全额计赔。②每10元诉讼请求金额支付2.2股银广夏股份。③诉讼费由银广夏以支付股份的形式承担。④原告律师费由银广夏以支付股份的形式承担。
  “最后,我们用和解方式与333个原告共解决了1亿多元的赔偿,其中一半是陶律师代理的原告,另一半原告大部分是从4月初起纷纷绕过自己的律师,直接与我们办理了和解手续。4月12日是最后一天,也是办理和解手续最多的一天。”张岩不无得意地告诉记者。
  另据陶雨生透露,几个月后,这333名以外的其余原告,经法院判决后也得到了赔偿。至此,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800多名原告都成功获赔。据悉,除陶雨生代理的126名原告外,其余500多名原告都是按照算术平均法定损赔偿。
  最令陶雨生兴奋的是,2007年5月30日,在最高法院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奚晓明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到了证券民事赔偿的损失计算问题,表示以算术平均法来计算投资人的实际损失,这只是司法解释的原则性规定,法官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分别采用算术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来最终确定损失的数额。
  “我很高兴最高法院已经把我们坚持的精神吸收进去,这对中国证券赔偿法律框架建设来说确实是一个进步。”陶雨生说。这或许也是他在此案中获得的最大满足感。
  大结局

  根据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6月22日发布的“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透露:
  ■截止2006年4月12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公司与中小股民诉讼的333名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和/或撤诉安排;
  ■333名中小股民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03,140,105.40元,减少公司相应的或有负债104,031,710.66元。
  ■未达成和解的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仍可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诉讼。根据前条所列公式计算,每10股流通股份可获追送股份0.57176股。
  事实上,未能在4月12日之前与银广夏达成和解的其余500多名原告,后来都经法院判决获赔。
  虽然法律文件上记录的银广夏赔偿率只有原告损失的37%,但是由于银广夏股权分置改革捆绑证券民事赔偿获得成功,ST广夏的基本面得到很大改善,2006年~2007年股价一直维持在7元以上,投资者的损失可以全部挽回。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银广夏一案特殊,因此原告律师的代理费不收现金,而是收股票。“这在法律诉讼史上也是头一次出现这种情况。”陶雨生说。
  为什么律师费以股票形式支付?怎么付?
  据陶雨生介绍:“我们和当事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有这样的约定,即官司打完了以后,律师帮助原告方追回部分的5%要交律师费。之所以做出这样的约定,首先是我们都觉得赔付率仅为37%这个方案离我们期望的差距比较大,而且这部分投资人有相当一部分经济确实困难。其次,我们在与银广夏谈判时有一个约定条件,即原告方的律师费要由银广夏来承担,广夏认可了。因此,我们这样做实际上是减轻了原告的负担,他们不需要再额外支付5%,也就等于他们多赚了5%。”
  有知情者透露,原告方支付给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总共有60万股。如果按7元/股的偏保守价格计,相当于大成律师事务所6年后此案收到420万元律师费。
  2006年12月21日,银广夏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解决中小投资人诉讼问题的议案》,决定向特定股东转增15435023股,特定股东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代公司向中小投资人诉讼原告支付赔偿股份。
  2007年5月25日,以上这批转增股份完成过户;2007年7月2日,ST广夏限售股份已获解禁可上市流通。银广夏股权分置改革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至此双双圆满落槌
  资料:
  银广夏股改捆绑证券民事赔偿大事记

  2001年8月初:《财经》杂志发表题为《银广夏陷阱》的署名文章,揭露号称“中国第一绩优蓝筹股”的深圳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银广夏(000557)1999年度、2000年度业绩绝大部分来自造假。
  2001年9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开始接待受损投资者咨询与相关法律诉讼代理。
  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称法院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的条件,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中涉及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几方面的民事赔偿案件。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明传电报的形式向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但银川中院仍以民事赔偿应采取“先刑后民”原则为由决定暂不立案。
  2002年4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证监罚字(200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问题规定》,规定了审理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所有的程序和实体的内容,这是我国关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第一个系统性的司法解释。
  2003年11月1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陶雨生律师联络上海闻达所律师宋一欣律师,在北京共同发起召开“银广夏虚假陈述案诉讼代理律师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0位代理律师参加了研讨会。
  2004年4月20日:银川中院开始正式受理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
  2004年5月16日:银川中院决定将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延长3个月至2004年8月16日。
  2004年8月16日:诉讼时效截止日,银川中院共计受理案件103件,涉及投资者847人,总标的额约1.806亿元。
  2004年12月31日:银川中院就银广夏案作出第一份民事判决书,判决ST广夏赔偿原告柏松华11万余元,比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减少了3.4万余元。
  2006年3月13日:银广夏股权分置方案在股东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
  2006年3月14日~4月12日: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开始与中小投资人诉讼原告以达成调节协议或撤诉为条件进行协商谈判。
  2006年4月10日:陶雨生律师代表126名原告与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签订民事调解书。
  2006年9月14日:银广夏发布公告,称其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23366749股司法过户给已和解的中小投资者的相关手续已于日前办理完毕。
  2006年12月21日: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解决中小投资人诉讼问题的议案》,决定向特定股东转增15435023股,特定股东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代公司向中小投资人诉讼原告支付赔偿股份。
  2007年5月25日:以上这批转增股份已完成过户,标志着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全部收尾。
  2007年7月2日:ST广夏限售股份已获解禁可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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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凋谢的玫瑰
电影《不该凋谢的玫瑰》插曲2 永不凋谢的玫瑰2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AIkS5iaxhHY/

电影《不该凋谢的玫瑰》插曲1 永不凋谢的玫瑰1
http://www.tudou.com/programs/view/7_wXs0V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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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起的投票【请大家投票呼吁#万福生科#退市!!】,我投给了"你支持万福生科退市!!"这个选项。你也快来表态吧:http://t.cn/zHeuq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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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34楼(paul) 的帖子
你大约忘了老三板公司都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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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答复中能兴业 中国股市“做空”底线渐探渐明

2013年07月17日11:02 财经网

  7月17日,中国证监会针对北京一家投资咨询公司请求确认做空的合法性给予

了答复。答复称,没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也可发表事实性文章;目前做空还无法可

依,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012年底,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能兴业)和《证券市场周

刊》合作研究调查发表了《康美谎言》等系列文章,在资本市场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投资者对于中能兴业咨询资质以及融券做空合法性的广泛质疑



  对此,2013年3月6日,中能兴业向证监会发表了公开信《请求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确认做空的合法性》,恳请证监会确认投资研究机构通过分析研究与实地

调查等手段,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然后再发布看空的报告(仅限于陈

述事实)以谋求利益的做空操作是否符合证券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历时4个月后,证监会给予了正式答复。证监会在答复中称,发表的文章限于陈

述事实、不含“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

”内容,不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必须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编造虚假信息

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还表示,“公布真实可靠的调查研究信息,但影响了证券价格波动,机

构因而获利,是否涉嫌构成操纵市场”,以及“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

再发布看空报告以及谋求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

据作出认定。

  附证监会答复原文

  北京中能兴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贵公司来信收悉。现就有关咨询事项答复如下:

  一、《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

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有明确规定。如果发表的文章限于陈

述事实、不含“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及“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

”内容,不属于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但任何市场行为,包括公开发表研究报告、进

行市场交易,必须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编造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

