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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油涉嫌造假,隐匿贪腐的证据与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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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20艘期租油轮由经营性租赁改为融资租赁的情况下,却违反正常
的核算逻辑,仍然按经营性租赁进行会计核算,刻意制造60亿亏损,为其“恶意退市”逃避监管,继而掏空国资据为己有做准备。
St长油20艘期租油轮经营性租赁改为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并没有在2013年度执行,导致2013年经营性亏损(12.78亿)+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5.17亿)+预计负债(21.03亿)=58.98亿。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2014年3月20日,St长油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一项议题“关于收购20艘长期期租船舶租赁期满时实施收购的议案”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并没有体现,换一句话讲:在2013年度对20艘长期期租船舶的会计核算方法并没有改变成融资租赁核算,还是沿用经营性租赁核算。
依据如下:(1)2013年期末资产总额为13,774,235,424.30元;2013年期初资产总额为19,719,961,426.13元(详见2013年年度报P48)。不符合《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P2)“公司资产、负债预计将分别增加9.26亿美元”的陈述。(2)2013年期末固定资产为10,735,776,547.48元;2013年期初固定资产为13,550,314,117.67元(详见2013年年度报P47)。说明没有采用融资租赁核算办法核算这20艘长期期租船舶。(3)成本分析表中运输业成本构成中中租赁2013年度发生1,408,478,821.72元; 2012年度发生1,387,073,218.98元。(详见2013年年度报告P9)。佐证了没有采用融资租赁核算办法核算这20艘长期期租船舶,所以经营性租赁费用并没有减少,借此手法人为制造出帐面巨额亏损。(这好比以前是每月高价租房子住,现在变成贷款把房子从房东手中买过来,贷款的月供明显低了,但是现在却仍然按高价租房做帐,以前预付给房产东的租金明明可以收回了,却要做成经营成本虚增支出借此把盈利做成亏损。)
二、在特定时点违反会计准则,刻意对长期存有争议的特定固定资产进行减值准备,涉嫌借此掩盖过去投资经营中的违规违法和利益输送,掏空国资,为以后贱卖贱买彻底据为己有作铺垫。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资产的减值测试应该每年进行一次;针对的企业资产是符合计提减值准备条件的所有资产,而不是特定的资产。
St长油2012年年报反映有85艘船,2013年底仅仅对自有的这9艘VLCC型油轮在特定时点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为什么仅仅对这9艘进行减值测试,为什么这9艘不能与其他77艘一样都不进行减值测试?并且为减值而作的资产评估报告(由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操作)的基准日是2013年12月31日,资产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是2014年01月05日。如此短的时间仓促评估巨额国资非常可疑!St长油迟迟拖在2014年3月5日才公告然后很快申请退市,显然是故意隐匿什么尽量逃避监督。
实际上,St长油过去倾巨资购买与建造大型船舶,很少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讨论并公开合同内容,涉嫌严重违反公司法,在当前反腐风暴席卷全国的时候,St长油这么做显然是一种借大额计提进行的变相“洗钱”行为。
三、 违反会计准则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非法进行预计负债,严重涉嫌对
外利益输送。
3月20号长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要通过“大额减值计提”的方案的时候,当天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就对“计提”发表意见认为:“本年新加坡公司对于长期期租合同确认了预计损失。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事务所无法确定该事项对长航油运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恰当。”这是对长油的大额计提的主要对象------即新加坡公司油船的一种变相警告与喝止!但是St长油董事会却3月20号临时股东大会上向参会股东隐瞒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负面意见,并且有意让其财务主要负责人缺席会议以回避质疑,蒙混强行通过计提议案。事后St长油3月22日又不得不在年报中说明“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
“新加坡公司与境外船东公司签订了不可撤销的长期期租合同,负有法定义务,在承租期内,不论市场运价指数如何变动,新加坡公司都需要承担船舶期租租金的支付责任。新加坡公司自VLCC船舶租入以来,均能较好的履行长期期租合同(支付租金),虽有部分财务指标不能满足长期期租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但经与船东公司友好协商,未发生实质性违约,因此不符合计提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股东公司都认为不符合计提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St长油为什么仍然要一意孤行地计提?
长油董事会试图找个“人”为非法“大额计提”垫背作替罪羊,但是船东也好、会计师事务所也好都没有认为“大额计提”有什么必要!于是长油董事会“硬着头皮“为自己找了个借口“公司2013年年报公告后公司股票将从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境外船东公司要求提前终止期租协议的可能性增大。。。。。。公司决定在2013年底根据很可能产生损失的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负债。”
St长油自己认为“境外船东公司要求提前终止期租协议的可能性增大”,这只是长油一厢情愿猜测的可能性!中国是世界第一运油和需油大国,人家不把船租给中国又能租给谁?签了合同的生意不做,人家是傻B吗?
