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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是依法赔偿两网投资者,或是依法解决两网遗留问题。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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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11-14   

是依法赔偿两网投资者,或是依法解决两网遗留问题。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山高路险 设置为精华(2014-11-18)

是依法赔偿两网投资者,或是依法解决两网遗留问题。

那年大批人员赴京去证监会,牵头人给我一张硬座票,我说我就不去了,一个人能力有限,我专心搞玉柴,也就算得是给解决问题出力配合。我最希望各方力量互动互助,两网问题最终均得到园满解决。

实际上,后来迫于压力开启老三板,还由证券协会出面协管,其实明眼人一看是证监会在作为了,又由证监会办公厅发了个文,即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因此,我始终认为,解决两两网遗留问题,解铃人仍是证监会。

2000年前,断断续续五六年中,我耗用了不少精力,表面是为玉柴,其实是想讨个公道。后来不积极了,因为我感觉到证监会行政走样不认真。

近段时间我忽萌心动,跃跃欲试,想再花上个五六年,并以平和娱悦心态心情去证监会,走走逛逛,重新反映一下玉柴遗留问题。你能解决则好,不能解决,至少我提醒了证监会新工作人员,使其认识到,还有那么一只因关闭两网而同时落难的两网退市股,它叫玉柴。

原希望小草上两网股友也能如此这般,整理出书面材料,我帮你你帮我或面递或邮传证监会。但一看小草上两网股友要的是证监会依法赔偿,而不是要证监会出面继续依法解决好两网遗留问题。

因此,今后我只能将玉柴问题写成专门材料,自己送去面递且邮传。当然,我也会将专门材料贴到小草上,供探讨,若有心人士有暇时也可面递或邮传证监会。

现就两网相关情况,断续谈谈我的浅见,不一定正确。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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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11-15   
依法解决两网遗留问题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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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11-15   
提一些问题供大家思考:

“依法赔偿两网”---------依照什么法赔偿?

“依法解决两网”---------依照什么法解决?

历史遗留问题是否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果没有,是否应重新制定?

不过,有错要纠,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大政方针,对于两网证监会也有过承诺,应兑现承诺。

十五年了,同时也应得到赔偿。

李克强总理:说到做到不能“放空炮”。

[ 此帖被三版记者在2014-11-15 19:30重新编辑 ]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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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11-15   
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  (红字为点评部分)



各有关派出机构:
  今年9月9日是STAQ、NET系统停止法人股交易活动一周年。在此前后,各地持有两系统原挂牌股票的股民可能会更加关心两系统原挂牌股票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到各有关派出机构上-访,或以电话方式询问有关问题。如遇此种情况,请各有关派出机构继续认真接待,并按以下口径答复股民:

  一、STAQ、NET系统于1999年9月9日停止交易活动后,绝大多数挂牌企业已经申请摘牌, (系统关闭了,能否不摘牌而挂牌,能否说说那些企业自愿申请摘牌) 并已在有关证券类报刊上发布了摘牌公告。在此情况下,两系统已不可能恢复法人股交易活动。 (现在又能在“场外市场”恢复交易活动)

  二、对妥善处理两系统原挂牌企业及其原流通法人股问题,中国证监会的态度一直是积极的,(都十五年了) 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已取得一定的进展。在中国证监会的督促下,有关地方政府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已经或正在采取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在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原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中国证监会也已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完成了南京中央商场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该公司即将发行新股上市),并正在抓紧进行浙江大自然和南海发展上市申请的审核工作。今后,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南京中央商场、南海发展能上主板是否说明没有法律、法规障碍?2003年3月21日证监会副主席也说过上主板不存在政策障碍 。) 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三、目前,确有部分企业的重组上市、股权置换或原流通法人股收购工作进展缓慢。这种状态主要是由这些企业自身条件较差造成的。对这类企业,中国证监会将督促其加紧工作,争取早日解决问题。 (上面一段说过: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在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原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 如这些企业按照已公告的方案处理原挂牌股票遇到较大困难,在法律和技术上不存在重大障碍的前提下,中国证监会将以适当方式解决其原流通法人股的流通问题。由于需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解决这些企业股票流通问题的时间在2003年上半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00年9月1日
[ 此帖被三版记者在2014-11-15 19:23重新编辑 ]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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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4-11-1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http://38888.stwind.org/read.php?tid=90207
3b青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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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4-11-16   
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规模庞大的国有资产,始终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审慎推进。在历史教训面前,当前社会各界对国有资产流失存在较大疑虑,在中央的顶层设计中必须给予正面回应。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hkstock/sdpl/20141114/052020815134.shtml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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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4-11-16   