行为。

  二、对于“公布真实可靠的调查研究信息,但影响了证券价格波动,机构因而

获利,是否涉嫌构成操纵市场”,以及“对发现的有疑问证券先融券卖出,再发布

看空报告以及谋求利益的行为是否违反《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现行

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作出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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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操纵市场民事索赔案立案
“股市黑嘴”汪建中被索赔10万余元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记者 华晔迪)经过两年多的等待,股民王某诉“股市黑嘴”汪建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日前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汪建中成为国内因市场操纵被提起民事赔偿案的第一个被告人。

  王某委托代理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是国内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案,原告王某因误信被告发布的证券投资咨询报告,造成亏损额10万余元。

  根据张远忠提供的资料,原告王某在2007年至2008年间,误信被告发布的“实战掘金报告”等一系列证券投资咨询报告,分别多次买入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等股票,造成亏损额共计101079.95元。

  而经检察机关认定,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交易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

  2008年10月23日,经证监会认定,汪建中构成《证券法》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按照规定对汪建中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超过1.25亿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25亿元。同时,对汪建中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

  所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背离市场自由竞价和供求关系原则,以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制造证券市场假象,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

  张远忠等法律界人士指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依法起诉,要求操纵股价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曾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对证券市场所发生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尽快作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完善资本市场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此前,曾有律师表示,作为证券市场第一例被证监会认定“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由于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手段操纵市场的具体内容,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法院是否受理民事诉讼还是个未知数。

  张远忠说,此民事索赔案最终得以立案,体现相关部门对于打击证券市场犯罪的重视。作为国内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第一案,此案将对包括“股市黑嘴”在内的股市操纵行为起着巨大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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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建中案被驳回凸显股民索赔困境2011年12月31日 09:01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胡雪
字号:T|T0人参与0条评论打印转发近日,证监会向外界披露了汪建中以及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首放”)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案的细节。而股民王某起诉汪建中、北京首放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也有了相应的结果。

据了解,负责案件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了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但围绕证券交易过程中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难题,却仍待新的解决之道。

缺乏法律依据的疑虑

“对于汪建中案,未来小股东会继续上诉或申诉。”12月22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对笔者表示。此前,张远忠一直作为王某起诉汪建中及北京首放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赔偿纠纷一案的律师。

2011年8月3日,汪建中因操纵市场罪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元。案件曝光后,小股东王某也开始了对汪建中及北京首放的起诉。但在2011年12月12日,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证券法》第77条第二款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次王某起诉汪建中及北京首放案中,由于操纵市场违规行为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王某要求参照虚假陈述有关规定计算其损失。

对此,北京市二中院在判决中表示,“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两者在违法主体、行为表现、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方面均不同,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缺乏依据”。

在证券市场交易过程中,主要存在虚假陈述、操纵市场以及内幕交易三种违规行为。《证券法》中虽然规定以上三种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2002年之前,一直未有相关立案。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此后,各级法院对于虚假陈述也开始立案。但是对于操纵市场以及内幕交易因无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定,法院对于股民的诉讼请求之前鲜有立案。

而据记者了解,张远忠代理的中关村[1.82% 资金 研报]股票内幕交易赔偿案件也同样面临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

“在证券交易类案件中,如果有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法院在案件的判决上更容易一些。但是这不会成为案件判决的障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对笔者表示。

多重考量因素

据判决书表述,北京市二中院驳回王某诉讼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王某涉案股票所产生的损失“现无证据认定与首放公司、汪建中操纵行为具有直接的关联性”,亦即法院认为无法认定汪建中操纵行为与王某投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判决书的判决理由中提及了投资行为本身存在的盈亏风险问题,并认定股票的涨跌受到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大盘指数等影响,这也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大盘“系统风险”问题。

据北京市二中院查证,王某自2007年5月到2008年4月间,对涉案的股票进行多次短线交易,亦有盈利情况。判决书中表示,“买卖股票系投资行为,投资本身存在盈亏风险,股票的涨跌受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大盘指数等影响。且2007年开始,我国股票进入下行通道,王某投资涉案股票产生的损失现无证据认定与首放公司、汪建中操纵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

而在另一类证券市场案件内幕交易案件中,同样面临着因果关系和投资本身风险以及系统风险问题。

据了解,在黄光裕操纵中关村股票的内幕交易案件中,北京市二中院确定将2007年8月13日到2007年9月28日为内幕交易实施日。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这个日期的确认非常好地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原告,在这个日期范围内有买卖才行。但是,上述内幕交易案同样存在着因果关系举证的问题。据记者查看,此间上证大盘指数最高超过6000点,而随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路狂泻至2008年的1600多点,大盘跌幅超过70%,股民普遍亏损,这是一个当时情况下的典型特点。对此阶段的投资损失索赔,就具有更大的复杂性。

据笔者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规定了系统风险的扣除问题,且相关法院在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也已作出对系统风险因素予以扣除的判例。

赵旭东则表示,由于证券交易并非一对一的相对交易,一方交易行为的结果受到市场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证券交易损失因果关系的举证的确有其特殊的要求,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大盘行情的变化、个股所在版块的涨跌、其他场内场外因素的变化等都可能是导致投资损失的主要原因,很多情况下,往往很难确定哪一种因素最终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赵旭东说。

“证券交易的损害赔偿是以损失结果的发生和因果关系为前提的,而不是简单地以实施了某种证券违法行为来追究民事责任,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该更多地通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来防范和遏制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赵旭东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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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赔偿特辑:股民告“黑嘴”一审败诉后将继续申诉至最高院

记者 莫丽娟

目前中国股市民事赔偿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内幕交易赔偿、虚假陈设赔偿、操纵市场赔偿。本栏目此前推出的系列报道中,分别对前两种情况的典型案例、原告范围、可诉对象、管辖法院、诉讼时效、举证提醒、赔偿数额等注意事项进行一一阐述,以供广大股民学法知法、对比参照。此次专题针对操纵市场赔偿进行全面阐述,并独家带来国内首例操纵市场赔偿案件的最新进展。

什么叫操纵市场?

证券市场的操纵行为,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估值,是引起二级市场包括一级市场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根源简言之,操纵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常见的操纵市场行为包括洗售、相对委托、连续交易操纵、联合操纵等。在中国证券历史上,较为典型的案例有:1996年广发证券公司违规操纵市场案、庄主吕梁与朱焕良共同商定操纵康达尔股票案、1996年南山基金管理公司违规操纵市场案、1998年起亿安科技案。

如何应对操纵市场行为?

由于资本市场逐利性的特点,操纵市场的行为屡见不鲜,投资者需要加强自我防范的意识。

首先,买入股票之前需要对购买的股票认真分析,勿感情用事,勿受他人左右,勿追逐当红股票,勿陷入炒作骗局。虽然影响股价变动的因素很多,但是投资者要谨慎选择,从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与部门因素、宏观经济、政策因素等方面进行权衡。

其次,在遭受损失之后,投资者应该积极依法寻求法律救济,这样不仅弥补了投资者因操纵市场遭受的损失,同时操纵市场者也承担了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操纵市场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否则会助长操纵市场者的嚣张气焰。

索赔范围如何?

相对于虚假陈述案件来说,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操纵市场案件的民事赔偿着墨很少,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尚在酝酿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曾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对证券市场所发生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尽快作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完善资本市场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在司法实务方面,国内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股民诉“黑嘴”汪建中案不仅已于2011年3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而且还在一波三折中走完了整个审判流程。虽然一审宣判的结果是原告股民败诉,但相对于之前连是否“立案”都被当成未知数进行讨论来说,这已经是一个重大进步。

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曾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要高额赔偿——为以所有人投资人的损失为依据,在侵权行为人违法所得五倍以下范围进行赔偿。

哪些人是适格的原告?

