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25楼三水股民于2010-07-29 08:12发表的 Re:回 18楼(三水股民) 的帖子 :按中间价算约为3~4万,但对有效解决实质问题有很好的持续性。如果去5组十人,费用更大,人家用拖字决就能把你拖垮!其实去5组十人是一个高费用,高风险的做法,在不能即时解决问题时,缺乏可持续性,大家付出的心血很易泡汤。
引用 引用第30楼0909于2010-07-29 09:25发表的 :1111111111怎么回事,回楼主发了5——6次都发不出?
引用 引用第21楼三水股民于2010-07-29 07:54发表的 :《刑法》对三人以上共做一事定义为“团.火”所以,按这一定义,三人以上即为“律师团”,三水是否讲错你可向律师朋友了解清楚。
引用 引用第35楼张.工于2010-07-29 10:33发表的 :三人以上即为“律师团”你没讲错,我是对“豪华”不甚理解。
引用 引用第30楼0909于2010-07-29 09:26发表的 :回三水楼主:证券法司法解释根本无法完整出台,现在最高法判定的几个个案,其司法解释既片面又微小;老三板中两网股诉讼胜算多一些把握,退市股要找准切点方能成功。请你斟酌提出请律师团诉讼的证券法司法解释依据看看。
引用 引用第37楼北国之春于2010-07-29 22:27发表的 :最好的办法就是也找一个癌症病人,然后给他搞支冲锋枪。
引用 引用第44楼qyan168于2010-07-30 14:10发表的 : 一个个精英被逼无语?一批批将才无奈离场?应总结!该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