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庭审1小时40分钟 证监局姗姗来迟,2人应诉,另有2人旁听,证监局对小李是否股东提出质疑,说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小李当庭出示股权确认书复印件和流通股成交截图打印件,被告不予认可。
证监局提出三板不是证券市场,三板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但却无法提供证据支持,
法官当庭认定代办转让系统属于证券市场,是山东证监局职责
但法官称证监局已经做了处理,已经作为
26日开庭质证,证监局工作人员逐字核对股权确认书的身份证号码,由于小李身份证号码因重号做过变更,当庭出示变更证明,被告予以认可
但被告提出港岳永昌和三板交易的港岳航电不是一个公司,在法官当庭上网查阅后被告撤回发言
被告劝小李去北京诉中国证监会
法官说小李应诉答复不合理,并称被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已经作为,履行了职责
小李坚决不认可,“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小李当庭表示如法庭作出这样判决,将上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