在相关操纵行为发生时买入股票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具体到汪建中案件中,股民可以用一下表格进行对照参考。操纵股价 民事索赔漫漫*****路
时间:2012年05月14日 10:20:03 中财网  

  所谓操纵股价,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据《证券法》第77条,投资者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操纵股价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并赔偿投资损失。
  首例操纵股价民事索赔被驳回2011年年底,18名投资者诉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中核钛白(002145)民事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二中院认为,操纵证券市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以及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数额的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因此原告投资中核钛白股票产生的损失,不能认定是由涉案操纵行为直接造成的。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应予以赔偿,但投资者提起诉讼后,仅仅因为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就驳回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实在是说不过去。
  首先,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南京召开的民商审判会议已明确说明,因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违规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应该参照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规定依法受理,彼时同样是没有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最高院作出该决定的题中之义即是,在依法受理之后应该依法审理,而受理后又因没有司法解释而驳回投资者的诉请,逻辑上完全不通。
  其次,操纵证券市场,对于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尤其如汪建中操纵市场案,中恒信操纵市场案,除承担相应的行政及刑事责任以外,理应赔偿其操纵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第三,操纵证券市场,本质上对证券交易价格的真实性造成了扭曲,投资者如果合理信赖被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扭曲后的价格是真实合理的,并因此而买入被操纵的股票,应该确认投资者的损失与操纵市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没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应该自行对确立因果关系的条件进行分析推理,通过判决告诉投资者和证券市场,什么样的情况应该确认损失与操纵市场存在因果关系,而投资者不符合这种情况,所以损失与操纵市场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能对司法解释具有过高的依赖性。
  败诉打击投资者*****积极性上述人士表示,投资者诉程文水、刘延泽二人操纵中核钛白民事赔偿案的判决,起了非常不好的示范作用,对于投资者的*****积极性也是一个较大的打击,基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成为一种亟需。
  证券*****人士介绍,关于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的综合司法解释已经多次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但因为各方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损失计算等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甚至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存在一定的分歧等原因,相关综合侵权司法解释迟迟未出。
  多位证券*****律师表示,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能会对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案件持保守态度,投资者*****的积极性培养不容易,不能因为没有司法解释给投资者的积极性造成挫伤和更大的经济损失。当然对于中恒信操纵案等操纵规模特别巨大的,影响特别严重的,仍会考虑在适当的时候介入,以为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部分实务支撑。
  可诉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一览表
操纵股价案名(股票代码) "诉讼时效截止日
(最后起诉日)" 处罚或制裁机构
林忠操纵山煤国际(600546)股票价格案 2012.7.14 中国证监会
"邓晓波操纵美都控股(600145)等20只股票价格、
邓悉源操纵万家乐(600145)等27只股票价格案" 2013.2.11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陈国生操纵中捷股份(002021)、力合股份(000532)股票价格案 2013.3.4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徐国新操纵ST科健(000035)、*ST联油(000691)股票价格案 2013.4.29 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日)
袁某操纵科冕木业(002354)、富临运业(002357)股票价格案 2013.11.30 中国证监会
新理益集团、薛飞、刘益谦操纵京东方A(000725)股票价格案 2013.12.7 中国证监会


曹中铭

    “股市黑嘴”汪建中注定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不仅在于汪建中被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并被处以1.25亿元的罚款,创造了股市违规行为第二大罚款纪录(“桂冠”由此前的亿安科技案摘得),同时也在于汪建中是国内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索赔案的主角。

    日前,股民王某诉“股市黑嘴”汪建中、北京首放公司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在北京第二中院开庭。面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检察机关以其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刑事诉讼以及操纵股价案已开庭审理的事实,汪建中的代理律师居然认为此案不具备立案条件,并且认为“立案本身就是个笑话,是个错误”。汪建中操纵市场,股民进行索赔被立案,真的是个“笑话”吗?事实才是最好的答案。

    在汪建中的股价操纵案中,汪建中通过控制的账户先买进证券,然后通过北京首放网站等诸多媒体发布所谓的“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进行鼓吹,咨询报告发布后再卖出相关证券,进而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这本质上是一种赤裸裸的“摘桃子”行为。更何况,汪建中股价操纵案涉及股票与权证,动用的资金巨大,操纵次数较多,而且获利不菲。

    很明显,汪建中操纵股价获利的1.25亿元,都是从其他投资者的腰包中“淘”来的,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对于如此的恶劣行为,除了让其承担刑事责任之外,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否则,那些利益受损的投资者权益如何得到保护?

    在索赔案中,有几点值得注意。其一,根据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汪建中操纵的股票与权证高达38只,让王姓投资者利益受损的包括万科等数只股票,那些其他股票与权证的受害者哪去了?其二,由于汪建中操纵股价获利不菲,意味着有千千万万的投资者掉进了其精心设计的陷阱,截至目前,为何只有一位投资者提出了索赔诉讼?其三,在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中,是否包括某些机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是否出于“面子”等方面的原因,而不愿站上前台?

    与内幕交易一样,操纵股价也是A股市场的一颗  “毒瘤”。此“毒瘤”不除,市场的“三公”原则难以得到体现,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所谓的市场长治久安与健康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对于汪建中操纵股价案,司法部门受理立案并开庭审理,不仅是正确的、及时的,更是刺向违规者的一把利剑。相反,如果对于操纵股价的违规行为不立案,那才是笑话。

    事实上,A股市场中操纵股价的现象可谓比比皆是。同一基金公司旗下基金对同一证券的共进退,即是明显的坐庄与操纵股价行为;市场上常常可以看到游资凶猛地连续拉升某只个股,不也是在操纵股价吗?类似的情形实在太多了。遗憾的是,不知什么原因,这些违规行为似乎是“合法合规”的,监管部门亦常常是睁只眼闭只眼。

    汪建中操纵市场索赔案在首开“先河”的同时,其实也是在警示市场中其他的铤而走险者。监管部门应该以此为契机,揪出市场中更多的  “汪建中”,并让其站上被告席,以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以还市场一片净土。否则,那才真的是市场的一大“笑话”。
[ 此帖被paul在2013-11-01 14:32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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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3-08-31   
老艾:T+0和集体诉讼制度与股民最相关 应加快推出
对于投资者而言,证监会会已经表态投资者可以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赔偿,但还远远不够,此事涉及的投资者太多,诉讼将是一场浩大而复杂的工程,很多投资者将会因为嫌麻烦而放弃。证监会应该借此事件建立集体诉讼制度,事实上国外已有成熟的相关制度,可以积极借鉴,解决长期困扰中国股民索赔难的问题。
  总而言之,虽然光大乌龙事件造成了股指大幅波动,但随着证监会的处罚出炉,将对A股的长远健康发展起到好的推动作用。
  最后,希望证监会借助该事件改变自身的定位,由事前审核转变为事后监管,这也是国际成熟市场监管层的定位,更有利于市场发展。
  光大乌龙事件虽然告一段落,但它的影响是深远的,注定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史上的一件标志性事件。
  (本文作者介绍:新浪财经评论员/专栏作家/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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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首用权力 申请将中金再生清盘
21世纪网 2013-07-29 :据香港经济日报报道,针对民企上市公司怀疑造假,香港证监会向法院申请将被质疑帐目涉造假的中国金属再生资源(00773)清盘,为首次动用法定权力寻求上市公司清盘。
21世纪网综合 据香港经济日报报道,针对民企上市公司怀疑造假,香港证监会向法院申请将被质疑帐目涉造假的中国金属再生资源(00773)清盘,为首次动用法定权力寻求上市公司清盘。
保障投资者惹关注