细想一下,其实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但仍简单摘录整理如下:

一.从历程看出关闭势在必行。

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

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

1990年12月5日,STAQ系统开通。1992年7月1日,开始法人股流通试点。

1993年4月28日,NET系统试运行。

1992年10月1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成立。

1995年 3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

1997年 8月,国务院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

1998年 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1998年 9月,国务院进一步明确证监会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1999年9月9日,两网关闭。

二.其他。

1.关于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2.关于非法市场:连小股民也知道两网通过了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不至于蠢到说两网是非法市场。

3.关于上市公司(内陆):只有在沪深上市流通的股票,其公司才是法定上市公司。

STAQ本身也指出,STAQ系统是一个依托计算机网络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的综合性场外交易市场[见章知方(STAQ系统主任)主编<<法人股投资指南>>p.20],并称在其系统上市流通的是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
 
4.关于两网遗留问题:先研读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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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4-11-16   
两网股就如同死了父母失学的八个小孩!难道让死了父母失学的八个小孩一直流浪下去?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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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4-11-16   
所以要作最后冲刺,努力一搏。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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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4-11-16   

两网的法律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第一部法律法规,其地位不可否定,也不能否定。
这就是两网是“上市公司”的法律依据。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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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4-11-16   

均称上市公司,实为不同法律概念。

两网公司是在STAQ,NET系统法人股(内部)上市流通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沪深公司是沪深交易所公众股上市流通的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yzm24050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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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4-11-16   
老姑娘没小寡妇好脱手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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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4-11-16   



楼上yzm240508,好象原在千江,是高手大侠那一位!竟视两网退市股如老姑娘小寡妇。

股票的生命在于流通。各位大侠手上原两网八只股均流通,做好波段收益不亚于沪深,赞!我手上玉柴只能分红派息,惨!好象白正腐手上尚有恒通未确权,废纸一张,更惨!

明天又是另一周,股市尽带"黄金甲",好好做一做吧!明天股市见!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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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4-11-16   

我认为,关闭没有错,错在过程,程序及善后处理工作。

有的时候真相信这是天意吗?我最后的成功,不是告/状,而是自救。

我是一个小散,不服输,记得当年不停地告。宋丽萍(原证监会市场部主任,现深交所总经理),原证监会法律部主任,原证监会法律顾问,原证监会办公室主任,等等。都劝说过我,不要告。

证监会开始在保利大厦,转往方庄,再到金融大厦。我都进去了。STAQ在工人体育馆,办公地及<<证券市场周刊>>所在地建国门外,我都去了。

北京朝阳区法院,北京中院二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本省区,市,省级法院,我都去了。

2000年后,我学电脑上网告至国际股联,香港联交所,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我都邮传过。其中最认真的是香港联交所,每信必回。

2004或05年我也拜访了小草三板。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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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4-11-16   
回 13楼(liu1993) 的帖子
那是非法关闭!绝对不能说是没有错!那是大错特错!是权大于法的血淋淋杀戮!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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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4-11-17   
我国把股票分为个人股,法人股,国家股和内部职工股,这是中国特色。最早,交易所只是个人股交易,其他股不能流通,开户和申购股票全凭身份证,机构投资者是不能参与的。当时,发了个人股的公司也不都是上市公司,只有批准在交易所交易的公司才是上市公司。然而当时的定向募集公司也不都是非上市公司,只有经批准在两网所属的证券交易报价系统交易的公司才是上市公司。在我国并没有个人股上市公司和法人股上市公司之区分,也没有法律说个人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法人股上市公司不是上市公司。证券条例说的非常清楚,在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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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4-11-17   
依法解决两网问题,就是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明文规定两网是合法证券交易场所,两网公司是上市公司,然而证监会却以非法市场名义,以暂停交易方式关闭了两网,并把两网公司变成了非上市公司。证监会的此做法属于违法,给两网公司和两网投资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理应赔偿。赔偿应依照《赔偿法》。关于赔偿时效问题,应该从国务院或证监会承认关闭两网,把两网公司变成非上市公司违法,或者是法院判决证监会违法时算起。打个比方,一个人蒙冤做了15年牢,他的赔偿时效应该从法院判他无罪时算起,而不是从他做牢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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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4-11-17   



目前中国股市格局终于形成: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沪港通。两网仍在,不知如何?答案肯定是关闭两网。