按常理,境外船东公司要求提前终止期租协议这个毁约责任应该在境外船东,境外船东应该赔钱给长油才对,蹊跷的是长油却准备在人家违约的情况下自己为对方承担违约损失的责任。St长油如此全心全意的保障境外船东公司的利益,根本不顾及国家股东及小股东的权益,说明了什么问题?只有一个答案:
涉嫌向境外公司输送利益,贪赃枉法。
同时,St长油的提取预计负债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或有事项的确认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的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企业才能确认为预计负债:
①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而非潜在义务; 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St长油在2013年度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第一条的确认原则。理由:①2013年度公司没有退市;②境外船东公司在2013年度上尚没有提出终止期租协议。
其次,在2013年度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第二条的确认原则。理由:“境外船东公司要求提前终止期租协议的可能性增大” 但St长油2013年年报清楚地写道“但经与船东公司友好协商,未发生实质性违约,因此不符合计提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前后自相矛盾,这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耳光吗?
2013年度计提预计负债也不符合第三条的确认原则。理由:目前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是以要支付到期所有租金的终值折现到2013年12月31日的现值计算的。其含义是全心全意地保障境外船东公司的利益,根本不顾及国家股东的权益以及小股东的权益。如果因为这笔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预计负债计提导致长油终止上市,受损的小股东理应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违法重大合同签订与履行涉嫌违法与贪腐
St长油公司说2013年大额计提的依据是和国外船东公司签了不可撤销期租合同,但是这高达十亿元以上的合同却从来没有公开过,按照公司法《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这样的大额合同是必须由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如果没有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自己决定签十亿以上的大额合同,就是违法的,实际上这样重大的合同履行已经造成公司巨额亏损并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足以构成重大犯罪立案的条件!
船舶建造合同中猫腻举例:
2010年7月30日,长航油运公司与中船龙穴造船有限公司于签署合同,由中船龙穴造船公司为长航油运公司建造2艘32万吨级VLCC巨型油船,每艘合同价格为9480万美元,合同原交船时间分别为2012年8月和11月,后来交船时间变更为2013年11月、2014年1月,造成2013年度减值损失2.28亿元。蹊跷的是中船龙穴造船公司不能按期交船,违约在先,但账务核算中不但没有见到违约补偿款,反而是按照合同原价付款,同时计提人民币2.28亿元的减值准备,长油管理层明显胳膊往外拐,涉嫌渎职和贪腐。(详见2013年年度报告P22、P12页)
五、St长油新加坡子公司内控风险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质疑,涉嫌贪腐黑
幕及国外恶势力支持!
长期以来,St长油新加坡子公司吞噬了大量长油公司利益,涉嫌成为利益输送、贪腐、洗钱的巨大黑洞与管道。新加坡巨额利润去向不明。新加坡公司2012年末卖给中长燃25万吨油,按照当时新加坡油价600多美元一吨,国内8000元一吨,长油应该赚10亿元左右,赚的钱哪里去了?
长航油运公司所有的船都在新加坡加油,油价成本比国内便宜一半,船员成本(3万吨船30人,30万吨船也是30人)也应该很低,但公司却连续4年亏损。相比之下,丹麦马士基公司连年盈利,2013年盈利230亿,新加坡公司到底有多少黑洞?
新加坡公司是*ST长油的子公司而非分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且作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外承担有限责任,既然已经资不抵债了,那么作为母公司的*ST长油,为何承担超额损失的部分?
2013年4月18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XYZH/2012A5019)第四节保留意见中指出:“长航油运之子公司长航油运(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公司)预付账款余额295592万元(近三十亿---作者注),占长航油运资产总额的15%。受新加坡公司提供资料所限,我们未能完成对新加坡公司预付境处股东公司租金的函证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我们不禁要问长油现任董事会,给新加坡子公司的30亿元预付款到底上哪里去了?到底背后有什么样的黑幕和背景?是不是与国外的“某些势力”存在难以言说的瓜葛?
新加坡公司的问题财务不清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2014年3月22日年报中,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长油新加坡子公司仍然给出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结论!
实际上,长油公司的财务内控缺陷早在2012年就受到了国资委的通报,财政部网站披露的《我国上市公司2012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显示,*ST长油的内控审计意见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并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为什么长时间得不到清晰的披露和有效的整改呢?
六、2010年盈利增发后又追溯调整为亏损,造成对投资者严重的信息
误导。
长油以2010年报盈利而申请定向增发,2011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1223号)以每股5.63元的价格实现定向增发,募集资金15.23亿元。很多股东正是根据其2010的靓丽年报“美景”和证监会批复增发的“背书认定”而买入的。但是在长达近两年之后的2012年4月12日,*ST长油却发布公告称,因“售后回租账务处理存在不合理性”及“业务数据统计有误,导致燃料费成本和跨期收入出现差错”,使得2010年财务数据受到影响,净利润由原先的883.46万元被追溯调整为亏损1859.47万元。由此股价一落千丈并进入暂停上市。
上海杰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向记者表示,“该项会计失误导致年报的盈利数据由盈转亏,属重大差错,同时更正时间也较晚,客观上形成了对投资者的误导。”(2014年04月06日《新金融观察报》)
2014年3月20日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参加会议的小股东有人问董事长朱宁:您认为2010年到底是盈还是亏?”,朱宁回答:“这个问题是有争议的。”身为董事长,难道连自己企业的盈亏都不能确定吗?
七、审计报告“表述意见”的确定有存在问题。
专业角度讲,审计报告中的保留事项存在异议,应该为反对意见事项才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报告最终的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事项也存在异议,应该为反对意见事项才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这个情况应该向中注协的专业委员会反映中介机构的技术水准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