证监会今次是动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2条权力,申请将中金再生清盘。有法律界人士解释,证监会动用有关法定权力寻求将公司清盘,涉及委任 清盘人展开清盘程序。在清盘过程中,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投资者,取回权益的排名远低于债权银行、员工及供货商等债权人,最终如何达至保障投资者的监管目的 有*****验。

中金再生截至去年6月中期报告显示,银行存款及现金仅约17.3亿元,欠银行贷款达53.1亿元,主要资产是高达129亿贸易及其它应收帐。

与上次2010年3月底,动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权力,寻求冻结新上市不足3个月的半新股洪良存放银行近10亿元资金不同,即使法庭同意委任清盘人,如何在清盘过程中变现足够资产,令投资者受保障将为一大挑战。

当然,清盘人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做法,除了变现资产及追讨欠债外,亦可向侵害公司利益的人士,以及违反尽职责任的公司董事,以及可能涉专业失责 的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追讨赔偿。作为中金再生第三大股东的西京投资主席刘央表示,牵涉于事件中的人都在探索真相、探求真实,如果媒体所报道的证监会入禀 法院一事属实,则等待法院的裁决。香港是法治社会,她个人相信法律,并完全尊重法院的决定。
“中金再生”案已拘捕三人 保荐人等或被问责
2013年08月01日
 香港证监会首次动用212条款,已申请清盘
  香港证监会7月29日在其官网发布新闻稿称,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2条向法院申请将中金再生(00773.HK)清盘。值得一提的是,这是香港证监会历史上首次针对上市公司动用212条款。
  清盘背后,则是中金再生伪造账目一案司法问责的陆续展开。
  中国金属再生资源伪造账目一案又有新进展,根据香港警方消息,已经有三名相关人士被拘捕,以协助调查,此案将于8月2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开庭审理。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次案件保荐人责任难辞其咎,可能会面临一定程度的惩罚,但核数师(类似内地的审计师)的责任则较难判断,需看警方掌握证据判断。
  根据警方最新消息,周二上午警方再拘捕一名37岁、姓梁的男子,因涉嫌伪造账目,他将被通宵扣查。此前,警方于上周五及上周六搜查该公司位于中环的办公室及多个地点,已经取得一批文件。
  同时,警方在上周五也拘捕了两名来自香港的相关人士,一名是姓林的46岁男人,另一名是姓黎的女子,随后两名被捕男女都获准保释候查,需于9月下旬向警方报到。有媒体报道,被带走的两名香港相关人士,姓黎的女子是中金再生主席秦志威的太太黎焕贤,姓林的男子则可能是公司秘书林宝基。
  据香港证监会称,中金再生自2007年起,已经开始伪造账目,并且有证据显示该公司于2009年上市时,已经开始夸大其财务状况。而根据过往案例,上市保荐人为公司负责上市事宜,也难逃其责,去年证监会在处理洪良国际造假上市案件时,曾禁止其中一名保荐人兆丰资本前执行董事黄腾忠重投业界三年,由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而当时负责洪良国际的另一名上市负责人也被证监会撤销牌照。
  中金再生上市时联席保荐人为瑞银及招商证券,而在招股书上签名证实资料准确无误的,有当年任瑞银亚洲区投资银行主席、现跳槽至德银的蔡洪平。另外一名来自瑞银的负责人是魏明德,而招商证券的负责人则是吴亦农及叶宝贞。有报道称,投行界人士指这几位银行家风格都相对“进取”,而蔡洪平更有“中国民营海外上市之父”的称号。香港证监会今年10月将实施新规定,若保荐人未能有效履行尽职审查,则需要负上刑事责任,最高可被罚款70万港元及入狱三年。不过,若按现行规定,保荐人暂时还不需要承担刑责。
  此外,为中金再生做审计工作的德勤会计师行也很难独善其身,由于中金再生的临时清盘人是保华顾问,该公司处理过香港最大的破产案雅佳控股,这单案件历时9年,保华顾问以疏忽之名控告过雅佳控股之前的审计公司安永,并追讨10亿美元的赔偿,最后以安永同意支付一笔巨额赔款收尾。上述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控方掌握确凿证据,德勤也可能会面临类似的索赔情况。
  不过,德勤也发声明回应,认为证监会运用权力调查的范围,已委任临时清盘人,接管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行政控制权,但不代表核数师在工作上存在任何过失。
  香港证监会近日频频出招,令中小民企应接不暇。昨日证监会公布,已在香港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取消国华集团(00370.HK)3名前高层人员出任董事的资格,包括国华集团董事会前顾问王建华、前主席兼执行董事马俊莉及前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张大庆,并向他们追讨一笔约3.05亿港元的现金押金的累计利息。一旦罪成,他们三人将在不超过15年的期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
  证监会指,三人2008年在国华集团附属公司明智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中和能源有限公司60%股权的项目中,违反了对国华集团负有的董事责任,令国华集团蒙受损失。国华集团是1996年3月26日在港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主要业务为煤炭加工、国际航空及海上货运、提供物流服务及证券买卖,规模较小,市值仅为1.9亿港元。
据港媒报道,原来上市仅半年,香港证监会已开始调查中金再生怀疑其造假,及涉嫌在招股书与年报中夸大公司财务状况,主席秦志威亦一直知悉公司被查。直至上月底,香港证监会入禀高院呈请中金再生清盘,法院委任临时清盘人接管公司。
中金再生临时清盘人将造假矛头直指该公司主席秦志威。据港媒16日报道,临时清盘人直指中金再生主席秦志威是造假主脑,背后操控进行虚假交易。
日前,秦志威、其妻黎焕贤、中金再生大股东好运公司及另外十家公司,目前正面对临时清盘人以中金再生名义提出的索偿诉讼。而秦志威仍被冻结资产,其妻黎焕贤的冻结令于上周获得不再延续。
据报道,就在临时清盘人接手前,中金再生主席秦志威签字将公司10亿港元资金转走。其中,6.8亿港元转予祥发五金回收,而祥发的唯一股东曾是Huan Bao Steel,黎焕贤则是Huan Bao Steel的唯一股东。临时清盘人怀疑10亿港元收款人与秦志威有关,
除此以外,中金再生15日公告称,早前申请介入清盘案、专责公司财务的执行董事冯嘉伦,联通两名非执行董事梁创顺、陈锦雄宣布辞任,分别由8月5日至7日生效。