如果当年自然,长白,广建,港岳顺利转主板,万和挟国实顺利转主板,另一企业挟华凯顺利转主板,仅留下两京股京中兴,鹫峰(他们去证监会多方便)。玉柴原拟沪市挂牌,遭其国外大股东(实为假洋鬼子)反对中止。

如果如此这般,还会有如此多告\状的吗?还会有如此多遗留问题吗?不会有的,都走了,茶凉了。所以错,主要错在善后工作不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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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4-11-17   
依法解决两网问题,其首先就是恢复两网公司的上市公司身份,转板上市。其后就是要求赔偿问题。两网被非法关闭15年,给两网公司和两网投资者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证监会必须赔偿。打个比方说,一个人蒙冤坐了15年牢,后来法院判他无罪,解决这个冤案,首先是先从牢里放出来,恢复自由,然后申请国家赔偿。解决两网问题,要求赔偿是彻底解决好两网问题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必不可少的。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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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4-11-17   

章知方(STAQ系统主任)主编<<法人股投资指南>>,发行1万册,正式书号,1993年5月中国经济出版社出版,里面对STAQ系统性质讲得一清二楚。当年粥(股票)多僧少,苦于法人股不能流通,才搞试点。

它提及法人股分两种,1.法人机构持有的社会募集公司股票;2.法人机构持有的定向募集公司股权证;目前在STAQ系统内流通的是后者,即法人机构持有的定向募集公司股权证。

当年股票与股权证,法律含义不同。沪深公司有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两网公司没有个人股。

证监会在什么红头文件,或什么公开场合下,以非法市场名义冠以两网?请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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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4-11-17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我曾经肯定很熟悉,因为当时要用到它,不赘述。在<<证劵法>>未出台前,行政主管部门即证监会的界定很重要,至少它不认为两网是上市公司。

顺带一笔,刚才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公司介绍>>一栏读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当年STAQ系统也自称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如出一辙。

<<赔偿法>>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而证监会办发(2000)29号文<<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 提及:"在此前后,各地持有两系统原挂牌股票的股民可能会更加关心两系统原挂牌股票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到各有关派出机构上-访"。

所以,至少2000年就知道侵犯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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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4-11-17   
关于两网关闭问题实属非法所为。大家都知道,关闭两个合法市场,首先要有通知,要有法律依据,要有和各利益体沟通协商,要有大多数利益体同意的合理公平的安置补偿方案。然而关闭两网这些程序都没有。记得我第一次和全国的两网投资者代表去证监会上访,接访的杨迈军公开说,你们的两网系统是非法市场。据说此人当时是证监会清理非法市场办公室副主任。但以后的上访中,证监会的人再没有提两网是非法市场。另外,关于赔偿问题,申请赔偿时效和计算赔偿时间是两个概念。解决两网问题主要是依据法律条文,证监会关闭两网,把两网公司变成非上市公司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现在中央提倡依法治国对解决两网问题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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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4-11-17   


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国九条”。





九、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九)坚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完善公众公司中小投资者投票和表决机制,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和投资者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督促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加上市公司业绩发布会,代表公众投资者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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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4-11-17   
回 20楼(liu1993) 的帖子
希望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九章第八十一条的内容详细读一下。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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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4-11-17   


唐山张先生,糊涂虫两股友:

虽然我们目标一致,也为你们的执着感动,但是也替你们着急,似乎在走弯路,费力不讨好。

关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九章第八十一条,当年我就特爱引用,尤其关于股票,公布,公开,要约,要约邀请,预受,证券交易场所解释。

同时,回过头来我郑重推荐读读第九章第八十三条,即,本条例由证券委负责解释。

你所依据的法规,它的解释权属于你所告的对象,证券委。你认为你会赢吗?!

至于说到法律依据,最可靠的莫过于宪法,以宪行政。


还提及赔给两网公司,那么广建,港岳两公司该赔吗?退一万步说,赔偿,真赔时无法操作。

此外,非法关闭提法欠妥,似应为违法关闭,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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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4-11-17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
三版记者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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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4-11-17   
浙江冤案叔侄获221万国家赔偿 全额由财政买单 http://news.qq.com/a/20130521/000663.htm
ft00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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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4-11-17   
两网股是8个小孩吗?
我看到的貌似是5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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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4-11-18   
股转系统虽然是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但是,挂牌的公司都是非上市公司,这与两网有着本质的区别。现在是依法治国年代,任何事情都应该以法律条文为准。
boleliu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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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4-11-18   
强烈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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