中金再生清盘案下周一再讯 债主反对附属清盘
  据东方日报报道,中金再生(00773)本年七月遭证监会入禀高院呈请清盘,集团主席秦志威连同他持有的中金再生大股东好运有限公司,随即申请介入清盘官司。由于该申请已排期十月二十一日(下周一)审理,高院聆案官昨安排清盘案同日处理。
  债主杀出反对附属清盘
  至于入禀自行呈请清盘的两间中金再生附属公司环保钢铁及中环钢铁(澳门离岸商业服务),债主民生银行)昨在聆讯突然杀出,表示反对清盘呈请,该两附属的清盘案亦一并押后至十月二十一日再讯。
  证监会指控中金再生涉虚假交易、夸大业务等,故入禀提出清盘呈请,法院实时委任临时清盘人暂时接管公司。随后临时清盘人采取行动,除上述两家中金再生附属入禀自行呈请清盘,临时清盘人以中金再生名义兴讼向秦志威等索偿。
  案件编号:HCCW210、231-232/2013
(特派香港记者 戴甜)首家因涉嫌账目作假被香港证监会申请清盘的公司——中国金属再生资源(0773.HK)10月21日清盘呈请案聆讯。法官表示不反对公司主席秦志威加入聆讯答辩,因清盘人、公司管理层兼股东、香港证监会各方提交答辩需要时间,案件押后至明年3月10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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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再生业绩造假被清盘 警示A股保护投资者利益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红周刊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5日 08:14 作者:柳州;文铮     《证券市场周刊·红周刊》特约作者 柳州 文铮
    香港证监会于7月26日提请高等法院,由于业绩造假申请将中金再生(0773,HK)清盘。香港证监会表示,有证据显示中金再生在2009年的招股书夸大公司财务状况,包括业务规模及主要附属公司的收益。2007年至2009声称向3家主要供应商采购的金额,绝大部分均属虚构。同时,有证据显示中金再生目前仍涉嫌造假,因此至今尚未公布去年度财务业绩。
    财务造假被举报
    中金再生于2009年6月22日在香港交易所上市,首次招股发行3亿股,公开发行9000万股,发行价5.18港元,募集资金14.43亿港元,联席保荐人为瑞士银行和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公司创始人秦志威是中国内地人,2000年到香港,曾经获得杰出青年称号,在中金再生上市后,邀请基金和机构等专业投资者到中金再生的工厂实地调研。中金再生的大股东名单中除秦志威外,还有香港西京投资主席刘央、加拿大股神德马雷家族持有的Power Corporation,以及挪威央行,后三者分别持有7.7亿港元、5.5亿港元及6.6亿港元市值的股票。
    中金再生是中国国内最大的再生金属资源公司,向外国及国内供货商购买废钢、废铜及其他废金属再次加工制造金属销售。在2013年1月28日,美国加州专业做空机构格劳科斯(Glaucus)对中金再生发布第一份报告,指其夸大业务规模,废有色金属进口数量超过环保部的公开数据,2011年84%的销售收入来自于一家广州的国企广州钢铁,利润和成本不合理地高于同行等,并且呼吁强烈沽空中金再生,目标价为零。在报告发布当日,中金再生被香港交易所停牌至今。中金再生表示,此报告的指控毫无证据,并委聘法律顾问对格劳科斯提起法律诉讼。
    自2012年12月25日的一个月内,有大量中金再生沽空盘,到今年一月累积沽空股数逾1900万股,涉及金额逾1.86亿元,占正股成交金额比例约四成。2012年12月28日中金再生开盘半小时后停牌,有大量对冲基金和散户开市前追沽中金再生,停牌后有投行和证券公司作为中间人,替沽空者用2至3元价格向持股者买入正股平仓,中金再生停牌收盘价为9.43元,沽空者获得暴利。
    2013年2月28日,格劳科斯再次发布报告,驳斥了中金再生主席秦志威的观点,指出中金再生的客户没有进口废金属配额,并且进口废金属数量高于中国海关配额,明显不符合常理,存在夸大金额的造假行为。控股股东大量卖股套现。自格劳科斯发布沽空报告以来,中金再生一直未能对沽空报告所指业绩夸大造假疑点作出正式回应,并由此一直停牌延后4次发布年度财务报表,最终被香港证监会提请高等法院清盘。
    有消息指出,证监会是接获举报后展开调查,已有公司管理层承认造假指控。警方现时已拘捕相关涉嫌伪造账目人士,通宵扣查。保荐人瑞银及招商证券若被发现处理上市时未尽保荐人职责,亦可能面临处分;为中金再生核数的德勤会计师行可能被民事控告及索偿。
    惩罚严厉程度史上罕见
    消息传出,震撼香港股市,著名的女股神西京投资刘央持有中金再生股份总市值约7.7亿港元,如果香港证监会提请清盘成功,按照公司清盘程序,率先获得赔偿的是债权人,股东权益会放在最后,如果清盘所获得的全部资金被债权人全部分配完毕,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将会血本无归,变成一堆废纸。
    格劳科斯发言人Matt Wiechert指出,香港证监会申请中金再生清盘前所未见,反映香港证监会致力维持香港为一个诚实、稳健及高透明度的股票市场,亦警告其他打算欺骗投资者的公司。对中金再生的投资者深表同情,但相信证监会此举能避免将来会有更多投资者承受金钱损失。
    中国A股市场发行上市的新股万福生科已经确定造假行为成立,但是却没有触犯股票退市条例而退市,没有被清盘,仅仅是由承销商平安证券赔偿和解了事。香港证监会首次严厉惩罚中金再生造假行为给予提请法院清盘的案件,对中国A股作出现实示范启示。
    对A股的警示意义
    中国证监会目前面临大量新股排队上市的局面,其中有多少是胆敢铤而走险暗中继续造假的拟上市企业,投资者不可能未卜先知地避开业绩造假的新股,何况还有万福生科未被严惩清盘的前例,后续上市的企业并不害怕现有法律的惩罚束缚,只要能够通过业绩造假登上沪深股市,那么潜在的收益将会无比巨大,在这种欲望的推动下,无数牛鬼蛇神企业都会拼死登上A股市场的。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A股市场拟发行上市的新股在中金再生清盘案件爆发后,其中有些意图使用类似于中金再生造假手段的公司发行人,会特别避开其财务报表数据被投资公众能够收集到的国家级权威公开信息数据比对,以免再次重蹈覆辙。最惯常使用的方法是通过其他自然人设立大量皮包公司,利用这些皮包公司大量虚假采购原材料,发生大笔现金转移,等最终把上市公司的资金和产业掏空后,上市公司股票即使是被退市或清盘已经无关紧要了,一整套造假套现的套路或将会更加隐蔽。而且如果完全套用香港股市的清盘程序,大量虚假产生的采购转移交易会产生虚假的债权人,如果第一顺位赔偿债权人,清盘后仅剩的一点资金也会重新回归到造假者关联人的手中,中小投资者将会分文未得。
    中金再生对A股具有高度警示意义,建议中国证监会借鉴香港证监会申请清盘中金再生的作法,对A股造假企业进行紧急停牌和股票清盘,引入所有股票和上市新股全面的沽空机制,让投资者可以从多角度来分析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寻找露出破绽的造假行为予以揭发并且沽空。出现造假公司后,监管层应快速停牌核查,在清盘获得资金后优先赔偿中小投资者,其次才是债权人,对揭发造假提供证据的债权人给予优先赔偿,从而有效打击造假者,保护股市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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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13-08-31   
师父问:如果你要烧壶开水,生火到一半时发现柴不够,你该怎么办 有的弟子说赶快去找,有的说去借,有的说去买。师父说:为什么不把壶里的水倒掉一些呢 世事总不能万般如意,有舍才有得。—— 人生的许多寻找,不在于千山万水,而在于咫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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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13-11-01   
中概股与A股 质疑者的不同遭遇2013年10月28日 02:1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共有28家A股上市公司被媒体质疑财务数据造假。其中遭到监管层调查或处罚的,占比28.57%。舆论质疑已成为证监会稽查执法重要线索之一。上市公司对质疑很多时候一怒之下便向公安机关报案“造谣”或“损害商誉”,中国公民自不必说,外籍在华人士也害怕此招,洛阳希尔威事件就是一例。

质疑者应该庆幸只有“跨省”、没有“跨国”之说。在美国,唱空中国概念股的机构似乎没什么危险,还能通过做空获得暴利。10月24日,在纳斯达克上市的网秦公司股价重挫47%,原因是美国做空机构浑水(Muddy Waters)发布报告称,该公司操纵了一场“重大的欺诈案”。在此之前,已有几十只中概股惨遭各类质疑,有些还被律师起诉,有些则从交易所摘牌。在重重质疑之下,美国股市得到了净化,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股民获益最大。

导致两地质疑者不同遭遇的原因有很多,这里不全面展开,而是只讨论其中一个相对次要的原因:美国唱空者通常比较专业,以投资机构、律师为主体,而内地主要是媒体与个人。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区别?根本原因是国内不鼓励机构通过唱空卖空谋利,也没有律师通过代理股民集体诉讼获得巨额赔偿的机制。据说中国证监会曾给北京一家独立研究机构回信称,能否通过先卖空股票、再发布消息唱空来谋利,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需要有关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根据具体事实、证据作出认定。至于律师代理集体诉讼获得巨资赔偿,美国有很多案例,中国一例也没有。

无利不起早。没有暴利,专业机构就很难有兴趣长期研究上市公司的负面信息。他们缺位之后,留下的空白只能由媒体、个人来填补。后者有若干不足之处。首先,专业性不足。个人的知识、力量有限,详尽地调查上市公司需要不少钱财、时间。媒体记者们很多是学新闻或中文出身,不具备专业的财经知识。为了追求新闻轰动性,记者们有时也会偏离客观公正的原则。

其次,中国媒体因官办背景而被认为有很强的公信力,倘若媒体的报道持续打击一家企业,版面上长期只有一种声音,很容易被指责为“公器私用”,是“不对等的战争”,对不掌握舆论工具的企业不公平。最后,个人或媒体机构通常没有多少财产,被“误杀”的企业通过民事诉讼可能很难获得足额的赔偿,无法弥补损失。换言之,尽管理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寻求救济,但现实中很难实现,会拖很长时间,而且很可能拿不到钱。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上市公司可能认为通过报案引入刑事罪名,可能对唱空者更有威慑力,效果最好。

当然,这并非意味着企业应该用“刑诉”来对待质疑者,如果能够选择,笔者希望取消“损害商誉罪”这一罪名。作为一位曾经被企业民事起诉的写作者,屁股肯定坐在相对弱势的个人质疑者这一边。但光凭情感解决不了问题。目前中国上市公司质量不佳、问题重重,资本市场迫切需要质疑者。如果在刑诉巨压之下,个人、媒体质疑者能够坚持走下去,同时变得更具专业水准,文章立论更审慎,分析角度更全面,则是全体股民之福。反之,如果质疑者逐渐失声,则说明“天平”过度倾向企业一方,有关部门须反思相关法律及执行的问题,检讨得失,做出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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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13-11-01   
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赴外上市2013年11月01日 16:13  中国证券网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马婧妤)证监会11月1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尚未收到中原证券赴境外上市的申请。城商行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取得监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均可自主提出境外上市申请,目前重庆银行、徽商银行境外发行已通过核准。证监会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赴外上市。

  证监会:实现退市制度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

  证监会11月1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针对退市制度后续建设情况,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一方面将严格执行退市制度,一方面将继续完善有关制度规则,实现退市制度的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

  证监会:至纯科技在创业板终止审查因业绩波动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1日下午表示,至纯科技公司此前在创业板终止审查原因是业绩出现波动,不符合业绩持续增长的条件,主动申请终止审查。

  证监会回应轻资产公司并购的审核事宜

  证监会11月1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对于轻资产公司并购的审核事宜,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轻资产上市公司在并购实务中更多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也须从市盈率等角度多层考虑,创业板32家公司的重组置入的市盈率在6.73至15.19倍之间,个别公司存在估值不合理、估值依据不充分的情况。对此,发言人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应定价公允,证监会重点关注相关主体与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市净率方面的差异,并将督促上市公司完整披露信息,督促中介机构依法依规执业,并对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等违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证监会:加强执法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对于李旭利案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日表示,李旭利案件作出判决,对于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从证监会角度来讲,证监会将一如既往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决查处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执法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

  证监会:尚无收到中原证券赴港上市申请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周五下午表示,目前尚未收到中原证券的赴H股上市的申请。另外,只要城商行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赴港上市,目前已经核准的是重庆银行和徽商银行。

  发言人表示,境外上市是利用境外资金发展自身的一种方式,证监会支持境内公司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发展壮大。

  证监会:证券法与期货法完善工作正积极推进中

  11月1日,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证券法与期货法的修改工作在积极进行中。

  发言人表示,证券法属于人大工作计划的第一类项目,指条件成熟的项目。期货法属于第二类项目,指在抓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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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13-11-11   
新三板扩至全国方案最快下周公布2013年11月9日 07:5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左永刚 选稿:周浩
    原标题: 新三板扩至全国方案最快下周公布

  交易系统上线后,挂牌企业代码将由“43”开头改为“8”开头

    11月7日,一位接近全国股转系统的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证监会已经批复了股转系统交易细则,最快下周公布方案,11月7日在北京向主办券商现场征求了意见。”

  同日,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已向主办券商下发了《关于召开扩大试点主办券商动员暨技术系统建设培训会的通知》,此举旨在动员主办券商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确保交易支持平台平稳上线,并定于11月14日在北京召开培训会。

  西部证券总裁助理兼场外市场部总经理程晓明表示,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系统上线后,挂牌企业代码将由‘43’开头改为‘8’开头。”

  对于转板制度安排,程晓明表示,交易制度改革后,无需转板。此外,对于需要做市商估值的创新类公司不应该转板。

  截至目前,仅有7家公司自全国股转系统成功转板至创业板和中小板,分别是久其软件、东土科技、博晖创新、紫光华宇、佳讯飞鸿、世纪瑞尔和北陆药业。

  实际上,早在今年3月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谢庚表示,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未来可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实现沪深交易所上市,即如果符合交易所上市要求且不公开发行的,不再需要证监会审核即可在沪深交易所上市。股份公司在股转系统挂牌进行公开转让时已经取得证监会的行政许可,这些公司如果在股本规模和结构等方面完全符合沪深股票市场的上市条件,可以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在沪深股票市场上市。由于介绍上市并不融资,没有公开发行,因此不需要证监会审核。
  据记者查证,截至11月8日,已经完成股票登记,正式挂牌的企业共336家,其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241家,上海张江高新区有41家,武汉东湖高新区为32家,天津滨海高新区是22家。此外,目前主办券商已经达到7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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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上市,这个方式对老三板不能简单套用,因为老三板多数公司实力目前达不到上市要求,有人说定向增发后,达到要求再转板,我同意这个看法,但是我并不是说只有这个办法,我也不是说所有公司都能回主板,我只研究通过介绍上市加上吸收并购来实现海外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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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13-11-11   
“介绍上市”新政引热议新三板挂牌吸引力陡增字号
欢迎发表评论02013年02月28日02: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朱方舟
 ⊙记者 朱方舟 ○见习编辑 华笑丛

  “新三板”可以介绍方式实现A股上市,这使得新三板市场吸引力陡增。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总经理谢庚22日表示,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已经通过证监会核准成为公众公司,这些公司只要不公开发行,就可以直接向沪深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不再需要证监会的审核。他表示,这正是成熟市场的“介绍上市”模式,意味着今后除了公开发行并上市之外,企业取得上市公司地位将拥有一条更市场化的途径。

  东方汇富创始人阚治东昨日向记者表示,“"介绍上市"在海外已经是一种非常成熟的模式,过程也不复杂,新政策从提出到实施应该不会太久。”他认为,在目前IPO上市渠道遇阻的情况下,此举将分流一部分拟IPO企业转道新三板,进而减轻主板IPO“堰塞湖”压力。

  业内人士:转板阀门打开需审慎

  日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负责人再次重申,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不会成为公司公开发行、并到交易所上市的障碍。如挂牌公司向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如果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有专家表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是经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现行法规制度并不禁止符合沪深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公司向相关交易所直接提出上市申请。主板上市公司如不符合上市条件,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板”;同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如符合了交易所上市条件,按照自愿和市场化的原则,企业应当也可以向交易所“转板”。

  西部证券场外市场总部总经理程晓明认为,在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前提下,短期内“介绍上市”企业的上市门槛可能会略低于IPO企业,如“介绍上市”企业财务指标要求或低于拟IPO企业。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当大家发现两者的明显差异,就会刺激企业蜂拥新三板,新三板水涨船高,最终又使两种上市方式的指标趋同。

  程晓明表示,“虽然新三板转板能使部分企业避开IPO审批等待,踏上上市捷径,但在操作上,转板节奏也是受关注的一个问题。”作为从业者,他建议证监会能更进一步把“介绍上市”的节奏放开,每年能多接受一些新三板企业“介绍上市”。

  上海朴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尚志强则表示,“新政策方向很好,但是对于转板的具体条件等都不够清晰。此外,若以后新三板更多的只是成为主板的跳板,会造成市场混乱。因此,IPO及"介绍上市"之间的政策平衡,是这一制度实施的关键所在。”

  新三板公司:期待绿色通道尽快推出

  记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发现,目前已有现代农装、世纪东方、安控科技、康斯特、双杰电气等11家企业在转板过程中。其中,安控科技已*****会,世纪东方、康斯特等4家企业已暂停报价、等候发审,而另6家公司正在积极筹划IPO。

  经过多番采访,记者联系到现代农装及大地股份两家新三板企业人士。对比之前先摘牌再排队上市和“介绍上市”两种登陆A股市场的方式,两家公司给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现代农装人士称,公司筹备IPO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公司仍然希望延续之前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方式上市,毕竟新政策何时能落到实处还是未知之数。他还透露,公司目前正积极准备,乐观估计今年能登陆中小板。

  据了解,现代农装是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为主发起人,联合钢铁研究总院、清华紫光股份(000938,股吧)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机械科学研究院,共同发起设立的从事“中农机”品牌现代农业装备研发、生产和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

  饲料行业龙头大地股份也有意IPO,但与现代农装不同的是,公司的IPO议案还刚通过股东大会。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公司从2010年开始便有转板的设想,证监会新政的提出对新三板企业来说是利好,为其转板开了“绿色通道”。公司也不排除会等政策明朗后,避开IPO审批等待,不公开发行直接转板。不过他亦有所担心,“目前政策尚未落实,直接转板亦可能有很复杂的流程。”

  PE/VC:获得新退出途径

  作为投资多家三板企业的创投元老,阚治东认为,新政策的提出对于VC/PE行业是重大利好,创投机构有望获得一条重要的退出渠道。企业可先在新三板挂牌,再通过定向融资达到交易所上市条件,最后申请上市。一旦转板机制正式启动,由新三板“介绍上市”的企业,将完全由沪深证券交易所独立审核。

  阚治东还表示,政策一旦出台将吸引大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他亦将积极推进所投资的新三板公司通过“介绍上市”的方式登陆A股市场。“我相信,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新三板的交易机制会得到完善。”他说。

  程晓明表示,短期之内,会有部分企业通过先上新三板再实施转板的方式实现IPO,从而缓解目前IPO“堰塞湖”压力。但他同时认为,“若有企业符合发行指标,并承诺不发新股,管理层可以将"介绍上市"制度引入一般上市过程,即是说了多年的"存量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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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说法,如果不修改证券法,就不能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交易所,自己去搞转板,否则会引发"监管套利"即上文说的"西部证券场外市场总部总经理程晓明认为,在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前提下,短期内“介绍上市”企业的上市门槛可能会略低于IPO企业,如“介绍上市”企业财务指标要求或低于拟IPO企业。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后,当大家发现两者的明显差异,就会刺激企业蜂拥新三板,新三板水涨船高,最终又使两种上市方式的指标趋同。"......注意到最近证件会要抓退市制度,所以“介绍上市”企业的上市门槛不应该放低,否则把不合格的公司放上去,就会从源头制造出新的退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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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表于: 2013-11-11   
关于交易方式,通过介绍上市实现b转h的中集h,目前原来的b股个人账户,对中集h,依旧是规定只能卖不能买...
也不能用来买其他h股......这样是好?还是不好?
看下文,目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没看到对个人投资者有利的交易制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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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主切换交易方式

  近期,随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扩容方案上报国务院,各地国家高新区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备战试点扩容。与此同时,主办券商、拟挂牌企业以及投资者也密切关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规则的安排。

  据接近监管层人士透露,“全国股转系统将采取多元化交易制度安排,采用两种交易方式,一是协议转让交易方式,二是竞争性传统做市商制度。对于挂牌企业来说,可以选择协议转让方式,也可以选择做市商的交易方式,这由企业和做市商来协商确定。”

  “挂牌企业刚进入股转系统时采用一种转让方式,过一段时间,也可以切换交易方式,但是在同一时间,一家公司只能选择一种交易方式。”上述人士强调。

  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股份制企业专业委员会主任曹俊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使建立做市商制度成为可能,积极推动并加快实施竞争性传统做市商制度,同时提供集合竞价转让服务,可以为中小企业市场化的收购兼并合理定价,为常态化的股份转让提供企业价值发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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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表于: 2013-11-11   
从现有的309家新三板公司来看,有7家新三板公司转板成功,包括已转主板上市的久其软件,已转创业板上市的北陆药业(300016.SZ)、世纪瑞尔(300150.SZ)、佳讯飞鸿(300213.SZ)、华宇软件(300271.SZ)、博晖创新(300318.SZ)以及东土科技(300353.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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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都不是介绍上市的方式,也不是到海外上市,所以,我的观点最大的缺陷是目前没有依据支持我的观点,唯一的优点就是没有人说我的观点是抄袭他的,关于这点,求管理员对本贴加精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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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表于: 2013-11-27   
以后大家找我请到www.my3b.cn那里只讨论三板等级考试,不讨论卫权,也不讨论股改...
1.我是第一个提出老三板等级考试大纲 ,见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7623.html
2.我是第一个提出不股改就退市是违法的言论,见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7722.html
3.我是第一个提出吸收合并和到海外上市的方式解决老三板的,见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6494.html
4.我是第一个提出万福生科可能在2013年退市的,并希望大家设法趁人多的机会把小草论坛人气带动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6611.html
5.我是第一个提出将来会出现股东大会集中开,不如成立三板股民协会集体卫权的,见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6496.html
6.我是第一个以两面针补缴转让中信证券税款引发的讨论三板多数人都认为这个和自己无关,那么.......等着老三板重组你卖出在高位后,税务局来征税,你再问为什么没有人支持你抗议税务局按照最高的税种来征税,见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6492.html
7.我是第一个提出新股发行快要来了,从我国IPO定价制度改革到私有信息定价效率,交易制度改革,见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7672.html
8.我是第一个在小草提出"老三板的持有人在历年与地方政府,原大股东,证件会的斗争中取得一定成果,但是接下来,随着新三板被重视,老三板的持有人要迎来他们的新对手:证券公司和地方中级法院." 在
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87636&page=1&toread=1#569933的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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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楼  发表于: 2013-11-28   
"张资源:千万认清券商不是雷峰,吃肉的狼,其精力转向中小企业。必须盯住他们。"

9.我是第一个在小草提出"老三板不能套用以前的经验,尤其是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小盘"曾经是对的,但是,要从2014年实际出发"的人,

          既然按照第8条,老三板的持有人要迎来他们的新对手:证券公司和地方中级法院.而有人问",新退市的,来了,对三板有什么影响",我的回答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原来的老三板,有动作的就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真没有动作,就到四板..每个三板公司有对应的主办的证券公司,由他们请这些没有动作的公司去.....新来三板的公司,,有动作的就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参考创智"也就是说哪个公司有动作,,并不是自己事前有个框框"国企,小盘"来限制,:证券公司和地方中级法院未必认这个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小盘",当然,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小盘"曾经是对的,至少到粤金曼停牌,也是国资领导下的,但是,这些都是明摆的,而你不知道的重组方案,才是最主要的,你可以把所有"国企,小盘"都事先买了,但是重组方案呢????很多人在中川群说要翻十倍,.....恐怕是想当然...凭什么?,..只要三板有上有下,从实际情况出发更实在,中川已经停牌很久了,万一像昌九生化那样,停牌后发布重组的对象不如人意,那么你到证件会去喊冤?昌九的股民难道不冤?为什么喊冤,就因为和你自己所想的框框不一样,至于昌九大股东也的确是不够地道,但是,如果你买了赚了,那就是不冤了,对吗?.....因为三板必然有上有下,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真没有动作,就到四板(有人不懂,我当时没有解释,这里说下:“一板”是上交所、深交所的主板市场;“二板”是创业板;“三板”是股份代转让系统;新三板是国家级高新技术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代办股份转让的平台。“四板”是区域性柜台市场。例如上海股权交易所、重庆股权交易所等地方性、区域性的交易市场。)

       "有动作的就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真没有动作,就到四板,"的规律存在,那么本质上,三板就定案了。目前的缺陷是“有动作的,还没有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也没有去四板的迹象,也没有给股民一个合理的说法”。对于类似沈阳环保那样不合理的方案也应该接受申诉。但是,像昌九生化那样,停牌后发布重组的对象不如人意,那么你到证件会去喊冤?除了不是小盘外,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这个标准,昌九应该是符合的,大家说呢?我这话应该是大家不爱听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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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楼  发表于: 2013-11-29   
10.我是第一个在小草提出"在三板分开两步走"的人,并对想去my3b.cn的人提要求:控制你的上网时间.
.虽然十进宫的看法和我不一样,但是他也是不搞左右逢源的.  
   在三板分开两步走"的由来是,在三九生化停牌数年后,重组回主板,本来优势很明显,但是不到半年,

迎来若干官司,应该说如果不回主板,那么该公司应对官司的回旋余地更小,好歹回到主板,身价不同于三

板,但是这些官司对公司的影响不小,如果你是看十进宫的文章,应该记得有这样几篇比如"即将恢复上市

公司的大股东股权,竟可能在开盘前被拍卖"以及"振兴生化(原三九生化000403)行业优势一目了然"

还有由于"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分阶段收购公司持有的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 65.216%

的股权"引来的官司的相关报道,个中文章大家自己琢磨,
    因此,我说的在三板分开两步走,就是第一步重组,把公司的资产置换,第二步理顺关系,把各方面理

顺,选择合适的时候上市,或者在自己无法达到上市条件的情况下,考虑被并购上市.和三九生化相比,优

点是在三板理顺关系,比如打官司不要拖到主板,缺点是万一资产置换后,在三板还是搞不定,那么对于重

组方和股东而言,是个大损失,这也是我和十进宫看法不一样的地方,多数人都是公司回主板为目标,而且

是一步到位,开市第一天就卖,而我主张在三板消化后再上市,"不要事情还没弄明白就盲目推进。要有序

推进改革".所以,要是你和十进宫的观点比较接近,就直接承认十进宫的观点更合适你,而不要接受我的

在三板分开两步走的观点,我的请求只有一个,你别来my3b.cn,没有必要左右逢源.虽然十进宫的看法和

我不一样,但是他也是不搞左右逢源的.  
    另外关于gfzr的子网页上可以查到两网和新三板,没有退市股,见我在这里说下,gfzr的子网页上可以

查到两网和新三板,只是说明新三板给两网留了后路而已,能不能走,还看两网的自身情况和是否有足够

的股东发起,以及股东大会是否通过,而以前,新三板的公司从中关村代办转让市场到全国股转系统的时

候,原来挂牌的公司都要和全国股转系统重新签一份协议,协议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的,没有因为你和中

关村代办转让市场签过类似协议,就可以不重新签的,除非你不想去...而且山东圣泉准备在新三板挂牌,

这就是说:没有上过深沪交易所,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满足去新三板的,就可以上新三板,上新三板不

等于你能上主板(虽然很多人说新三板上这么多公司,就是为了转板,但我觉得那是主观愿望),既然山东

圣泉满足,那么你问自己,两网的公司满足吗?这还要研究半天,所以我对想去my3b.cn的人提要求:控制你

的上网时间.最好每天登记你上网的时间用在什么地方了.做不到每天上网所浪费的时间递减的话,就不

要过来了.
    新三板给两网留了后路,为什么没有后路给退市股呢,就因为你是上过深沪交易所,所以你可以要么

上主板,要么去四板,只有把前面2个排除了,再考虑去不去新三板.新三板能否接纳你是未知数...并不能

说退市股不能去新三板,而是说,至少到粤金曼停牌,退市股有这么多公司停牌了,你就觉得新三板给两网

留了后路,对你不公平?新三板的公司一样可能回去四板的,是不是不公平?你可以找肖主席说这个世界对

你不公平,既然肖钢阐述证券法修改逻辑:保护投资者,那么,北京欢迎你. 肖钢欢迎你.
*******************
"优先股比普通股优先获得补偿款,但是要说明的是一般破产清算之后,要先偿还公司债务和工人工资和法院等一些程序费用之后,再进行优先股持有人的补偿,其实在优先股补偿前往往早就没有资产了,优先股持有人也要面临无钱可赔的境地,"这个只说明中国内地对某些模式的破坏性,一般来说,中国只重视有形资产,不重视无形资产,对知识产权保护很差,才导致你说的情况,有人说过,就算天灾把可口可乐的全球工厂都毁了,只要我有可口可乐的配方,多少天以后,我照样......对于三板这类公司重组的话,重组的方式按照上面说,那么配方在中国的使用权可以投入第一次重组...但是不会因为第一次重组失败后(假设是因为天灾而导致工厂倒闭)破产清算,而丧失他这个配方的使用权,相反,他会拿来继续第二次重组....也就是在中国,才会把配方当作不值钱的东西在第一次重组失败时强制拍卖,.配方的持有人也就没有必要参加第2次重组了...也就是我搞三板等级考试的原因之一:不同水平的人是无法坐到一起沟通的,在三板等级考试中,不同水平的人不应该也不会坐在一起.你的水平决定你的位置在哪里..自由属于小草,不属于三板等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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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楼  发表于: 2013-12-30   
#福寿园#投资价值受疑 高端殡葬被指藏政策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hkstock/ggscyd/20131230/023017788728.shtml该公司不是中国殡葬墓园第一股,其他同行上市的,已经跌破一元了。其澄清公告澄而不清,对香港股市不要太相信上市公司一面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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